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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从汪小菲大S网络大战中看内地对港澳台地区家事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吴青洋 赵亚洁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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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与大S婚姻关系的认定
汪小菲与大S之间的闹剧在十二月又重新上演,双方当事人以及长辈纷纷下场发言指责对方。微博上每天十几条、几十条的热搜让我们了解这对前明星+富豪夫妻的起居日常,吃瓜群众的关注重点一路从探讨一个月几万块的电费背后究竟有什么秘密奔驰到感慨价值200万的床垫居然具有阻燃功能。
作为吃瓜群众的一员,笔者虽然也震惊地被科普了床垫的马尾毛有多珍贵,但更吸引注意力的却是张兰女士针对大S的声明及其最新的直播发言。张女士从最开始含蓄地表示大S“在大陆离婚程序没完成之前,就迫不及待的结婚了”“我只能说小菲在婚姻过程中犯傻,但不犯法,但她一直到现在一直在犯法”到在直播中明确爆料大S再婚是犯了重婚罪。那么,到底张女士的爆料是否属实?大S是否真的重婚?
经过查询才发现这大概又是一个因为我国法律体系多样化,一国两制四法域造成的家事领域冲突。据公开消息,汪小菲和大S于201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21年11月大S向台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在台北签署离婚协议和解离婚。至此,大部分吃瓜群众接收以上的信息就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宣告终结。然而,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称“认可台湾地区规定”)1,如果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内地,要使台湾法院作出的离婚和解发生效力则必须经过内地法院的承认或认可程序。这个程序未完成前,二人在内地仍可被认为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在内地再次登记结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重婚。
因此,如果张兰女士的爆料属实,即汪小菲大S二人在内地民政局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台北法院的离婚协议尚未得到内地法院的认可与执行,则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内地仍未解除。当然这不影响大S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再婚时在台湾地区法律下的单身状态认定,并且因为其再婚对象系韩国人,婚姻关系和内地无关,亦不能在内地对其进行司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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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港澳地区家事类判决

认可与执行的安排

不同于上述内地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依据仅有2015年最高院的《认可台湾地区规定》,2006年起内地法院与港澳地区针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就签署了数项司法协助安排。2006年,最高院和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均明确规定了可适用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不同于《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根据《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2的相关规定,可被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并不适用于婚姻、继承等家事类案件。后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跨地区婚姻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增长的婚姻家庭纠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最高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7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一. 中国内地对香港地区家事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安排
在《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正式生效前,内地法院对香港地区作出的家事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3,审查判决内容是否违反我国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仅对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予以承认,对涉及的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仍然需要在内地法院另行起诉。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 粤01认港1号案件中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14年第4341号判令证明书解除杨某与苏某婚姻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予以认可,但对于离婚判决以外的其他判决不予认可”。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开始施行。2022年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鲁某与魏某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绝对判令案。该案是《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施行后,全国范围内首例适用该安排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北京四中院依据该安排规定不仅对婚姻关系进行了审查,同时对该判令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审查,并对该离婚判令中所确立的全部事项均予以了认可。
二. 中国内地对澳门地区家事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安排
相较于同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属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的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粤高法民一认字第1号“方某陆某申请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诉讼离婚案判决”案件中认定:“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卷宗编号为CV2-08-0039-CDL的诉讼离婚案判决属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的范围”“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前述]诉讼离婚案判决已于2010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03

从内地法院认可港澳台地区家事类判决到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一点延伸

上述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家事类判决仅是内地和港澳台地区司法协助的部分体现。根据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4
司法协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司法协助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司法领域,而狭义的司法协助即是指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其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到290条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出于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情况,为了妥善处理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提供制度保障,最高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求同存异,探索出了一个主权国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之路,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在内地与港澳法院之间相互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协助保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上均有覆盖,在解决内地和港澳之间的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表格1: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
表格2:中国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
和港澳地区不同,我国内地和台湾地区之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尚未建立起相互提供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运行机制,只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方面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内地相关规定见于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则可以在1992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5中找到。
04
法律风险与指导建议
随着内地和港澳台居民之间跨地区婚姻数量的增加,以及疫情持久肆虐的影响,跨地区婚姻产生的纠纷愈发普遍。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多样化,对于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但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离婚判决的情形,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内地的婚姻状态仍被认为存续,或再婚后被认定构成重婚的风险,由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家事类判决必须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与执行程序,才能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

1.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4.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277/200012/4b8ca38b784f40b6b2f1580b723ceaa3.shtml,访问于2022年11月25日。5.《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7年修正)第74条,“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不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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