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从源头上对政府部门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实施事前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早在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对公平竞争审查做出了要求。近几年各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审查质量不高、制度约束不强等问题。
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并于当日开始正式施行,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
1.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 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制定的制度。
3.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基本原则为“谁起草,谁审查”,究其原因,是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数量巨大,会出现“隔行如隔山”的困难,由任何一个部门对其独立审查在实践中难以做到。最新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上述规定可知,政府招商引资及针对招商项目制定的“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都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内。这也意味着以后针对“一事一议”招商项目制定的政策措施,也将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其实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不是在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中首次提出。2020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在审查范围中明确规定:“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不断扩大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竞争,避免地方保护、区域壁垒、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出现。
1. 自我审查流于形式。实践中,“谁起草,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虽然发挥了专业优势,但其约束性不强,往往成为报文程序上填表,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实质性是审查,审查动力不足。有些甚至会缺少必要程序,例如,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问题。2. 审查能力、手段不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需要掌握竞争法、经济学等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情况等,并对拟出台的措施会对哪些市场、哪类主体产生影响以及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做出分析判断。但普遍存在审查人员对审查制度把握不准,对工作要点和方法也不熟悉的情况。审查手段上,国家层面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来增强审查独立性,但不少部门缺乏专门预算安排,难以开展的情况。3. 审查标准、尺度不统一。长期以来,各级各地在招商引资、支持本地企业发展方面,综合使用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在内的政策,以推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但各地审查尺度不同,如果某一区域从严执行,不给予“政策优惠”,可能严重影响该区域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招商引资方面,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外,更多的是审查各省市、区县开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适用招商引资普惠性政策规定的项目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为普惠性的政策规定是遵循大的政策方针、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且在发布前已经经过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审核程序。实践中,不可忽视的是存在部分带有行政机关“文号”的文件很容易进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比如突发性事件或针对特别具体的事务会议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针对引入企业所形成的“一企一策”措施。之所以将“一事一议”纳入审查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者或者特定经营者一些超越规定的特殊待遇、优惠,以及规避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从中谋利的现象。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中不免遇到事情紧急、偶发突发等情况,所以容易出现忽视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情况,从而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审计或者核查中被质疑“为何引入这家企业”、“为何给予这家企业这些优惠政策”等,最终被认定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而追究相关部门或者人员的责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政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而政府招商引资主要通过引进优质企业来提升自身经济实力的,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更加规范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促使招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那么,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下,政府如何更好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们在服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方面的经验,建议如下:第一,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如供地和非供地项目划分,确定每一类项目包含的全部流程,按照流程和节点推进,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每个环节有迹可循;第二,严格按照规定对涉及招商引资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第三,对于“一事一议”招商项目,应当经过会议讨论确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就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有依据可循,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并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推行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鼓励各部门聘用专业机构开展鼓励审查。可聘请律师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全过程,对项目每个环节进行风险把控,尤其是涉及市场准入、优惠政策、补贴等。聘请科研院校、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防范垄断风险。目前,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已经引入专业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今日头条: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视频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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