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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某开发区执行救济专项的律师办案手札

毕鹏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超期提出异议,导致4700多万资金被法院划扣,如何挽回巨额损失?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客户所持有的4700余万资金被划扣!本案是由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赵杰、毕鹏、白云、王海音、薛莹等律师组成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所代理的执行专项救济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实现案件逆转,帮助客户挽回损失。

01

案情简介

某开发区在2016年时,未对外地某中院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至2019年6月,某中院再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某开发区将5600万款项付至法院。此时,办案律师团队介入本项目,制定诉讼策略,代某开发区提出异议,但随即被驳回,4000余万款项被划扣。此后,办案律师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其中经历了异议、复议、执行标的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众多程序,均以失败而宣告破产。多位专家、教授对本项目持悲观态度,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巨大压力。经过不懈努力,承办律师代理某开发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某中院及某省高院涉及本案的文书11份。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5年某开发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

2016年9月27日,某中院向某开发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5600万债权。某开发区收到上述文书时未提出异议。

2017年2月,因某建设公司严重违约,某开发区解除了案涉两份合同。同年,案外人将某开发区和某建设公司起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认定“案外人为实际施工人”,确认某开发区向案外人支付涉案项目的结算款项,并出具《调解书》。此后,某开发区向案外人共计支付工程款8000多万元。

2019年6月5日,某中院再次向某开发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某开发区支付给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5600万元。随后,某开发区针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了异议。某中院收到异议后,认为某开发区在2016年时未提出异议,而调解书在其发出协助执行之后作出,新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某中院驳回异议后,某开发区复议至某省高院,某省高院维持了某中院的裁定。随后,某中院将某开发区账户内的国有资金4700多万划扣。

02

案件适用程序的定性

本项目涉及一个近年来司法实务界极为关注且存在很大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问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出现在日益繁复的“三角债”和“连环债”中,在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保全裁定书,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将依法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制度。

虽然某中院给某开发区所下发的文件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本案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又称为“代位执行”“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了笼统的规定,由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规定过于模糊,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操作差异化明显。

03

涉及本项目疑难问题分析

通过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实务现状进行梳理,可以反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现状,各地法院对到期债权认定标准和执行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混乱。涉及本项目难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执行到期债权”与“执行收入”概念混淆

目前,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定义“到期债权”与“收入”,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到期债权”与“执行收入”概念混淆适用的情况。在本项目救济的文书中,显现得尤为明显,涉及案件的十几份裁定书中,有适用执行“收入”的规定,亦有适用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之争

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为“收入”,而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指向的对象为“到期债权”。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加区分“收入”与“到期债权”,导致文书适用混乱。而在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中,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取代履行通知书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例如,最高院(2016)最高法执监351号案件中认定“根据本条规定,乌鲁木齐中院在执行时,应当向亚中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最高院并未对最初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效力作出认定。在查阅其他判例,亦认为协助通知书满足履行通知书的形式要件即有效。

(三)超期提出异议,是否丧失实体救济权利?

关于第三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时,法院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做法也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法院认为,异议人未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作异议人对到期债权的认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而部分法院则认为,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对到期债权的认可,应该予以相应的程序救济(例如,提起代位权诉讼)。

(四)金钱债权执行中,涉案标的被冻结后,另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排除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某中院及某高院认为,本案所作出的《调解书》属于执行标的被冻结后作出,不能排除执行异议。

04

案件办理

本案办理困难重重,历经了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复议、执行标的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再审、申诉等程序。案件所涉及程序纷繁复杂,争议焦点问题司法实践混乱。本案的获胜关键在于律师团队专业性,代理律师除了对本案进行专业研判和分析外,如何将专业代理思路和方案展示给客户获得肯定,以及怎样减少案件的时间交流成本将代理观点有效输出,使承办人员采纳律师团队提出的专业意见,就成了我们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为实现化繁为简的目的、降低沟通成本,我们完成了以下几项任务:

(一)制定科学有效数据报告

本案涉及代位执行程序,经过反复的搜索和复核,代理律师确定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作为案例检索关键词,筛选出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案件文书269份,并对所筛选出的样本进行细致的分析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采取对检索样本的统计、案例比对、实践规则归纳等方式,将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一罗列,针对重点及难点问题逐一分析,并结合数据案例的检索结果对本案做出了科学化的分析意见及代理策略。我们将该数据报告交付客户,得到了肯定。

(二)可视化呈现

因为本案涉及程序复杂、文书众多,但是向最高院提交的申诉书就有上万字之多,更何况涉及案件的十几份文书。怎样使最高院承办人员对案件有一个尽可能快的认识、采纳我们代理意见,就成了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经研讨,代理律师决定以可视化的形式向承办人员呈现本案案情以及代理观点。除提交申诉书外,我们将案情整理成图文形式、将涉案文书统一整理利用表格形式呈现观点、将案涉文书进行可视化标注等方式,使办案人员快速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高效输出我们专业意见,受到承办人员高度肯定和好评。

(三)撰写案例检索报告

通过可视化的呈现以后,尽管已经足以表达我们的代理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判例争议较多。通过前一阶段数据报告的撰写,我们从数据报告中撷取了与最高院和省级法院相关的裁判案例,编写了类案检索报告。结合实例作了对比分析,归纳出本案的七处执行错误,以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在裁判案件时参考了我们所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意见。

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与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将所制作的申诉书、案情示意图、案件检索报告、执行错误汇总报告等文件交付至最高院承办人员。最高院经过审理最终出具了(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对当事人不利的所有执行文书。

结语

在前期处理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律师团队自接手以来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工作小组联动支持方案,各小组分工协作,按照不同侧重点进行攻坚,多次多地往返于各级司法机关及有权监督机关,数年间历经了异议、复议、执行标的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最高院审查监督等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纠正了法院的执行错误。并在获得该文书后立即与执行法院交涉要求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在该程序中又再次经历执行回转等程序,使错误划扣款项在短时间内成功全部返还,获得客户极高赞誉。

在知悉款项到账时,我们内心百感交集。这个项目备受客户及客户上级关注、异地纠错难度倍增、司法实践可借鉴案例几乎为零,回想工作过程中,为了确定项目的救济方向,我们研判案情吵得不可开交;为了制定有效且周期短的诉讼策略,我们夜以继日查阅专业资料和分析司法实践观点;为了高效推进案件进展、处理案件新情况,我们背着案卷说走就走……而最终的结果也不负我们数年的努力。所有好的结果背后都是汗水的沉淀,我们的专业能力在项目服务过程中经受住了客户和实践的检验,我们也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成长,案件的代理经验也为我们的专业赋能。


—— END ——


作者/ 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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