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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老字号”!深圳驰名商标、知名字号保护新规来了!



2015年7月1日

深圳创全国之先实施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此项改革有效解决了

企业起名难、核名难的问题

企业充分行使了自主取名权的同时

也大大节省了行政资源

提高了商事登记效率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问题

总有一些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恶意申请与他人知名字号

或驰名商标相同的名称

导致一些知名企业深受其害

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

商誉也受不同程度影响

而“铁粉”等市民网友也容易

被这类“傍大牌”、蹭热度行为

混淆、误导

公众利益会受到不法侵害



别担心!

解决办法来了!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

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快来看看一图读懂吧!







可扫码查看《办法》全文



《办法》四大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范围。《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办法》所称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
二是建立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名录。《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保护名录,以及保护名录的公示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办法》对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保护名录,并开展主动公示。相关商事主体可以对保护名录提出异议或建议。

三是形成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主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未经授权,其他商事主体将保护名录内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被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主动拦截。从源头上大幅减少了侵犯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发生


四是提升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法》提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保护名录内的字号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经人民法院或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名称变更前,由商事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该规定有利于及时停止其他商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减少知名企业损失,同时该规定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进一步健全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从此减轻了知名企业维权的负担!

再也不怕“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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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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