以案释法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检测、弄虚作假?一个字,罚!
如今,开车已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
但伴之而来的便是尾气污染问题
苏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0余万辆,机动车污染是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十分重要,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环检机构的监管不容懈怠。
那么,对于部分违规检测、弄虚作假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怎么办呢?
答案只有一个:严查重罚
今年以来,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坚持以多种方式、多手段、多时段严格监管,重拳出击,累计立案查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件11件。
现在,让我们来看两起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吧
基本案情
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省机动车监管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该检测公司多辆柴油车复检报告上发动机额定功率都与初检报告上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同,这一情况立马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还通过不规范插入采样探头、稀释采样、不规范进行不透光度检查等方式,帮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在被检车辆存在明显可见黑烟否决项时,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处罚结果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检测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95元,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省机动车监管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近几个月该检测公司柴油车的初检通过率为100%,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这种情况不太符合常理,存在作弊嫌疑。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在上线被检柴油车存在明显可见黑烟否决项时,仍违反规定让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检测过程中擅自断开采样连接设备、未按照要求放置强制冷却风机,帮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处罚结果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检测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被检车辆存在明显可见黑烟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到生态安全、绿色发展
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希望咱们苏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能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坚定走绿色发展道路
各位车主也要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共同为守护“苏州蓝”贡献一份力量
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双丰收”
点“在看
亮明你对苏州生态环境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