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乡⑩|自组织:乡村建设与多元共治
乡村的凋敝,乡村文化的大量消失,激起了社会强烈的情感反应,哀叹、惋惜、留恋之声不绝于耳,留住乡愁、留住美丽乡村逐渐成为各种外部力量干预乡村的新借口。
众声喧哗中,夹杂着城里人对现实的不满,对乡村的想象,中国人自古以来的桃花源情结,对中国梦的臆想,还有舶自西方反思自身工业化和现代化问题的各种后现代理论。但这其中一如既往地缺乏来自乡村自身的声音,关于乡村社会转型的客观认识和思考也被淹没在一片喧嚣声中。
情感的冲动、人文的关怀可以促使我们将眼光转向曾经被忽视的乡村,但唯有冷静而理性的洞察才能帮我们发现真实的问题,澄清问题的本质。
乡村的凋敝,是正在转型的社会中自然出现的现象,是人们自然的选择。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结构与治理机制的重组:传统的一套已经崩解,新的结构如何形成,新的秩序如何产生,能否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生活方式及新的价值观,并有效回应新的需求,解决新的问题?
这无疑与中国社会结构与治理机制的转型息息相关。乡村社会的顺利转型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在其中凸现。
多元主体——乡村治理的客观现实
在乡村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乡村内部各种力量与外部力量,共同构成了今日乡村治理中的客观现实。
近二十年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量涌现。这一新兴自组织凭借其经济能力和组织能力,开始自动回应乡村的公共需求,在养老、环境以及妇女儿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有效工作。但这一新兴力量遭遇两大困境,即处理公共事务的合法性身份问题,以及经济行为与公益行为的关系问题。
历经两千年的农业社会,不但为乡村留下束缚其发展的小农经济模式,也为乡村社会留下解决其社会需求的多种自组织,如宗族组织、庙会组织、文娱组织及传统技艺组织。
在万载县双桥镇鲤陂灌区,有一个140多年历史的民间管水组织——鲤陂水利协会,至今在有效运作。它始建于清朝同治辛未年,即公元1871年。为解决当地的用水纠纷,满足农田灌溉需要,双桥镇周家村朱姓大户召集各姓族长,商议成立了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鲤陂水利协会,并在赤兴乡与双桥镇之间的龙溪河上修了一道拦水坝,一条干渠和支渠,然后约定了管理、灌溉、维修、收费规章。协会历经清朝、民国和共和国,至今一直由村民自主管理。协会原本保留了自成立以来的管理资料,但在动乱中大部分被销毁。有形的资料虽已消失,而无形的机制依然在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
协会现在每年要召开一次群众大会,有40-50人参加,包括来自五个行政村的20多名小组长,群众代表、老党员,村两委代表。群众代表一般是选择在当地有威望,能主持公道、化解矛盾的人。从协会会员构成可见,协会本身已体现出多元共治的原则。早期是宗族之间的合作共治,各宗族委派代表商议协会重大事项。随着乡村社会结构改变,协会很自然地与村里不同的权威主体之间形成了合作共治的关系,如村两委、老党员代表来自官方认可的权威,而村里有威望的村民则代表传统权威。在年度会议中,要公开财务支出,协商确定水费标准,明确放水员及协会成员的工资标准,评议协会工作,然后选举新一届协会成员。这一机制保证了村民不是被动接受服务,而是能真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协会工作。一方面,它扎根于传统宗族和地缘共同体自治的土壤之中;另一方面,这种持续的实践又在不断变化的时代中培育新的共同体自治精神。
在百年来风雨飘摇的历史中,鲤陂水利协会的存在,有效化解了当地的争水纠纷,保证了这一方水土的粮食生产与安全,至今仍泽被周边近1460亩稻田,受益群众达2000余人,据文献记载,2003年,这地方发生过一次历史上最严重的旱灾,周围的地方基本颗粒无收,而这五个村仍获得大丰收。
可见,这些自组织生命力顽强,功能适足且组织严谨,在家国体制中一直受到保护。虽经历了一些压制,但此后迅速自行恢复,足证其对回应乡村社会的公共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在今日乡村社会工作的诸多力量中,外部社会组织的规模与热情甚至高于农民的自组织,他们来自不同的社会领域,秉持不同社会理念,经由不同专业视角,对破败的乡村进行着完全不同方向的努力。他们有着乡村无可比拟的资金优势、社会资源优势、信息获取与处理优势、组织动员能力优势以及理论观念的思辨优势。在如此庞杂的外部力量干预下,乡村在迅速发生方向各异的变化的同时,也受到强力的挤压和束缚,真正以培养乡村本土发展能力为旨趣的社会组织,寥寥无几。由此,乡村在环境或经济等水平改善的同时,其自身治理能力对外部的依赖也同时增加。
多元共治——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
如上所述,乡村内部各种力量与外部力量,共同构成了今日乡村治理中的客观现实。村支两委有合法性,合作社有资金有组织优势,宗族组织有人有号召力,庙会组织有文化,外部社会组织有理念有资源,各有所长,就是缺乏合作机制让他们通过功能互补共同实现对于乡村的有效治理。
因此,将传统乡村自组织进行满足乡村社区需求的现代转型,以其具有的良好的社会资本,加入到多元利益主体的共治平台上。将新型自组织——乡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社区功能确认,解决其身份困境。将外部社会机构具有的社会资源和宏观视野有序引导。在政府的统筹协调下使各种力量有机协作,通过合法平等的合作平台,实现对于乡村的有效治理,以及乡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正在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在广东潮汕地区的一个村庄,政府准备征地建变电站,要征的地块正好是村民祖坟所在地。村民坚决不同意,提出三个理由:一,这是祖坟,占了祖坟建变电站风水不好,这和中国的祖先崇拜传统有关;二,政府给的补偿金太少,村民不答应;三,变电站离村庄只有两百多米,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村民有恐惧。
于是,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出来干预。他说,要坚决贯彻上级领导的任务,非征不可。由此,村民和党支部书记之间发生了冲突。最后,村民决定开祠堂祭祖,在祖宗们面前说这件事。这个村庄是一个大宗族,党支部书记也是本宗族的人。村民说:如果开祠堂祭祖,党支部书记还是不同意,就要在祖宗面前,诅咒这个党支部书记断子绝孙。党支部书记表示无所谓。于是半夜,村民开祠堂祭祖,上千人聚集在祠堂,全体跪倒,准备诅咒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向县政府打报告,于是上面派来的武警,包围了祠堂,但也不能干预——因为村民只是祭祖,并无过激行为。当村民准备开始诅咒时,党支部书记跑进去跪下了,说,我不征地了,我反对征地。他心里也害怕,万一诅咒真的灵验怎么办。这样,征地这件事被暂时压下,但目前还没解决。
可见,当各利益方出现冲突,又没有办法得到解决的时候,传统自组织的共同利益维护功能就被激发出来。这时,如果我们无法让传统自组织和合法的权力组织有一个畅通的交流平台,以进行合作,那么这种冲突最终只能引发不可调解的矛盾。如果双方能够坐下来,理性地协商谈判,了解各自的诉求,总能找到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
所以,要进行多元共治,绝不是在现行体制之外另搞一套,而是说,在目前我们已经看到的多元利益格局当中,建立一种合作机制。
这对现行基层政治制度没有任何改变,不会侵犯或弱化任一权利主体的利益和作用,而仅是对现实存在的一种接纳。它不仅可以反映普遍的社会需求和实现平等参与,更重要的还在于,在政府财政尚不能均等对待城乡公共需求的现实下,在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缺乏民主自治实际内容的现实下,通过各种利益主体自身的积极参与,主动解决从决策到供给的诸多问题。
而以公权对外部组织进行打压,以政令对乡村自组织进行限制,既使得乡村公共事务无法有效解决,更会造成各种力量间的矛盾与冲突。至于雇佣社会组织成为买办,瓦解自组织转入地下,更无助于社会进步。
后记
这个社会的机体中,残存着一些记忆,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改造后,它持续处在被忘失的过程中,隐秘地潜藏在社会的角落里,偶尔会被激活,但迅即沉潜。这个被称为自组织的社会因子不可能泯灭,是人类社会性的一部分,忘失的是有效激活的机制,需要不断重构,并使得破碎的机体恢复秩序。
(作者均系芬芳文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