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 |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四大修改亮点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总结了《民法典》修改后,在合同解除方面的四大亮点,希望能够帮助理清合同解除制度的框架。
亮点一: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法典》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对解除权性质的定性,继续明确其属于“除斥期间”,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未行使的,在期限届满后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对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造成在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问题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过类似的规定,其中明确解除权法定行权期限为一年。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合同类案件只能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的法院对此问题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部分法院认为应当参考,部分法院认为不应当进行参考,造成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量存在。
相比较《合同法》,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合同解除权法定行使期限为一年,为司法部门统一了裁判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
1.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时间,如30天、60天等,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定一年期限。
2. 在合同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多久《民法典》仍未明确,后续需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亮点二: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
《合同法》 | 《民法典》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合同解除分为三种: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三种方式有其各自适用的范围。本条系对于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民法典》在《合同法》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赋予了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民法典》颁布之前,对于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仅在合同法分则部分有所体现,最常见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及委托合同。
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定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并在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不定期合伙合同)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增加了任意解除权。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长期受到合同的束缚而无法解脱,其行使并非无任何限制。相比较一般情况下的合同解除,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解除并非立即发生效力,而是在意思表示到达后,经过合理期间才发生解除的效力。
亮点三:新增了合同解除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明确了解除权行使可附条件
《合同法》 | 《民法典》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针对合同解除方式,《民法典》565条继续明确以解除权人通知相对方为原则。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同时,相比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增设了通知解除的“宽限期”制度,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这样一方面给了债务人一定期限使其有机会继续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又使得债权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无须再次主张合同解除。这更有利于合同主体之间人性化地协商合同履行及解除问题。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九民纪要》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时间。本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新增了当事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明确了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自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合同解除时,不同的情形提起诉讼的诉请会存在差异:
1. 对于当事人已经于诉前向对方发送了合同解除函,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请应当是“确认xxx合同已经解除”,属于确认之诉;
2. 对于当事人通过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诉请应当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xxx合同”,属于形成之诉。
亮点四: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法》 | 《民法典》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颁布之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了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该司法解释颁布于2000年,目前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后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均援引该条款进行裁判。虽然其效力位阶较低,但其规定内容已经逐步成为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共识。本次《民法典》将该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将“准立法”的司法解释条文纳入法典,将为日后合同解除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
以上是本次《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的修订亮点的梳理与总结。《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修订,部分为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规定予以法律化,部分为对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充分反映了《民法典》制定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关注。同时,《民法典》中同时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新规定,后续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一定会对此进行细化,使《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THE END•
责编:苏苏
相关阅读:
1. 聚焦民法典 | 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调整?对法律适用的这三个影响需注意
2. 动态 | 团省委书记段小龙一行到永嘉信视察调研团组织建设工作
3. 实力派 | 深耕医疗法律服务市场十余年 专注让实力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