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化妆品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企业自建方法对产品稳定性、防腐体系、包材相容性等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提交相关测试或者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