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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背景与区域科技创新

吉泽伟 张雨林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2-05-11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保障和促进第一生产力的法律。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本月24日完成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本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等章节,共计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但伴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技术进步法》毋须作出修改完善。2021年本次修订即为第二次修订。目录变化如下:

《科学技术进步法》(07年修订)

《科学技术进步法》(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科学技术进步法》时隔14年再次修订,本文即从国家科技战略发展方向的大背景秦创原等区域创新高地及科技工作者等角度对此次新法修订背景、要点进行解读探讨。


01
本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

后疫情时代加速了新一代科学技术革命的进程,科技的发展成为当今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被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时我国主持修订这部《科学技术进步法》恰逢其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九大提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尤其是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科技自立自强,这次修改是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科技强国的需要,适应国际国内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时隔十四年,我们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都大幅度提升,同时我们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创新来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需求,所以要进行修订。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上位法,也是促进法,其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是具有方向性。比如把习总书记关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理论写进去了,同时把党中央十八大、十九大的创新战略部署体现在里面。

第二是与时俱进。把从2006年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以来,一些成功的体制改革经验和政策也吸纳到法律里来。

第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对解决现有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条款,比如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经费的自主权等都写进法律里,并且对科技伦理道德问题都有所规定。

此外,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科技立法目前有较为明显的短板,关于科技的专门性立法只有三部,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普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如果把《农业技术推广法》或者《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其中一部分,它的数量也跟现在的卫生、文化、教育类似公共事业的专门性法律的数量和规模有相当大的差距。从这些角度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除了科技因素,还有法律体系建设角度上的背景。

02
本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体现了对科技工作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就科技工作者、科研人员而言,新法充分体现中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并对科技工作者的权益进行了全方位保护。

如“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并且“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新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更有甚者,新法中明确,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明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正式设立,是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截至2021年11月,共有35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03
《科学技术进步法》增设区域科技创新专章让秦创原等区域性创新高地有法可依

近期前海港澳、大湾区、秦创原等都推出了重磅科技创新政策,并提出了国家高新产业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等提法。对此,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即增加了区域科技创新专章,对区域科技创新进行更多赋权,归纳起来有几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是国家统筹科技资源和空间布局,同时规范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科技发展和资源配置、空间配置上的职责划分。地方重点在成果转化、区域环境,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包括高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

三是地方建设科技平台创新创业载体,重点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方面发力。

四是跨地区创新合作,以及促进创新要素的流动。例如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还有秦创原、横琴岛等,实际上都是跨地区要素的整合,并将更多体现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发展规划纲要中。

04
科技创新企业可以从哪些角度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里涉及到企业的大概有55处,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出现了71次。从一般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功能更多的是制裁和规范,不过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条文中鼓励性的、政策性的、宣示性的表述相对较多,比如“鼓励”这个词出现了50次;“加强”这个词出现了33次;跟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相比,“加强”只出现过3次,“鼓励”只出现过29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公司法》《证券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现行有效法律的分类中并不是放在民商经济法,而是放在行政法分类之下,就意味着《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好,都是行政法律,是以规范行政机关相关活动为主要对象的法律。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07年修订,包括现在新法里面,主要是规范、引导和促进公共的科技资源和政府在科技进步中间发挥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更多的是鼓励促进和营造环境。

科研跟别的活动不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科学研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自由,科学研究活动本身是公民的自由,对企业而言是市场主体的自由,所以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从事什么样的研究,《科学技术进步法》更多的是优化环境,提高能力,对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科技活动给予鼓励,为企业活动提供更良好、更自由、更开放的法治环境。

与此同时,新法中也提及须向企业提供公平的创新环境,对此新法明确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可以跟其他的主体一样公平竞争。新法中也提到,企业如果从事基础研究,将有税收的、财政的、金融的三个角度的政策支持。法律不光鼓励企业自己从事基础研究,还鼓励企业通过公益活动,通过捐赠其他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

还有一个方面很重要,企业是市场主体,国际性远远高于体制内的机构,在国际技术合作中,特别是国际层面的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的资源、要素、人员流动,企业也是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合作不光是技术合作,当然也包括国际基础研究的合作。


—— END——
作者/ 吉泽伟 张雨林编辑/ 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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