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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这个概念究竟是怎么来的?

2016-07-29 历史真相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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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一词,字面意思是指“背叛汉族的人,是指汉民族的败类”。《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或引诱外国入侵中国,出卖祖国利益的人。”这样的解释还是有些模糊,那么,到底什么是汉奸呢?本文从历史、道德、法律三个层面去探讨。 


汉奸是一个中国所独有的历史悠久的概念。汉奸一词产生于什么时候,一直困扰着研究者,以至于许多研究者对此存而不论。目前学术界至少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无从考证。李零认为,“‘汉奸’一词起于何时,惜无考证。”第二种观点,起源于汉代。认为汉以前虽然有奸,但还没有“汉”,所以不可能产生“汉奸”一词。近代的章士钊先生说:“中国汉初,始防边患,北鄙诸胡,日渐交逼,或与之和亲,或与之构兵,由是汉人之名、汉奸之号称焉。”有论者认为,“要追溯它(指汉奸一词)的由来,得从2000多年前的西汉王朝和漠北匈奴的对抗时期说起。”第三种观点,起源于宋代。《汉语大辞典》认为,汉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宋朝王明清的《玉照新志》(卷三),文中提及“桧既陷此,无以自存,乃日侍于汉奸戚悟室之门。”这一说法流传较广,许多学者都采用此说。第四种观点,起源于明代。有学者认为,“汉奸一词最先见于明末治理和经营西南土司地区的过程之中。”第五种观点,起源于清代。有学者考证,汉奸一词最早出现于清康熙中期,鸦片战争时期开始广为流行。




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到汉奸概念有一个从古代到现代的发展过程。从古至今,汉奸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实际上,并没有一个适用于每个时代的统一的汉奸定义。古代的汉奸概念,适用于居住在中原的汉族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政权冲突时,汉族政权中出现的掌握一定权力却出卖汉族利益,为边疆少数民族政权服务的奸细行为。汉奸一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超越汉人的范围,开始把背叛中国满蒙等民族的人也称为汉奸。辛亥革命后,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汉奸概念开始形成。它不仅突破了汉族的界限,而且与卖国联系起来,称为“汉奸卖国贼”。抗日战争时期,现代汉奸概念完全形成并得到国人的广泛认同。 


汉奸是一个威力强大的道德概念。“汉奸”一词发端于封建社会,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中强调得最多最重要的当然要数“忠”,即忠君爱国。“忠君爱国”当然就是忠于封建的王朝和皇帝,就是爱封建王朝和皇帝。南宋的文天祥说“天祥受宋恩,为宰相,安事二姓?”(《宋史·文天祥传》)表达的就是这种爱国主义思想。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一个汉族的臣民,受的是汉族王朝的恩惠,理应报效汉族的王朝。为了个人的私利,背叛汉族王朝,为其他少数民族政权效劳,就是一种不忠不义、被全汉族共弃的汉奸行为。 


进入近现代后,国内各民族的融合不断加深,我们逐渐抛弃“汉族”的概念而走向“中华民族”,就像我们祖先抛弃“华夏”的概念而走向“汉族”一样。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为一个以“中华民族”为国族的统一的现代多民族国家。由此,旧的“忠君爱国”的爱国主义逐步被捍卫国家主权、维护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复兴中华民族的现代爱国主义所取代。在长达14年的抗日战争中,中国出现了一个出卖中华民族利益、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的群体,人们习惯上称他们为“汉奸”。至于,为什么不称他们为“华奸”?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汉奸这个概念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已经约定俗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尽管已经形成中华民族这一国族,但是汉族仍然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 


把出卖中华民族利益的人定性为汉奸是一种道德审判,其威力巨大,可以穿越时空,使汉奸们寝食难安、日受煎熬。当汪精卫在国民参政会上,宣读陈嘉庚提出的“敌未出国土前,言和即汉奸”,这个被邹韬奋称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时,吓得面色苍白,就可见这种道德审判的威慑作用。当曾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的李思浩拒绝汉奸王揖唐游说他降日时说:一顶汉奸帽子压在头上,总是不舒服的。一个“压”字,生动地描绘出这种道德审判的力量。 


汉奸是一个惩罚罪犯的法律概念。尽管历史上早就有汉奸,但是历代统治者都没有制定法律以汉奸的罪名来处罚这种人。历代封建王朝往往以通敌或谋反等罪名来惩罚汉奸。汉奸作为一个罪名入律是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以后。1937年8月23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惩治汉奸条例》五条。1938年8月15日,国民政府重新颁布了修正的《惩治汉奸条例》,共19 条,规定了汉奸的定性、范围及惩处办法。1945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处理汉奸条例》,共11条。12月6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惩治汉奸条例》,共16条,对汉奸的量刑作了具体规定。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也制定了惩治汉奸条例,以此作为抗日根据地审判汉奸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共在1951年发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以此作为进一步惩罚汉奸的依据。汉奸罪入律,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与汉奸作斗争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有力武器,有力地打击了那些出卖中华民族利益,死心塌地地为日本侵略者服务的汉奸,遏制和威慑了企图叛国投敌者。




那么,为什么以汉奸罪而不是以国际社会通行的叛国罪或卖国罪去惩罚他们呢?其实,这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有关。辛亥革命后,中国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派军阀在帝国主义支持下,争权夺利,内战不止,象征国家的中央政府为各派军阀政客轮流把持,在军阀政客眼中,国家政权只是其谋利的工具,人民只是其压榨的对象。他们为了家族、集团和个人的利益,不惜牺牲甚至出卖民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近代百姓心中,国家并不是一个神圣的家园,而是一个无能与罪恶的代名词。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前夕说:“国家国家,尔行尔法,吾人诚无之不以为忧,有之不以为喜”(《爱国心与自觉心》)。因此,反对国家、背叛国家,在老百姓看来只是反对、背叛那种不受欢迎的握有这个国家权柄的军阀政客;而背叛民族则是对养育自己的这个民族所有人的背叛,是一种与全体人民为敌、为全民族所不齿、上羞祖先、下辱子孙、国人皆曰可杀的邪恶行径。因此,给背叛国家、出卖民族利益而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的人定一个“叛国”的罪名,远不如定一个“汉奸”的罪名更具有惩处力。 


从上可知,从历史来看,汉奸在不同时代,其内涵外延是不同的;从道德和法律来看,汉奸是分层次的,同样是汉奸,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对汉奸的处罚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那么,为什么以汉奸罪而不是以国际社会通行的叛国罪或卖国罪去惩罚他们呢?其实,这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有关。辛亥革命后,中国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派军阀在帝国主义支持下,争权夺利,内战不止,象征国家的中央政府为各派军阀政客轮流把持,在军阀政客眼中,国家政权只是其谋利的工具,人民只是其压榨的对象。他们为了家族、集团和个人的利益,不惜牺牲甚至出卖民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近代百姓心中,国家并不是一个神圣的家园,而是一个无能与罪恶的代名词。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前夕说:“国家国家,尔行尔法,吾人诚无之不以为忧,有之不以为喜”(《爱国心与自觉心》)。因此,反对国家、背叛国家,在老百姓看来只是反对、背叛那种不受欢迎的握有这个国家权柄的军阀政客;而背叛民族则是对养育自己的这个民族所有人的背叛,是一种与全体人民为敌、为全民族所不齿、上羞祖先、下辱子孙、国人皆曰可杀的邪恶行径。因此,给背叛国家、出卖民族利益而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的人定一个“叛国”的罪名,远不如定一个“汉奸”的罪名更具有惩处力。 


从上可知,从历史来看,汉奸在不同时代,其内涵外延是不同的;从道德和法律来看,汉奸是分层次的,同样是汉奸,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对汉奸的处罚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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