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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城市道路!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
•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道路路网、管位、养护基地等布局和交通组织、路网改善计划以及城市道路主要技术参数。
•应当推进城市照明、道路交通、通信、路名路牌、监控监测等设施合并设置,综合利用设施配套线缆和机箱。依附于城市道路工程设置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明确设施的维护、拆除、迁移、改建等责任。依附于既有城市道路设置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冒用紧急抢修名义开展破路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
•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装卸危险物品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擅自挪动、占用、损毁管线、检查井、箱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
•按照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不得压占检查井盖、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涉及测量标识、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修复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地下管线点位发生变更的,及时将相关工程测绘信息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挖掘工程竣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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