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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从汪小菲大S网络大战中看内地对港澳台地区家事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内地对港澳地区家事类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的安排
从内地法院认可港澳台地区家事类判决到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一点延伸
1.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4.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277/200012/4b8ca38b784f40b6b2f1580b723ceaa3.shtml,访问于2022年11月25日。5.《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7年修正)第74条,“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不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认可。”
作者/ 吴青洋 赵亚洁添加客服小信微信Justin-0705,解锁更多~干货知识、互动交流、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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