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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 章士钊: “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

2015-05-12 章士钊 学术与社会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


“夺取政权”云云, ”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法院之权,尽可推鞠违法之帝王,而独未由扶助怙势不让之政府者,凡政争之通义则然也。往昔囊游英伦,闻教于法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


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人民、主权者叛国罪也;


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缪矣。彼谓国会改选,两党之多数互易.而在朝党不肯去位,而在野受殊无法律救济之途。诉之法官,法官必无法置对。而英伦自有宪政以来,在朝党从不以不肯去位闻者,全由名誉律为之纲维。故本斯而谈,政权转移之事,移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我往彼来,行乎自然,斯均衡之朋谊.亦作宪之轨。


十八世纪后,欧美国家之逐步繁昌,胥受此义之赐,稍有通识,颇能言之。至若时在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


新国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


中国如历代暴主兴文字狱者无论也,欧洲在中古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惟英伦自大宪章确立后, “王之反对党”一名词.屹然为政治上之公开用语,人权得所保障,治道于焉大通。


各国效法,纷立宪典,遂蔚成今日民权之盛备。倘适伦敦或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之语,必且谓为侮蔑之词。如本案检察官起诉书: “一面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云云,曾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仰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得罪矣。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点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之盘意义各别。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暴者何?如暴动成革命是。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曰推翻,由后则曰颠覆。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之何其能之?查《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内乱罪: “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及政府……”言外之意,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殊不难因文以见又。


起诉书罪陈独秀有云: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如问此之推翻所取为何道耶?上次庭讯,审判长询及国民会议事,陈独秀答云: “共产党有权召集,则自行召集之。如由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共产党亦往参加。 ”由陈独秀之言,绝未自弃其党于普通政党,普通政党以何道取得政权,共产党亦遵行之。此观各国议会,无不有共产党之席次,共产党之下,选区争选票,一是与他党同。


可见共产党所取政权之第一大道,仍不外法定之选民投票,即陈独秀之意亦然。 国民党政府虽以训政相标榜,而训政有期,与美国总统之任期相若。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无论党中何人,俱无国民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公文书中,亦无此类规定。最近开放政权之声,尤县嚣尘上,训政之期,无形缩短;每年一开之本党代表大会,今为还政于民之故,亦正议提前。在若此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交迁之政权,何得为罪?


审判长郑重问陈独秀云: “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 “当然,惟非最终目的耳。 ”夫“推翻”二字,虽于耳未顺,然若英伦法官问保守党员云:“保守党之目的,是椎翻自由党建设巴尔温内阁否?”此除“当然”以外,当无异答。遽科为罪,宁非滑稽之尤? 或曰不然,陈独秀所云,乃暴动斗。比在供词中,侃侃言之,何止一次?故起诉书曾切曰: “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 ”争选无罪,暴动岂得无罪乎?曰:是立分别言之,陈独秀之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时所用之策略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且亦只谓“应”如何而已,谓之曰应,是理想,不是事实。又属应为,其在将来.而不在今日甚明。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


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反之,同为暴动,而不过未来之理想者,其将不在本条论域之内、初不得课识之士而知之。独秀虽不否认暴动,而当度一再供称力量不足,并无何项暴动,江西一地之共党,与彼等意见不一致,绝未参加.亦从未派人前往视察,至于正式红军,须在取得政权后,始行组织,此时尚谈不到。党中组织,完全独立,经费由党员节衣缩食充之,不受第三国际之一毫接济等情。是“暴动”云云,亦揣想将来必经之阶段而已,与目前之治安,了无连谊。所谓扰乱(《危

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国宪如何,毫不生影响。所谓紊乱《刑法》第一百 O三条内乱罪)如何牵连误会,始得羼入紧急内乱之范围。律师不教,窃所未渝。


大法律之事,课现在不深将来。春秋诛心,有君亲无将之义,黍立暴虐,方腹诽必禁之余。此一为相祈经说,一为专制淫威,律以近世发现其实之《刑法》要旨,相去何万世。本庭遗像昭垂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曰: “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 ”(民生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近底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言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


综上所言,陈独秀之主暴动,即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之“行为”两宁、合义迥不相眸。是以行为论,独秀亦断无科罪理。此应声明者二、 及次,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曰危害民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于民本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子为叛.始得溢为危害。自若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个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社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大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从独秀之所以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立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 (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六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升京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首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 “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严主久与三民主义不同。 “(第二讲) 下又云: “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杜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 “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因为三民主义中之民生主义之目的,就是会众人能够共产。 ”


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过程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别之处,何等明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又起诉书指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 “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 ’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较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既曰平均,当日分配,后有分配,其先必有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


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陈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


尤有足资记注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所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之,理势则然也。夫孙先生之革命,与陈独秀之暴动,一贯之论尔。孙先生之书,既为国人所诵习,既其革命方略,亦谆嘱同志努力为之。独陈独秀以含义悉同之“暴动”字样,求民生主义内之同一中坚政策实现。乍一启口.陷阱生焉,凡服膺中山主义之忠实信徒,其谓之何?


且也,就陈独秀、彭述之连日口供观之,此二人者,并不得视为表里如一,首尾一贯之共产党,何以明其然也?


独秀不认危害民国,而认反对国民党政府。综其理由,约分三事:


一、刺刀政治。政府以强暴之力强抑天下人之口,使不得有所论列。微论非党人之无言论自由权也,即高级国民党员之无枪杆者,亦禁阻使不得声。


二、搜括手段。凡国民党之政策,悉以构成,苛捐杂税,横征无已,聚敛所得,悉数寄存外国银行,以便帝国主义者之操纵把持,侵压本邦,反之,商市萧条,农村破产,国民经济之如何衰败,举不值国民党政府之一顾。


三、抗日无诚意。当人民一致抗声浪最高之顷,政府竟听孤军转战,不予接济,民既剥夺殆尽,


民族主义且无以自恃;甚至民间宣言攘外,驳骚有得罪政府之势。彭述之所供略同。此之论调,盖已离却共产党本位,与一般讥切时政之声口,仿佛一气。如西南五省,如冯玉祥先生,与共产党风牛马不相及者,近时箴规政府之文电,遍载于南北新闻纸类,亦殊去上陈三事不远。


假令吾国国体未改,帝制依然,以此置于汉人论时事疏,或宋人上皇帝书中,匪惟责罚无闻,抑且优旨嘉奖,事例颇多,无可抵谰。至各国国会,即前席陈词;所为推排当局,惟一时舌锋是视者,其类此之论,尤难枚举。


独是中华,忝为民国,陈、彭言虽稍激,议实从同。以此列为罪状,写入爰书,其以示天下后世?明代于谦之狱,熊廷弼之狱,当时推问,并不限于中涓,狱成之日,何尝不以为罪人斯得,然朝局一变,是非大白,至今公论如何,宁待考知。以今例昔,事同一例。何况陈独秀之于国民党也,今虽仳离,始则合作。


审判长屡讯陈独秀曾否在国民党担任职务?独秀坚称无有。如实论之,却不尽然。所供民国十年在广东任教育厅长,是为孙大元帅在粤确定政权之始,且不具论。而十一年之赴莫斯科,为国民党容共政策所由发韧,同行者且为今日全国之最高军事长官,谈士类能言之。尤要者,十六年四月五日,独秀与今行政院长汪精卫先生发布《国共两党领袖宣言》 ,首称: “中国共产党坚决承认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在中国革命中毫无疑义的需要。 ”并云: “只有不愿意中国革命向前进展的人,才想打倒国民党,才想打倒三民主义。中国共产党无论如何错误,也不至主张打倒我们的敌人(帝国主义与军阀)素所反对之三民主义的国民党。 ”由是推测,可见共产党中眼光错误,主张打倒国民党者,大有人在,而独秀苦口劝之,情见乎词,至哀告同志,使勿“为亲者所怨,仇者所快。 ”


即此一点,殊足酿成共产党分裂之势而有余。


审判长又问独秀: “究以何故成为苏俄干部派(即斯丹林派)之反对派?”独秀答云: “以意见不同耳。 ”再问是何意见?即惨然不答,并求审判长勿复进叩党事,致陷彼于自作侦探之嫌。此其哀情苦志,实已洋溢言表。而独秀党籍之被开除,与联合汪精卫发表宣言一事之不见悦于莫斯科干部派人物,不无草蛇灰线,因果相寻之迹,明眼者不难一目得之。己虽不言,而要不失为法院应采之证。


当是时也,容共为国民党公开政策,凡共产党同时为国民党,反之,凡国民党亦多同时为共产党。陈独秀适为大团结中之一人,其地位与当今国民党诸要人,雅无二致。清共而后,独秀虽无自更与国民党提携奋斗,而以已为干部派摈除之故,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即以共产党论,托洛斯基派多一人,即斯丹派少一人,斯丹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此以论功罪,其谓托洛斯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法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谓之公平。


要而言之,陈独秀之不能与国民党取同一之态度,势为之也;其忠于主义,仍继续研究共产学说者,理为之也。彼将实行计划,付之后来,与江西红军无关,与第三国际复无关,以托洛斯基自号厥派,实与生物学家之奉达尔文,心理学家之奉佛洛伊德无异,而亦中山之遗教如是。国民党人且当奉行唯谨,矧在他人,至其见到国民党之失政,引绳批杷,有所抨击,此国民之义务如是,即不为共产党,亦得激于忠义而为之。


政府现时约束舆论,刻意从严,如陈独秀所陈三事,未便公开如量发布,则有政府所颁之《出版法》 ,当然与其他新闻杂志等一律取缔。必欲侦骑四出,如临大敌,一有索引,辄论大刑,国家立法之本旨,岂其如是?


基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所谓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恬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实为公德两便,谨状。


(原载《申报》1933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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