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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变化

2017-04-25 黔东南州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中共黔东南州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阳光公正,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出州、出省或出国(境)期间,受州长委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中央、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机遇,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为总纲,以脱贫攻坚总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为战略定位,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主基调主战略和重大战略行动不动摇,聚焦富民强州,构建“九大体系”,做强做优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大文化“四块长板”,补齐补全脱贫攻坚、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教育卫生“四块短板”,确保实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宏伟目标,努力建成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大美黔东南。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努力建设诚信黔东南、开放黔东南、法治黔东南。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努力建设平安黔东南、和谐黔东南。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建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黔东南。

  第十五条   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力度,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州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州人民政府规章、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直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重要复杂的可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前述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州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翻译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以及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有关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要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

  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在送审前应先交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发行文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时机、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州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规章、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县(市、开发区)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协同办公,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聚通用”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人民政府规章和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者举行重要活动,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同志出席。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 41 34490 41 14118 0 0 6941 0 0:00:04 0:00:02 0:00:02 6941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走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全面推进“铸勤行动”,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州人民政府州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邀请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州长助理和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讨论决定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邀请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州长助理和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自治州单行条例草案、审议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1次。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州长、副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州长助理、副秘

  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协调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事项经讨论后需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由分管副州长确定并按程序报州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州长碰头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通知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州人民政府州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班子成员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工作意见建议反馈,交流本周工作计划,会议主持人对本周工作作统筹安排。

  (二)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研究讨论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州长碰头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逐级审核后报州长确定,或者由州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州人民政府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须由分管副州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本部门或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州长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州长特批件外,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参加和列席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由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议题时一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参加和列席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行文。报州委审定的议题,议题单位必须按会议讨论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州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呈报州委。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州长碰头会议,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分管副州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7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州长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除外。

  州人民政府州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对接协调工作由协助其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负责。

  第四十四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州召开的全国、全省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州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州人民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登记、拟办、运转。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州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州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快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和应用步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要即到即办。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州人民政府批办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公文和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工作报告草案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州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州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州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州委审定后按法律程序报州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向州政协通报工作,报告稿或通报稿应先经州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州长、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每月、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重要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要的社情民意;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其他地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州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和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州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州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   对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州长、副州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对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进行督办落实。

  第五十六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州长外出按省人民政府和州委有关规定执行;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先请示州长,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时,本人应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向秘书长报告,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州长、分管副州长同意,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州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先请示州长,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地点、事由。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和州十二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推进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六十八条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批准,州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未经州委统一安排,州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题词、题字以及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州长、副州长出访计划,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经分管副州长审查同意后,报州长审批。

  第七十条   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各类组团、来宾来黔东南,由州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州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黔东南,确需州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东南,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州人民政府侨务(港澳)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须提前7天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6月9日制发的《黔东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东南府发〔2013〕9号)同时废止。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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