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思想 | 汪晖:两种新穷人及其未来(二)

2014-11-25 汪晖 学术与社会

编者案:本文是最新一期《开放时代》中的重头文章。也是汪晖最新发表的较重要的论文,要而言之,文中分析了在新的历史语境中产生出的两种穷人:一种是由于资本主义劳动力再生产逻辑生产出来的“新工人阶级”,他们甚至还没有被承认为工人阶级,人们称他们是农民工,而他们自己也没有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尽管他们彼此间有着朴素的守望相助的本能;另一种是消费社会和消费主义逻辑为了自身的扩张而生产出来的贫穷的消费者。后者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多元的政治诉求,却与前者漠然相隔离,不能为前者的利益代言,形成不了真正的政治联盟。在一个已经去阶级化的政治话语中,如何维护这一早已自在的阶级的利益?重申和捍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利正是连接法律正义和政治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至少在宪法上这个阶级仍然具有普遍利益代表性并且是历史形成的政治联盟的领导者,尽管新时期政党政治下的“代表性的断裂”已经让这个原则几乎成了一句空话。然而正因为这句“空话”一样的原则存在,才使得改变实际存在的问题有了理论基础和道德正当性。本文论述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但读来并不晦涩,对所讨论问题往往切中肯綮,令人深思。而作者犀利的视角和理论的力量被编织在平稳和缓的论述中,反而蕴藏了更加势大力沉的冲击性。(由于微信公众号篇幅限制,分成两篇,并删去了注释。)


————————



四、打工短期化、法律维权与政治正义


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人权利问题已不再是一个宪法和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权利的界定问题,但迄今为止的法律维权并未改变新工人群体在政治领域的沉默状态。新工人的斗争在文化上产生了颇为丰硕的成果,那些源自新工人的写作、音乐和其他形式(如打工者博物馆)正在为这一群体的形成提供文化支持。然而,在新工人群体的形成过程中,很难发现20世纪曾经出现过的那个活跃的政治进程。这里主要分析三种“新工人”斗争的主要方式,说明工人运动的“去政治化”现象和“重新政治化”的可能性。

第一种斗争形式是打工短期化。新工人渴望提高工资、拥有住房和劳保、家庭团圆、获得与城里人平等的待遇。除了抗议、罢工等传统斗争手段之外,打工者也用“炒老板鱿鱼”的方式与资方博弈。根据吕途的调查,打工者换工作的主要原因不是被老板开除,而是因为工作条件差、劳动保护差、工作无聊、谋求更好的待遇或技术提升而选择主动离开。也有少数工人出于对造假制假的黑心工厂的憎恶而辞去工作。在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的条件下,中国的劳动者以“用工荒”为“弱者的武器”,与企业和政府进行博弈和角力,成为推动劳资关系发生局部改变的动力之一。对于工人群体而言,打工短期化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这是打工者的消极抵抗方式,可能促成工人群体的自我意识,而另一方面,这也导致劳动者因流动性过高而难以形成团结的力量。“提前离开”创造了一个不利条件,即由于违约在先,劳动合同法无法提供对劳动权利的保护,造成对工人自身的伤害,进而为资方“合法地”剥削劳工提供基础。

为了减轻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斗争形式,其中一种是通过法律援助,追回部分损失;另一种则是在沿海工厂与工人来源地之间形成“领工制”,即由包工头作为工人与资方的中介,一方面保证资方的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则作为工人群体的代表与资方谈判,以求得打工短期化条件下的经济补偿。领工制曾经是欧洲早期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它在减轻工人经济损失的同时,事实上也使得工人处于双重盘剥的条件之下,限制了工人的经济斗争向阶级形成的方向转变。打工短期化使得工人群体成为一个难以形成稳定关系的群体,说到底,它并不是工人们的主动选择,而是全球化条件下新的生产和流通条件的结果。

第二种形式是法律维权。劳动的商品化不是资本主义市场发展的自然产物,脱离了与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家介入(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以及各种政府行为),我们不可能理解雇佣劳工的形成。由于并不存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或想象,有关雇佣劳动的斗争主要采取市场—国家框架下的法律维权策略。李静君特别强调新法律的制定与劳工状态的关系,她指出“除了服务于经济改革的需求之外(保护私有产权,契约、执照认可),这些法规还规定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权益,制度化社会冲突的调节,并不经意间扩展了参数内公民的法律权利。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工会法》、《劳工法》以及《保护妇女权益法》都对工人阶级具有重大影响。此外,包括劳工争议仲裁、社会保险、最低生活水平、失业救济等在内的一系列覆盖工人各方面生活条件的管理规则和社会政策也得以颁布”,“如今的阶级斗争不仅存在于私有产业中私人资本(海外及国内)和农民工之间,同样存在于经理制改革后的国企经理和老工人之间。劳工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剧增,但不再是在企业层面上被基层党组织以个人命令的方式加以处理,而是借助一套外在、普遍的(法律)系统。尽管国家的执法能力还远不理想,但至少已经开始将阶级冲突引入一个新的、扩展的法规领域,为工人确立其权益并为之斗争提供了新的法律诉求的维度”。

除了上面提及的几项法律之外,当代劳资冲突也围绕着《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而展开。法律维权对于新工人群体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19世纪和20世纪工人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法律维权难以起到全面保护劳动者的作用。首先,前引黄宗智的研究说明,当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口处于《劳动法》保护之外,其权益无法通过法律维权得以落实。其次,法律维权集中于个人权利,围绕法律正义的斗争在个别情况下也会转化为事关政治正义的斗争,例如2003年由孙志刚案件而引发的废除收容制度的斗争,以及为打工者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而展开的废除城乡户籍区分的斗争。劳工的维权行动常常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这也有利于劳工政治的形成。换句话说,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存在着交叉点,法律斗争与政治斗争存在着重叠之处。但是,在多数劳资纠纷中,法律维权并不涉及当代社会形态是否正义的问题,故此通过法律维权虽然能够扩展工人阶级的权益范围,但这一进程与由工人国家的失败所导致的工人权益丧失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并不清晰。

如果将新工人及其斗争与老工人及其斗争相比较,那么后者的社会地位更是一个政治过程的产物,即老工人阶级试图将自身的命运与新的社会体制相关联,而不是将改变自身命运的斗争限制在维护个人权利抑或捍卫本阶级利益的范畴内。在调查扬州国有纺织工厂改制的罢工运动和法律斗争的过程中,我发现:虽然老工人的斗争也是从利益出发的,但这种斗争往往诉诸某种普遍的、公共的价值,如工人阶级是工厂的主人吗?什么是全民所有?诉讼虽然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展开,但实际上更像是一场围绕宪法而展开的政治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理解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时,需要同时理解有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即工人阶级的角色与一种普遍的利益密切相关,它不是为少数人或工人阶级自身而设定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人阶级的地位是与这一宪法权利——尤其是生成这一宪法权利的政治过程——密切相关的。不理解20世纪的政治过程和政治文化的生成,也很难理解这一宪法原则的诞生。老工人们试图通过法律斗争重申工人阶级的宪法地位,反对地方政府以所有者名义和招商引资的方式处置工厂——工厂是公共财产,对于这份公共财产的命运,工人阶级应该拥有符合宪法条款的、作为工厂所有者之一的决定权。但在新工人的维权斗争中,却鲜少看到这一类型的、以法律维权形式展开的政治斗争。

在法律维权过程中,另一个更为复杂的现象是:法律维权产生于劳资纠纷,但工人斗争却常常发生在工人与国家的对抗之中,并与其他形态的社会事件相互交织。28当经济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时,抗议运动常常将矛头指向地方政府(在有些论述和媒体传播中,则进一步指向违反人权的“专制国家”),似乎这些新的矛盾和冲突不过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恶果,而不是工人国家失败和资本主义全球化所酿成。按照这一意识形态的逻辑,工人与国家间的博弈必须以市场秩序的巩固为前提。因此,如果不重新分析国家在调节、管理、规范、形塑劳资关系方面的角色,就不可能准确把握法律维权与政治进程之间的关系。在19~20世纪,资本的运作始终依托于各种权力,尤其是殖民主义国家和官僚体制的权力,但劳资矛盾清晰地表现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直接对抗。当工人运动认识到国家是“资产阶级的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时候,针对工厂主的斗争开始从经济斗争转向政治斗争。

伴随着向市场社会的转型,原先的工人国家开始扮演资本与劳动的双重代理人角色。从自由劳动力大军的形成(如通过放松户籍制度和改变城乡关系将农民抛入城市),到招商引资政策的出台,从工人组织的形塑和限制,到金融体制的规范,无一不是国家主导的结果。资本与权力日益紧密的联盟使得国家对劳动权利的“代理”逐渐空洞化,但其作为劳动的代理人角色却未发生根本变化。在工人国家发生剧烈转型的条件下,声称代表工人利益的国家转而与劳工阶级之间发生深刻断裂,劳资对抗经常地呈现为劳动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但是,不同于19世纪和20世纪的工人阶级斗争,工人与国家的直接对抗不是朝着创造工人国家的方向而发展,而是朝着一种更接近于19世纪和20世纪前期的经济体制的方向转化,即要求国家彻底放弃其工人国家的性质,落实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权利。

法律维权中有一个集体权力的领域,可以在个人权利与工人群体权利之间提供政治空间。这就是工会的重建。19世纪前期的欧洲,在工人阶级政党尚未出现的时代,是工会领导工人罢工,组织工人和帮助工人在同资本家的斗争中捍卫自身利益。行会团体、职业性的联合、工会的发展是初期工人运动的主要形式,工会运动至今仍然是欧洲工人运动的主要组织形态。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的前半叶,就欧洲社会而言,工会也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政党得以形成的前提,或者说,政党是从工会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工人阶级不是政党的产物,相反,阶级性政党是在工会运动的基础上从工人阶级内部诞生的。但是,在中国,以及在许多发生了现代革命的农业社会,工会以及农会却是政党组织劳工、推进阶级运动的工具。

在工人国家内部,工会介于群众与政党及国家之间,其主要职能是“说服群众”,扮演列宁所谓“国家政权的‘蓄水池’”的角色。然而,在工人国家的转型和政党国家化的过程,工会作为“说服群众”向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过渡的机器变成了“说服群众”向市场社会过渡的机器。由于工会与国家连体,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工会几乎丧失了保护工人利益的职能,转而成为协助地方政府和资方重组企业、剥夺工人权利的机制。因此,工人们需要“重组工会”——重组不仅是就通过选举改变工会成员,尤其是领导人等方面而言,而且也是就工会角色而言——伴随工人国家的失败和“政党的国家化”,工会不再是介于工人国家与群众间的“说服机器”或工人国家的“蓄水池”,而应是捍卫工人权益、促成劳动者联合、形成新的平等政治的自主性网络。

资本对国家的渗透从未达到过如今的水平。在国企改制中,资本的创生的确有些像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所说的那样,“国家创造了资本,资本家只是由于国家的恩赐才拥有自己的资本。”但这只是表象,实质是国家与资本在全球化条件下的重组。所谓“国家恩赐”,不过是新自由主义的“国家退出”的另一种表达。离开了市场转型这一根本性转变,我们甚至无法理解这些国家行为的实质含义到底是什么。因此,工人面对的问题在另一个层次和历史语境中“重复”着19世纪欧洲工人运动的争论,即工人斗争的对象是国家还是资本,工人运动的经济斗争是否应该转变为政治斗争?在19世纪,无政府主义者认为革命应当从废除国家这种政治组织开始,从而将国家设定为工人斗争的目标,共产主义者则认为工人的困境来源于资本,或者说,“由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资本家与雇佣工人间的阶级对立”,而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或自由主义者则拼命想把工会运动的基础——经济斗争——变成脱离政治斗争的独立的斗争,即在法权范围内的改良。

在当代的语境中,上述三者的选择均告失败:首先,19世纪共产主义者的政治目标,即通过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推进社会主义过渡的政治路径已经伴随工人国家的失败而破产,针对资本的工人斗争不再可能采取以掌握国家政权为目标的革命,工会也不可能像列宁等人期待的那样成为某种向夺取政权方向过渡的“政治机关”第二,在高度金融化的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将整个斗争的目标对准国家显然忽略了新工人的处境与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体系的关系。高度流动的资本与打工短期化相呼应,普遍的乡村危机与城市化条件下形成的城乡关系相联系,新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非人化与高度整合的、以通过追求生产率来获取高额利润为唯一目标的生产方式相匹配,国家及其发展政策只不过是适应这一大转变的政治机制。一方面,新工人面对的是低工资、低劳保,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彻底的非人化,从而通过国家重建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再分配体制成为改善其经济地位和劳动保障的必要方式;另一方面,新工人还承受着不平等的社会身份,以及因家乡——广阔的中国乡村——的解体和转化所带来的情感折磨。这种困境不可能单纯地通过再分配过程而得以改善,而需要改变城市化过程所带来的城乡关系恶化的状况才有可能缓解。第三,由于金融化、资本化的生产过程并不仅仅发生在劳资关系之中,而且也发生在其他各领域(如城乡关系、教育体制、区域差别、跨国关系、发展与自然保护的关系等),试图像自由主义者那样在不触动当代基本的生产关系、发展模式的条件下,以完善“市场体系”为唯一诉求,从而将工人斗争限制在法权范围之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工人群体的处境。在当代条件下,甚至19世纪的工会形式本身也难以适应当代挑战。


当下的问题更加接近于19世纪而不是20世纪工人运动的问题,即工人群体必须通过自身的再组织或再形成将自身建构为一种政治力量,而难以通过工人国家的框架实现自己的“领导”职能。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传统已经没有意义,相反,劳动者群体的政治诉求恰恰需要通过重申工人国家的基本原则来获得自身的动员。在新的语境中,试图绕过工人群体的经济斗争,以及以此为中心的法律维权,去探寻政治正义的维度是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如果不能将探寻法律正义扩展为探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发展模式的可能性,亦即不讨论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处境,而重申和捍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利正是连接法律正义和政治正义的有效途径。较之19世纪的欧洲或20世纪前期的中国,政治领域已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其核心是推动阶级形成的政治进程终结了,推动阶级政治的革命机器即工人阶级政党已经转化成为一个以发展和管理经济为中心任务的国家体制的内在部分。正是由于失去了上述政治性的动力,尽管中国正在诞生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新工人群体,阶级概念却在政治领域逐渐失效。

因此,“重新政治化”是一个必要的选择,但究竟在怎样的基础上、以何种形式“重新政治化”呢?自由派的“历史终结论”与激进左翼的“帝国”及“诸众”(multitude)等范畴,在左右分野中相互对立、泾渭分明,但同时共享着对将阶级作为新政治之基础这一预设的否定。现在的问题不同以往:在新社会运动蓬勃兴起的时代,新的政治还能奠基于阶级范畴之上吗?在这里,真正的问题既不在于用政治正义的命题或重申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的教条去替换法律正义,也不在于需要寻找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之间的衔接之道(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在于如何重新界定政治正义的问题。

在这一问题得以展开之前,新工人群体只能从自己的生活经验、从自己与他人的相关关系中探寻新的动力和希望。在广本工人的斗争中,在富士康工人无声的抗议中,在裕元鞋厂的工人罢工中,在新工人为改变自己的物质命运和文化命运的点点滴滴的微小努力中,我们听到了这个群体发声的愿望和要求。但这个群体如何才能将自身的愿望和要求上升为政治的能量,进而为一种普遍的尊严政治提供动力?这个群体的努力如何才能突破自身群体的边界,成为人民大众的普遍政治的一部分?在什么意义上,中国社会为争取平等的斗争势必与维护和扩展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权利体系相联系?

五、工人国家的失败与代表性的断裂

上述问题必须从检讨20世纪形成的工人国家的失败开始。劳动的解放、劳动者的平等和自由,作为20世纪工人运动的成果凝聚在工人国家及其宪法之中。工人国家的宪法原则是一个将工人阶级及其利益视为普遍利益或普遍利益的核心部分的政治进程的产物。重提宪法原则的当代意义在于:在工人国家破产的情境下,是否存在或需要一种重申劳动在当代生活中的地位,将工人阶级及其利益视为普遍利益的政治进程?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追问:工人阶级如何获得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宪法地位,又为什么会失去这一宪法地位?伴随着政党从阶级性政党向“全面代表”的方向——亦即政党国家化的方向——转化,先是阶级与政党的关系发生了转变,继而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动摇了。老工人阶级不但失去了自己在政治领域的代言人,而且作为一个整体在企业改制中被摧毁了。新的劳工群体拥抱从自由流动中获得的解放,却没有能量在新的生产和生活体系中产生自己的政治代表。他们像马克思所分析的法国农民一样,“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给他们雨水和阳光”。在这个“被代表”的状态中,新工人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对立面何在,自己的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

从政治进程的角度说,工人阶级地位的变化产生于三个环节,即工人国家的转型,这一转型之核心环节的工人阶级政党之巨变,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正义原则的解体。我将这一过程称之为“代表性的断裂”,或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之间的脱节。工人国家的政治正义集中体现在其宪法原则之中。正如上文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所显示的,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在几个基本概念之上,即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作为统治基础的工农联盟、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作为权力源泉的基本设定,以及作为这一体系的政治代表的工人政党。政党、阶级、阶级联合、人民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形式,说明了现代中国的政治代表关系。之所以说政治代表关系,而不是一般的代表关系,是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政治进程,这些范畴并不构成有机的联系,也就不存在代表性问题。理解代表性断裂的前提,就是分析这一政治进程的危机、停滞或中断,以及由此造成的在制度层面的代表性关系的消解,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等工人国家的代表性机器中,工人及其政治同盟农民的代表比例大幅滑落。这是代表性断裂的症候而非原因。没有持续的政治进程,即便添加更多的工人或农民成员担任代表,也无助于工人国家的恢复。

让我们从分析宪法原则中的阶级概念开始。无论是解释工人国家的形成,还是分析工人国家的失败,都必须回答以阶级为基础的代表性政治与普遍利益之关系是如何构成的这一问题。因此,这一阶级概念不能单纯地从财产权的角度加以界定,而必须与领导权、代表性等政治范畴连接起来才能充分理解。领导权与代表性的问题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及其不平衡性的阶级分析而产生的。马克思说过:“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第一,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第二,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第三,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里所说的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无产阶级专政”亦即工人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中的“无产阶级”并不只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所规定的阶级,而是一个普遍阶级。在这个意义上,工人国家中的工人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工人国家是一个剥夺了剥夺者的社会,从而是一个劳动人民的共同体,即便是先前的皇帝、资本家、战犯等也是这一劳动者共同体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是一个过渡性的历史范畴,它保留了劳动分工意义上的阶级划分,同时又强调了工人阶级作为普遍阶级的特质。代表性或领导权的问题就内在于这一作为过渡形式的国家形态之中。

马克思在解释资本主义生产的剥削性质时发现:这一生产形式导致整个社会分化为两大阶级,从而资本主义时代的政治不可避免地是一种阶级对抗的政治。但是,如果没有一种能动的政治力量将阶级的存在与一种致力于消灭阶级的革命政治运动相关联,革命的代表性政治是不能发生的。阶级的存在和阶级分化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革命政治。我们不妨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设问:为什么在工人阶级相对弱小的现代中国,一种无产阶级的阶级政治却席卷了整个时代?为什么在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虽然工人阶级的人数达到了近3亿,却并未产生19世纪和20世纪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政治?

阶级政治虽然依托于工人阶级这一客观的社会阶层,但它预设了一种基于宏观的理论分析而产生的政治斗争的方向,阶级政治只有在阶级超越自身利益而代表普遍利益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即只有当意识到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是一种阶级使命时,阶级政治才能诞生。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及其矛盾的分析,工人阶级被确立为一个政治性的阶级,这个阶级的斗争指向消灭阶级的未来,从而代表了人民的普遍利益和人类的最终解放。正由于此,工人阶级在革命过程和工人国家中的独特地位并不能化约为工人阶级在人口、社会分层及政治机构中的实际存在状态及比例。从理论上说,一旦取消了阶级概念的政治性,阶级概念就会沿着实证主义的逻辑滑向结构性的阶层概念,工人阶级运动只是一种以捍卫本阶级的利益为目的的、以工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运动。在由社会分层、中产阶级和农民工等概念构成的实证主义的框架内,人们强调社会的阶层分化,却从一开始就越过了阶级政治。

工人国家的破产不仅表现为工人阶级的政治代表性的衰落,而且也集中体现在工农联盟的政治基础的瓦解。中国革命发生在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中,发生在一个工人阶级人数较少、资产阶级也尚未成型的国度里。在实证的意义上,中国现代革命可以被描述为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革命,或者没有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但从政治的角度看,有关中国是否存在成熟的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的争论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对资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存在的否定。事实上,革命政治与阶级人口之间的关系从来就不是直接的,这也不是中国的独有现象。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曾说:德国的全部问题将决定于是否可能有某种再版的农民战争来支持无产阶级革命。列宁后来解释说:“1871年,欧洲大陆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都没有占人民的多数。当时只有把无产阶级和农民都包括进来的革命,才能成为把真正的多数吸引到运动中来的‘人民’的革命。当时的‘人民’就是由这两个阶级构成的。”由于无产阶级并不是人口的大多数,它只能通过推动一场“人民革命”,才能实现体现于阶级命运之中的普遍利益或“未来”。这里的普遍利益或未来同样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无产阶级直接地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又意味着一种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从而也消灭自身的未来。

工人国家的代表性政治有两个主要命题,即工农联盟与人民民主。这两个概念均与外围资本主义的范畴密切相关。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外围,例如中国与俄国,面临着一个基本问题,即当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萌发之时,这些地区还是以农业和农民为主的社会。19世纪晚期,俄国民粹派曾经将占有土地的农民与西欧资本主义相对立,即俄国不过是一个“农民的半自然经济”;中国的思想家如梁漱溟及其追随者也认为乡村建设才是中国问题的症结或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者在确认“三农”的巨大历史存在方面与民粹派或乡建派的观点颇为接近,但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的不平衡发展中,商品生产将推动所有经济形态从属于资本的支配逻辑。这种从属总是从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开始,然后转到以工业资本主义——其后是金融资本主义——为中心的劳动分工之中。在这一发端于19世纪的进程中,农业从属于工业、农村从属于城市、农民分化为城市服务的农业种植者和农民工群体是一种普遍现象。正是这种从属关系为社会主义运动将农民问题纳入世界范围内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一个有机部分提供了基础。工人阶级,而不是农民,作为人民的代表,是因为工人阶级的阶级解放最终指向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本身。

工人阶级不可能单独地取得革命胜利,必须通过代表性政治以取得人民的支持。工农联盟是一种政治性联盟,即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完成的政治结盟。在整个20世纪,中国革命的领导问题与农业的改造、农民的动员密切相关,中国革命政党的领导权与农民运动之关系的紧密程度甚至超过了与工人运动的关系。如前所述,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所以需要与工农联盟这一基础性范畴关联起来,是因为阶级政治是在一种从属关系中展开的,无法还原为实证性的阶级构成。工农联盟是一种政治性的联盟,即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完成的政治结盟,从而作为现代代表性政治的中心,工人阶级政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工农联盟的政治代表。代表性政治直接体现为工人阶级在工人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体现为在工农联盟中相对于农民阶级的领导地位。

与此相应,人民范畴也是以阶级概念为基础的,除了工人和农民两大阶级外,还包括了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正如阶级概念一样,如果没有一种与对资本主义时代敌我关系的分析相关联的政治运动,人民概念也是无法成立的。工人阶级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附属物,而且是作为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对立面而被建构起来的政治身份,它与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不妥协的斗争构建着人民这一扩展的主体。政治代表性一方面体现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的和文化的领导权,另一方面又体现为实现人民普遍利益的能量。领导权的概念集中地说明了工农联盟或人民不是不同阶级的叠加,而是通过斗争产生出来的一个新的政治主体——工农联盟的目的就是将农民从资产阶级影响下争夺过来,组织成为革命的力量。代表性与领导权相互重叠,因而代表性也是一个斗争的概念,所谓人民民主就是一种维护工农联盟并保证工人阶级领导作用的代表性政治之制度形式。因此,代表关系包含了一个显著的对立统一关系,即这一代表性和领导权必须体现普遍利益,而不是单个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但这一普遍利益又只能通过阶级政治得以实现。所谓工人国家的失败与代表性断裂的集中表现也必然发生在两个层面:第一,领导权与阶级基础的断裂;第二,代表性政治与普遍利益的脱节。

在中国革命中,讨论代表性政治与阶级政治的上述关联不能不同时处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问题。这也使得以阶级概念为中心的代表性政治显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在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族问题已经解决,政治斗争的主导形式是通过阶级联合与阶级间的斗争展开的。但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国家的分裂是无产阶级运动的障碍,从而联合各阶级以争取民族解放并建立统一国家也成为无产阶级的任务。用毛泽东的话说:这个时代的潮流就是“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由于革命获得了它的民族的和国家的目标,以阶级解放为中心的革命政治与统一的、通常是单一制的国家制度发生了关联。在国家分裂和民族危亡的状态下,反对分权制和联邦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形式被视为“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代表性政治由此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中央集权形式产生了历史性的关联。正由于此,代表性断裂的政治后果之一,就是民族认同政治在统一国家内发展滋长,在政治领域,这种认同政治还伴随着对于单一制国家形式的质疑。从政治的角度说,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危机正是代表性断裂的后果。

除了工人国家必须以阶级为中心重构民族关系之外,工人国家的代表性政治还包含了国际主义的内涵。“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这些国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作为工人运动的政治组织,工人阶级政党可以追溯至19世纪欧洲的国际工人协会,其最初的目的是把工人阶级的自发运动联合起来,纳入共同的轨道。但是,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民族运动的发展,这一政治组织的民族化过程十分明显。共产党不再只是单纯的工人阶级及其普遍利益的代表,它还试图成为民族解放运动的代表。共产主义组织与国家的结合及向民族代表方向的发展,对于整个20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影响重大。在1949年之后,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或工农联盟的政治代表,而且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这也意味着阶级的代表现在必须同时成为国家的代表,从而政党作为一个政治运动与国家权力相互渗透。在政党与国家高度合一的条件下,政党政治的内部斗争也与国家权力的内部博弈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代表性所内含的全国性与国际性是从资本主义发展的逻辑中产生出来的。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间的联盟、第三世界的不结盟运动,还是跨国家的“输出革命”(即以军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建立联系或呼应),都使得社会主义时代的代表性政治包含着国际的面向。这种代表性政治的国际面向包含了两个相互区别的层次:一个是跨越国家的阶级政治,用马克思的话说,“一国范围内的工人阶级的组织甚至也可能由于其他国家工人阶级的组织性不强而遭到挫败,因为所有的国家都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竞争,从而彼此相互影响。只有工人阶级的国际性的联盟才能保证工人阶级的最终胜利”。另一个则是民族解放运动的延伸,即在主权的民族国家之间形成联盟。这些民族国家间的结盟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同盟关系,其联合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联合,而是以不平等的国际劳动分工为背景形成的国际统一战线,其政治逻辑也正与国内的阶级联合相似。正由于此,国际性的联盟也必然与争夺领导权的代表性政治紧密相关。

工人国家的政治正义是一种以阶级概念为中心的普遍正义,它包含着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工农联盟的政治基础、民族国家的普遍代表和一种面向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国际主义。在此框架下,工人阶级的尊严问题也是阶级解放和人类普遍解放的问题。推动这个“解放运动”的,是工人阶级政党——它推动并创造了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工农联盟、统一战线和跨国性的阶级联合。正由于此,以“政党国家化”为标志的政治转型不仅标志着经济形态的转化,而且也是一个去政治化过程,意味着工人国家的失败和以阶级为中心的政治正义观的瓦解在新的阶级重组中,宪法所确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成为十足的讽刺;在“三农”危机和城乡分化中,工农联盟成为完全的虚构;在区域分化中,经济和社会分化直接呈现为民族冲突;在国际关系中,市场逻辑取代了国际主义联合。这就是所谓代表性断裂或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相互脱节的内涵。

在讨论当代中国的工人群体的命运时,20世纪的政治遗产在哪些方面值得我们思考?它的失败又在哪些方面逼迫我们探寻新的政治正义?正是从这里出发,我们需要转向对于“代表性断裂”和新的平等政治的分析。



全文完


《开放时代》2014年第6期



学术与社会

微信:Academia-Society

读者QQ群:392262135

意见反馈邮箱:koolbird@163.com

In libris liberta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