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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费用,缓缴!

创新南山 2022-10-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据了解,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通知提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来源 | 新华社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编辑 | 张浩 校对 | 董非

责编 | 卢东勃 审核 | 梁亚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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