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思想 | 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导论

2014-12-28 霍布斯鲍姆 学术与社会

编者案:回首19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事件和历史,民族与民族主义显然在近现代世界史的主要关键字列表中占据着重要位置。霍布斯鲍姆此文是其专著《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导论,在文中他简要梳理了民族这一概念的发展史和学术史,又列出了一个简短的书单供初学者入门,并将自己主要的立场归纳为五点。文章中体现出的问题意识和思考逻辑非常值得学习。很多观点发人深省,譬如民族主义先于民族而存在,“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


————————


试想,在核战浩劫后的一天,一位来自银河系外的星际史学家,在接收到地球毁于核战的讯息后,横渡银河,亲赴战争后满目疮痰的地球,想一探地球毁灭之因。他或她(暂且不论银河系外的生物繁衍问题),殚尽心力,从残存的图书与文献中,找寻地球毁灭之因的蛛丝马迹—显然,精良的核武器已达成其全面摧毁人类的目的,但却奇怪地将人类的财物保留了下来。经过一番详细的调查,这位星际史学家的结论是,若想一窥近两世纪以降的地球历史,则非从“民族”(nation)以及衍生自民族的种种概念入手不可。“民族”这个字眼,阐述了纷扰人事的重要意义,但是,到底民族对人类有何意义可言?这个问题即是揭发人类毁灭的奥秘所在。假使这位星际史学家曾读过白芝皓( Walter Bagehot)的著作,他便知晓白芝皓将19世纪的历史诠释为“民族创建的世纪”(nation-building);此外,他也会知晓白芝皓对“民族”想当然的解释:“若你不曾问起民族的意义为何,我们会以为我们早已知道答案,但是,实际上我们很难解释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也很难给它一个简单定义。”对我们以及白芝皓来说,此言为真,但是,对那位星际史学家而言,却不具说服力,因为他并没有感受过人类的民族。


感谢过去十五至二十年的文献累积,在今天已有一份简短的书目可以提供给那位星际史学家来了解人类的民族经验,比方说,安东尼·史密斯(A.D.Smith)的《民族主义:趋势报告与文献目录》(Nationalism: A Trend Report and Bibliography)一文,便详录了1973年之前的相关文献。不过在此,我并不会推荐太多早年文献供大家参考,尤其是19世纪初年的自由主义学说,原因除了后文将提及的那些之外,也是因为当时的言论大多充斥着优势民族论或种族歧视偏见,因而减损了参考价值。事实上,当时最优秀的论著都是短小简洁之作,比方说,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论代议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对民族这个主题的讨论、至于欧内斯特·雷南

(Ernest Renan)著名的演说“民族是什么?”亦为一例。


这份书目详列了必读著作,也包含其他值得一读的参考资料,足供大家严肃而不带感情地思考“民族”这个主题。在第二国际(Second International)阵营中,这是一个重要但往往被低估的议题,他们把它称之为“民族问题"( the national question)。在下面我们将可看到,何以“民族问题”会让诸多活跃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有志之士前仆后继,投身于民族主义的论争当中—比方说,考茨基(Karl Kaufsky)、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erg)、奥托·鲍尔(Otto Bauer)、列宁(Lenin)等人。当然,这份书目也许也该考虑纳入考茨基的著作,鲍尔的《民族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Die Nationalitätengrage),以及斯大林(Stalin)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间题》 ( Marxism and the National Question)。辑录这些著作的原因,主要是着眼于其对后世政坛的重大影响,而非基于其较不足道的学术成就。


依我所见,我也不会强力推荐大家去看所谓“民族主义双父”(the twin founding fathers)的著作,亦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崛起于学界的卡尔顿·海斯(Carleton B. Hayes)与汉斯·科恩(Hans Kohn)两人的学说。他们的学说能风行一时之原因在于,有史以来,欧洲的版图首次依照“民族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重新划分,与此同时,欧洲式的民族主义也被殖民地解放运动与第三世界新兴国家争相奉行采纳,而这些正是科恩着力论述的世界局势。无疑,这个时期的著作自然会从早年的文献当中汲取大量材料,因此可以为读者省下许多文献回顾的工夫。至于我略去这些文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思潮在马克思主义阵营的讨论中,早已被视为老生常谈,不足为奇,只有民族主义者才会特别留意科恩等人的过时言论。依我们所知,民族这一概念并非如白芝皓所言,系“与人类历史共久长”。一直要到18世纪,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告浮现。在海斯、科恩之后的几十年间,学院式的民族论述虽然大量增加,但洞见有限。也许有人会认为卡尔·多伊奇(Larl Deutsch)的作品已经使民族研究跨前一大步,他强调沟通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过,他的著作也并没有被我纳为必读文献。


为什么讨论民族与民族主义的精彩著作,会集中出现在过去二十年间?理由至今似乎仍不甚清楚,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个看法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本书将在最后一章中简略讨论这个问题。总之,最能掌握民族与民族运动及其在历史发展上所扮演角色的著作,当推自1968年至1988年这二十年间所发表的相关文献,这二十年的表现较之之前的任何四十年都来得辉煌。接下来我会详列一些有趣的著作,让大家一窥其奥,其中,我也选了一篇自己的论文,供作参考。以下罗列的书目可作为学子初入门的参考,顺序是依作者姓氏排列,唯一的例外是罗奇(Hroch)的著作,因为他的杰出贡献开启了论述民族解放运动的新页。


罗奇(Miroslav Hroch),《欧洲民族复兴的社会先决条件》(Social Preconditions of National Revival in Europe, Cambridge, 1985),本书收录了罗奇在1968年至l971年间于布拉格所作的两项研究。


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想象的共同体》( Imagined Communities, London,1983)。


阿姆斯特郎(J, Armstrong),《民族主义形成之前的民族》(Nations before Nationalism,Chapel Hill, 1982)。


布罗伊尔(J, Breuilly),《民族主义与国家》(Nationalsim and the State, Manchester,1982)。


科尔和沃尔夫(John W .Cole and Eric R.Wolf)合著,《隐藏的疆界:阿尔卑斯峡谷的生态与族群关系》(The Hidden Frontier: Ecology and Ethnicity in an Alpine Valley, New York and London,1974)。


菲什曼(J. Fishman)编,《开发中国家的语言问题》(Language Problem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New York, 1968)。


盖尔纳(Ernest Gellner),《民族与民族主义》(Nations and Nationalism, Oxford,1983)。


霍布斯鲍姆和兰杰(E.J.Hobsbawm and Terence Ranger)合编,《传统的发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 Cambridge, 1983)。


史密斯(A.D.Smith),《民族主义诸理论》(Theories of Nationalism, 2nd edn, London, 1983)。


肖克(Jenő Szűcs)《民族与社会:论文集)( Nation und Geschichte: Studien, Budapest, 1981)。


提利(C.Tilly)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建立》(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1975).


此外,我忍不住要加上格温·威廉斯(Gwyn A.Williams)的《威尔士何时诞生?》( When was Wales?),此文出自威廉斯所著《威尔士人及其历史》(The Welsh in their History)一书,文中特别强调对“民族”的主观认同,但较少提及其历史脉络和历史延展性。


上述著作都提出了“民族是什么”这个问题。将人类划分成不同的民族集团,乃是民族建立的必经过程,然而奇怪的是,至今尚无一致通论或标准规则,可作为民族区分的标准—即使有人宣称“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乃是他们个人安身立命最基本而不可或缺的认同所在,是他们赖以为生的社会价值所系,亦无法解决此项欠缺明确界定的难题。这项发现本身并不足为奇,因为民族原本就是人类历史上相当晚近的新现象,而且还是源于特定地域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因此它自然会先发生在聚居区而非世代散居世界各地的人群当中。不过,追根究柢,我们迄今尚无法告诉那位星际史学家该借助什么样的“先验标准”(a priori)来判断并划分不同的民族,比方说,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分辨不同的鸟族,或者,我们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区分老鼠与花豹的不同点。假使区辨民族差异像赏鸟一样简单就好了。


就划分民族的客观标准而言,有时是根据单一的标准(如语言、族群特性等);有时则会交杂各类不同的标准(如结合了语言、共居地、共享的历史经验及文化传统等等)。往往大家都会借这些标准来解释:为何某某民族国家得以创造而其余不可。斯大林就曾经提出判断民族国家的一套标准,当然,他的标准也并非世上的唯一标准。无论这些客观标准是什么,它们显然都无法成立,因为符合这类定义的诸多群体,只有少部分不管在何时都可被称之为“民族”,反倒是例外情形不时可见。不是符合标准者根本不是“民族”或不具民族精神;就是百分之百的“民族”却不符合这些标准。事实上,民族根本不可能具有恒久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定义,因为这个历史新生儿才刚诞生,正在不断变化,且至今仍非举世皆然的实体。


更有甚者,就像我们已经了解的,前述所谓的客观标准,如语言、族群特性等,其实都非常含糊不清,想用它们来判断民族,无异缘木求鱼,就像旅行者想借助云朵的形状而非路标来指引方向一般。正因如此,那些“客观标准”才会让有心之士或宣传家有机可乘,广为滥用,结果适得其反,所谓“客观标准”反而更加失去了解释族群差异的功能。以下即为在亚洲政坛上滥用民族“客观标准”以推动其建国运动的例子:


在斯里兰卡操泰米尔语( Tamil)的人是一特殊民族,他们跟僧伽罗人(Singalese)有诸多不同的民族差异。首先,泰米尔人在斯里兰卡岛上有其独特且源远流长的历史,民族光荣自不在话下,毫不输给僧伽罗人;其次,秦米尔人是一个独特的语言群体,不同于讲僧伽罗语的僧伽罗人。因此,以泰米尔人举世无双的文化传统以及相当现代化的语言观之,再加上他们有其明确的聚居地,无庸置疑,他们理当成为一个民族。


这段话的目的非常清楚:是想借着宣扬泰米尔民族主义,以争取“超过三分之一”斯里兰卡总人口的泰米尔人的自主与独立。但是,这段话却模糊掉诸多历史事实,比方说,操泰米尔语的族系不仅一支(包括岛上原住民以及近年从印度大陆迁居而来的移民劳工);他们散居在岛上,并不集中;此外,即使是在泰米尔原住民的世居地上,也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僧伽罗人与之杂居;尤其,约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泰米尔人并不认同泰米尔民族主义,他们毋宁更乐于视自己为伊斯兰教徒(即所谓的“摩尔人”[Moors] )。事实上,我们很难认定到底什么样的地方才能算是泰米尔人的聚居地。是泰米尔人占该地人口百分之七十一到九十的地方(比方说拜蒂克洛[Batticaloa]、穆莱蒂武[Mullaitivu]或贾夫纳[Jaffna]等地),还是有将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三的人口自称是泰米尔人的地区(如在安帕拉尔[Amparal]、亭可马里[Trincomalee]等地)也包括在内。事实上,在1987年斯里兰卡内战的停战协议中,双方是为了寻求和平,才应泰米尔民族主义者的要求,作出政治让步,来结束这场民族争端。其次,所谓的“语言群体”之说,只是想用语言学来掩饰泰米尔原住民、印度裔移民以及摩尔人并非一同质群体的历史事实。至于所谓“独特且源远流长的历史”,实在是时代错置,漏洞百出,既不明确,也看不出意义何在。当然,宣传家所滥用的民族口号,原本就无法为社会科学提供客观的判定标准,重要的是,无论宣传家提出任何一种划定民族共同体的“客观标准”,都会受到各方质疑,因为,那些标准实则并不尽客观,几经挑战,反而变成漫无标准,除非有人能革命性地提出完全截然不同的民族判定原则。


然而,这种截然不同的原则其标准何在?或许,我们可用主观标准来取代客观标准,比方说以集体认同(据雷南的说法,“民族源自每日民族自决的结果”)或个人认同来判定民族。或采用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Austro-Marxists)的看法,他们认为“民族性”(nationality)乃是个人的特质之一,不管他们住在哪里或与谁共居,只要他们声称自己是,他们就是。这两项主观标准(集体认同与个人认同)可以跳出“先验”客观标准的局限,并以不同的方式将地域观念纳入“民族”的定义里,对地域的认同可将不同的语系,或其他不同的客观标准,都纳入同一民族的班界之内,证诸史实,法国及哈布斯堡帝国便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民族”是源自主观意识的隶属感,并不受特定的“客观标准”所局限,由此可知,民族显然是“套套逻辑”( tautological)的产物,若想了解民族到底是什么?只能借“后设”(posteiori)原则去理解。甚者,也有人走入所谓“唯意志论”(Voluntarism)的极端,误以为民族只取决于“合乎一族的意志”,其他的都毫无作用。比方说,有人会认为,只要居住在怀特岛(Isle of Wight,编者按:英国南端一小岛)上的居民想建立“怀特民族”(Wightian nation),怀特民族便可以据此而成立。


唯意志论式的想法,在1960年之后,广为民族主义者所采纳,欲借意识启蒙的手段来推动民族建国运动。然而这种做法对思虑严谨如鲍尔或雷南等人而言,是不尽恰当的,因为他们都体认到民族的成立仍然有其共通的客观组成条件。换言之,将主观意识或主观选择视为民族感的判断标准,不啻是将人类界定自身集体认同的多元想象力,狭窄化到单一选项中—选择自己属不属于这个“民族”—不消说,这是极其不智的做法。当然,在当今的国家行政体系下,我们必须选择国籍(nationality)以便申请护照,有了合法的国籍才有权在户口调查中表达对民族语言的看法。但即使在今天,一个住在斯劳(Slough)的人,也可以把自己想象成是大英帝国的子民,或者是个印度人(当他遇到不同肤色的人,如白人,他便知道自己其实是印度人),或古加拉特人(Gujarati,当他遇到来自其他地区的印度人时),或耆那教徒(Jain,当他遇到异教徒,如印度教徒或伊斯兰教徒)。他也许隶属某个特定的“种姓阶级”(caste),或源自某族系的血统;此外,他在家中也许是说北印度语(Hindi)而不说古加拉特语,或是交杂说各族群的方言。所以,将“民族性”狭窄化成单一面向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在政治上或文化上都不可能(除非借助国家武力强制造成)。人们可以认为自己是犹太人,尽管他们之间不具共同的信仰、语言、文化、传统,没有共同的历史背景、血缘群体,甚至对犹太国家的看法也不同。但这不表示他们可纯靠主观认同来界定“民族”。


由此观之,不论是民族的主观认定或客观标准,都不尽令人满意,反而会误导大家对民族的认识。无论如何,对一个初入门的学子而言,姑且抱着不可知的态度方为上策。因此,这本书对“民族”并没有先验定义,也就是说,当任何一群足够大的人群宣称他们属于同一民族,那么,本书便会接纳他们的自我认定,视为是他们对“民族”的暂时假设。然而,我们不能只从政治人物宣称他们是在为“民族”奋斗,就假定那个“民族”的人们已认为他们属于同一民族。民族主义代言人的出现并非不重要,而是因为“民族”的概念到今天,已被滥用到足以混淆是非,不具任何严肃意义的程度。


不过,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先从讨论“民族”的概念(即民族主义〔nationalsim〕)入手,会比从民族的实际面着手要有收获得多。因为“民族”乃是通过民族主义想象得来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借着民族主义来预想“民族”存在的各种情况;但是,真实的“民族”却只能视为既定的后设产物,难以讨论。本书将以这种取向来进行讨论,并将着力讨论“民族”概念的变迁与转型,尤其会把焦点集中在19世纪末。当然,概念绝非漫无目标的玄学思辨,而是根源于特定地域,成长于特殊社会背景,成型于既定历史时空。因此,笔者以为,必须将“民族”的概念还原至这些历史现实中来进行讨论。


本书作者的基本立场可简述如下。


1。我所谓的“民族主义”是采用盖尔纳的定义,亦即“政治单位与民族单位是全等的”。在我的演绎之后,这个原则意谓:鲁里坦尼亚人(Ruritanian)对可代表鲁里坦尼亚民族的那个政治体所负有的政治义务,将超越其他公共责任,在非常时期(比方说战争期间),甚至凌驾在所有责任之上。这种现代式定义,有别于稍后我们将提到的其他定义,因为那些定义对民族或群体认同的要求没有这么严苛。


2。就像其他严谨治学的学者一样,我也不认为“民族”是天生一成不变的社会实体。民族不但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而且是一项相当晚近的人类发明。“民族”的建立跟当代基于特定领土而创生的主权国家(modern territorial state)是息息相关的,若我们不将领土主权国家跟“民族”或“民族性”放在一起讨论,所谓的“民族国家”( nation-state)将会变得毫无意义。尤其我和盖尔纳都特别强调:在民族建立的过程中人为因素的重要性,比方说,激发民族情操的各类宣传与制度设计等。“将‘民族’视为是天生的、是上帝对人类的分类,这样的说法实则是民族主义神话。民族主义时而利用文化传统作为凝聚民族的手段,时而因应成立新民族的需要而将文化传统加以革新,甚至造成传统文化的失调—这乃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简言之,民族主义早于民族的建立。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


3。马克思主义者口中的“民族间题”,实则是一牵涉到政治、科技与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的大问题。民族,并不光只是领土国家或民族情操的产物(比方说,法国大革命即为一例),同时也深受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学者都会同意,标准化的民族语言(standard national 1anguage),无论是口语或书写文字,若不借助印刷术的发明、识字率的普及,还有公立教育的广设,将不可能出现。许多学者一再指陈,如果意大利口语始终停留在方言层次,那么它只能满足家庭成员和面对面沟通,唯有把它当作全国电视网每日播送时所采用的语言,它才能够符合20世纪对语言的要求。因此,“民族”以及相应的民族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体制、行政官僚、科技发展、经济状况、历史

情境与社会背景下进行讨论。


4.因此,依我看来,“民族”是具有双元性的,它必定是由居上位者所创建,但却也一定得从平民百姓的观点分析才能完全理解。也就是说,要探讨一般人的假想、希望、需求、憧憬和利益,当然这些不全然与民族有关,或没有那么强的民族性。如果盖尔纳的民族学说有值得批评之点,那就是他只从现代化(由上而下)的角度来谈民族问题,如此一来,就不免疏于关照一般人(由下而上)的看法。


诚然,要由一般人民而非政府、发言人和民族主义者的角度来理解民族,是项极其艰巨的工程。足堪欣慰的是,当今的社会史家已能从通俗文学的资料中去研究人们的想法、意见与态度,而不至于像从前一样会被报章言论所困,误以为社评即代表民意的走向。虽然至今我们对一般人的看法仍不甚清楚,但是,以下三点却是信而有征的发现:


第一,官方或民族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并不足以代表最忠诚的公民或支持者的看法。第二,更明确地说,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我们无法预设他们的民族认同—如果有的话—必定会排斥或优先于其他社会认同。事实上,民族认同通常都会和其他社会认同结合在一起,即使民族认同的确高于其他团体认同,情况亦复如此。第三,民族认同及其所代表的涵义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现象,会随着历史进展而嫂变,甚至也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剧变。依我所见,这正是民族课题的范围所在,因为其中蕴涵了今日最迫切需要的想法和研究。


5.针对历史久远国家(如英国或法国)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发展所作出的研究成果,至今仍然非常有限,虽然这个主题如今已引发学界热切重视。以英国为例,学界刻意忽略英格兰民族主义—诸多人士对此深具戒心—的结果,导致相关研究报告付之阙如,根本无法与苏格兰民族主义和威尔士民族主义的研究盛况相提并论,当然更别提爱尔兰民族主义了。另一方面,近来关于民族走向国家建立的研究,则有了长足进步,这得感谢罗奇的另辟蹊径,针对小型的欧洲民族运动进行比较研究。我与罗奇有两大共识:第一,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所谓“民族意识”(national conciousness)并非一致存在的现象,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社会团体之间,便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民族认同。过去学界往往忽略了民族认同是有其地域差异的,此外,学界还未认真探讨此中原因。不过,出人意料,诸多学者却一致认为,中、下阶层的民众(如劳工、仆役、农民等)通常都不会对民族认同付出深刻情感,无论是什么样的民族主义,都很难打动他们的心意。第二,我采纳罗奇对民族运动发展史的三段式分析:以19世纪的欧洲为例,A阶段纯粹是文化、文学与民风习俗的交融时期,其中所具有的政治甚或民族暗示,绝不会高出“吉普赛知识学会”(Gypsy Lore Society)这类团体所带有的色彩。在B阶段中,出现了民族主义的先驱以及诸多推动“民族概念”的激进派,同时,他们还大力鼓吹借政治手段来建立民族。罗奇的研究即是着力在探讨这个阶段,分析那些“积极少数”(minorité agissante)的起源、组成和贡献。至于本书的重点将会放在C阶段,亦即民族主义纲领需要借助人民支持的阶段;或至少是民族主义者往往大言不惭宣称他们拥有广大人民支持的阶段。在民族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从阶段B转进至阶段C乃是一大转折点。这个转折点有时会出现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前,例如爱尔兰的情形;多半是紧接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也可说是国家创建的结果;有时甚至会在民族国家建立许久以后还不见征兆,例如第三世界的情形。


最后,我必须强调的是,我并不认为研究民族及民族主义的史学家就不能是个民族主义者,他们理当可以拥有自己对于民族主义的特定看法。比方说,不能因为某学者对圣经(Scripture)有无比坚贞的信仰,就否认此人的研究对演化论、考古学与闪族语言学的贡献。雷南有言:“误读历史,是民族建立的必经过程。”然而,避免误解历史,却是史学家的专业责任所在,或者,至少得极力避免误读历史。作为一个爱尔兰人并深以其民族自豪—甚至是因身为爱尔兰夭主教徒或爱尔兰新教徒而自豪—并不会有碍于此人研究爱尔兰史。但若是芬尼亚派(Fenian)或奥伦治派(Orangeman)的信徒,我便认为他不适宜做爱尔兰史研究,就像犹太复国主义者(Zionist)亦同样不适合做犹太史研究。唯有在研究者屏弃民族偏见的前提下,研究者的族裔问题才不会妨碍其研究民族主义的学术成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诸多民族史学家却始终无法做到捐弃民族偏见这一点。值得安慰的是,在我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要将个人的非历史信念加以屏除。




学术与社会(每周两期)

微信:Academia-Society

读者QQ群:392262135

意见反馈邮箱:koolbird@163.com

In libris liberta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