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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研究局|CRS来了 内地富人境外资产将"裸奔"?

2017-02-22 杜豪 网易财经

CRS来了!


这个全称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标准,一度被媒体称为“富人的噩梦”。虽然对大多数国人而言,该标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但对于部分富人而言,称其为“噩梦”一点儿也不为过。在该协定下,各参与国(地区)将定时(一年)自动交换非税务居民在本辖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具体而言,中国居民在101个国家和地区的保单、股票账户、理财基金、家族信托等金融资产信息,都逃不过税务监管部门的眼睛。在此协定下,全球征税、打击跨国逃避税也将成为可能。


图1 CRS简介(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对金融机构而言,CRS要求其识别非居民应税金融账户信息,并报送至本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而后,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OECD制定的交换频率为每年一次。


CRS初见 以香港为例


CRS下,各国(地区)进行信息互换的前提是辖区内非居民账户的识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税收居民概念。在香港地区,税收居民就个人而言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一类是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对于在香港内地两地奔波的内地富人而言,避免CRS影响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纳税年度里满足成为香港居民的在港逗留时间要求。对于这类人,合理分配在两地的停留时间尤为重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发布的金融机构指南,要进行CRS申报的账户类型主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收益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其中,托管账户包含了基金、信托计划和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投资产品。CRS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这也就意味着房产、珠宝、字画等非金融资产信息以及现金资产信息并不包括在内。在兼顾资产流动性和收益的同时,许多海外投资咨询机构给出了适当配置非金融资产的建议。


根据金融机构指南,在港金融机构向香港税务局报送的非居民账户信息主要包括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金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根据承诺,香港将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而从今年1月1日起,在港金融机构便开始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其中,个人高净值账户的门槛为780万港元。因为低净值账户的申报时间在高净值账户之后,部分高净值人群可以通过将单个金融账户金额减少到780万港元以下来暂时规避尽调的影响。


CRS来了 香港保险再遇冷?


2016年,人民币汇率走低、内地楼市限购、美联储加息(预期)等因素影响,香港保险一度成为内地居民境外资产配置的首选。而CRS的实行后,内地税务机构可以获取内地居民在港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而这其中就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账户。而根据香港方面的规定,去年12月1日起,内地新投保客户将采用新版的开户程序,而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存量保单,保险机构也会进行合规审查,非香港居民投保客户需至相应保险机构提交声明,并于90日内递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税。内地居民在港购买的保险所获的红利收益本就应该缴税,但保险赔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CRS实施后,在香港购买保单的内地居民税负不会增加。


有分析指出,内地居民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等正常目的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不会受到CRS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CRS共享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跨国逃避税。而考虑到年前银联卡“封堵”香港保险以及年初外管局再次强调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CRS对于香港保险市场的影响究竟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CRS下 灰色建议面临挑战


出人意料的是喜欢制定国际规则的美国竟没有参加CRS,但早在2010年,美国就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T),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美国的FATCT为CRS的设计者提供了前车之鉴。这体现在CRS对逃避税行为进行封堵的各种规定上。为避免违规非居民金融账户提前销户,OECD在CRS实施手册中规定将当年关闭的金融账户列为优先报告和尽职调查的名单,在此规定下,违规的非居民投资者销户无异于自投罗网。


美国没有参加CRS,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管理当局没有途径获取高净值人群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当前,中美已就账户交换协议签署了框架性协议。与此同时,中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因此,将美国等非CRS参与国视为下一个避税胜地的富人们并不能完全如愿。


CRS对跨境逃避税的封堵还体现在对金融机构尽调的严格要求上,穿透原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OECD设置穿透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识别金融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税务身份。当个人通过非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时,金融机构需要识别的不只是非金融机构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还需要识别其背后实控人的非税收居民身份。CRS下,个人通过各种方式隐匿境外金融资产都可能被税务部门察觉。


CRS起于税 或不止于税


CRS明确表示各参加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对纳税人隐私和信息有保护责任,税务当局被要求将收集和交换而来的资料用于特定的目的,并对泄露纳税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在香港,与香港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必须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而根据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一方收到信息应做密件处理,其处理方式须与处理根据该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且信息仅应告知与安排所含税中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人员或当局。


2016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和外管局共同签署备忘录,明确两部门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以内地高净值人群极为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为例 ,通过CRS,内地税务机关将收到该保单信息。根据国税总局与外管局签订的备忘录,媒体推测了两监管部门对该保单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的过程:第一,购买该保险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无疑,CRS的正式实施有利于税务当局掌握国内居民海外报税情况。而辖区内税务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的信息分享,又为这一标准的最终影响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联系邮箱:bjduhao@corp.netea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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