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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骑手撞伤人,谁担责?

赵长秀 法考资料官 2021-05-15

【案件由来】

近日,肥西法院第一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熊某称被告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范某系某知名快递公司骑手,在寄送快递的途中撞伤了原告,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对本起交通事故其负主要责任。但当熊某治疗痊愈出院后,发现该快递骑手已经离职,无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熊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该快递骑手、某知名快递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某知名快递公司到庭辩称,该公司与快递小哥范某并无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范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系某货运公司,该知名快递公司当庭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与某货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证实该货运公司仅作为该知名快递公司的一个站点为其提供快递服务,该货运公司不仅是范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也是范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实际所有人。该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到了庭审现场,认可以上事实,承办法官遂依法追加该货运公司为被告。庭审中,原、被告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电动三轮车确系上述货运公司实际所有,因该货运公司与前述知名快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货运公司作为该知名快递公司的某部站点,在指定区域内提供快递揽收及投递服务,涉事车辆由前述知名快递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代该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裁判结果】

日前,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范某在送快递过程中撞伤原告熊某所产生的1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货运公司承担。同时,该知名快递公司与货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系涉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与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又因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投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

【法官析法】

现如今的公共道路上到处可见外卖、快递骑手穿梭的身影,骑行的电动车上,骑手衣服上、外包装上随处可见“美团”、“顺丰”、“饿了么”等等知名外卖及快递公司的名称,但一旦他们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知名公司往往却不是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让公众傻傻分不清楚。因为这些骑手与公司的真实关系非常复杂,如果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又系职务行为,这些公司理应是赔偿主体,但如果仅仅是挂靠或借壳关系,若再没有保险加持,仅仅由个人或某站点的小公司赔偿,很多个人和公司将不堪重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骑手及其所在的公司提高风险意识,依法规范投保,增加投保额度,既能提升抗风险能力,维护自身正常经营利益,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

来源:肥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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