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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 | 王曾瑜: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二)

2016-09-01 王曾瑜 学术与社会

 编者案:大一统意识形态的庞大政治疆土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权力的控制与反控制,在中国历史上,几乎决定了整个王朝的政治形态:中央权力如果能够恰到好处地控制地方力量,让地方既不至于束手束脚,也不至于尾大不掉,就会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政治状态,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极为少有的,文景与贞观也许可以勉强算是代表。相反,如果中央权力无力控制地方力量,则分裂与动荡由生,晚唐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中央权力压倒性的控制和遏制地方力量,则会带来文化和经济的滞涩,而地方腐败却反讽地在高压中甚嚣尘上,这甚至在所谓的盛世中也屡见不鲜,比如明太祖时期和清圣祖时期。王曾瑜先生这篇文章用翔实的史料说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古代政治黑暗和贪腐的影响。虽然历史研究的学术文章,但讨论的话题却是极有知古鉴今的当下意义。由于文章较长,超过订阅号的字数限制,故分作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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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四、地方官府与平民百姓(主要是农民)

 

古代地方官府与与平民百姓的基本关系,就是官府为刀俎,百姓为鱼肉。东汉顺帝时,左雄说:“俗浸雕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典城百里,转动无常,各怀一切,莫虑长久。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以理已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髡钳之戮,生于睚眦;覆尸之祸,成于喜怒。视民如寇雠,税之如豺虎。”司马光写史,感慨于东汉的暴政,说:“孝灵之时,刺史、二千石贪如豺虎,暴殄烝民。”


地方官府加于平民百姓,主要是农民的两项基本的“德政”,就是横征暴敛和司法腐败。此外,国家既然掌管公共权力,承担荒政,即地方发生灾荒时的救济,也应是地方官府与平民百姓的重要关系之一。


(一)横征暴敛:唐朝白居易《重赋》诗说:“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厥初防其淫,明敇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中国古代的法外横敛,违法暴敛,特别在中唐以後,史不绝书。


宋徽宗初记载:“诸路监司靡恤百姓,或增价折税,或併输籴买,聚敛掊克,自以为能。州县观望,又有甚焉。”南宋初,各地经常摊派科配,李纲描述了荆湖南路的科配:

 

“转运司约度抛科,更不会计合用之数,行下逐州,逐州虚抛大数,抑令诸县承认。诸县亦不照用行下之数,却于田亩上创自桩起钱粮之数。谓如衡州诸县逐次科敷,本州行下逐县,令科钱三万贯,米五千硕。安仁县却令每亩出钱二百五十文,米五升,一县之田约计三十万亩,则科敷之数,钱计合出七万五千贯,米计合出一万五千硕。衡阳县令每亩出钱五百文,米一?,一县之田约三十万亩,则科敷之数,钱计合出一十五万贯,米计合出三万硕。通衡州五县计之,一次科敷所出钱米不可称计。其间形势官户、人吏率皆不纳,承行人吏又于合纳人户公然取受,更不催纳。其催纳者尽贫下户,因缘抑勒,情弊百端,民不聊生。其逐年合纳夏秋、正税,却更不行催理。盖缘受纳正税,交收皆有文历,难以作弊。其科敷之数,以军期急迫为辞,类皆不置赤历,亦无收支文字可以稽考。又一路州县官吏多系权摄,与人吏通同作弊,侵渔搔扰,莫甚于此。”

 

他叙述了在南宋初国难当头的情势下,地方官如何利用科配的特殊税目,与吏胥相勾结,贪污和刻剥百姓,大发国难财。无独有偶,明季加派的所谓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其在有司,催征者名色纷岐,款项参错,奸胥因之,游移影溷,舞弄千端,官非甚察,即堕云雾,民即甚黠,亦投鬼蜮,所以奸贪得志,会计不清”。清人称“前明厉政,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又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更有召买粮料,始犹官给,以银继则按粮摊派,官吏短价克扣,书役勒索追比,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民无控告”。三饷的负担固然极重,而各地方政府的官吏们又从中渔利,大发国难财,致使百姓的负更大为加码,民不聊生,其实是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二)司法腐败:《後汉书》卷49《王符传》引其《潜夫论·爱日篇》说:“乡亭部吏,亦有任决断者,而类多枉曲,盖有故焉。夫理直则恃正而不桡,事曲则谄意以行赇。不桡故无恩于吏,行赇故见私于法。”东晋时,“所在多上春竟囚,不以其辜。建康狱吏,枉暴既甚。此又僭逾不从寃滥之罚”。大文豪欧阳修贬官夷陵,“虽小县,然诤讼甚多,而田契不明,僻远之地,县吏朴鲠,官书无簿籍,吏曹不识文字”。无疑是宋代的落后地区,当他“取架阁陈年公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其结论是“且以夷陵荒远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矣”。宋徽宗政和诏承认:“狱吏不恤囚,至多廋死,州县公人受文引追逮,多带不逞,用铁环、杵索殴缚,乞取钱物。”元朝末期,王祎的《绍兴谳狱记》详细记述了当地的司法腐败,以及清官贡师泰的断狱,今全录于下,可知地方司法冤滥之一斑:

 

山阴白洋港有大船飘近岸,盐夫史甲二十人取卤海滨,见其无主,因取其篙橹,而船中有二死人。有徐乙者闻而往视之,怪其无他物而有死人,称为史等所劫。史佣作富民高丙家,事遂连高。史等既诬服,高亦被逮,不置。公密求博询,则里中沈丁载物抵杭回,渔者张网海中,因盗其网中鱼,为渔者所杀。史等未尝杀人以夺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


游徼徐裕以巡盐为名,横行村落。一日遇诸暨商,夺其所赍钱,扑杀之,投其尸于水,走告县曰:‘我获私盐,犯人畏罪,赴水死矣。’官验视,以有伤疑之。会赦,遂以疑狱释。公追鞫覆案具,得裕所以杀人状,复俾待报。


民有阮福者溺水死,指以与谢甲盐船遇,因致其溺。公考问左验,致其溺者乃赵乙也。坐赵而释谢。


徐德元告其弟侄以殴伤,狱既成,公知其诬。继而里民累数十状,发德元所为不法事。公簿责德元恃强横,武断乡曲,持官府短长,及是又以非罪排挤其骨肉,释其弟侄,而坐德元。


徐长二诉其弟为郭甲、郭乙所杀。真杀之者实乙,而豪民郑丙与甲为仇家,故嗾徐使连甲。公既释甲,即以其罪罪郑。


杭民黄生有田在县境,而近僧寺,岁来收租,与寺僧交。僧召黄及其傔二人饮酒,酣。其一人谑侮僧,其一人责之,不服,则击以他物,误中其脑以死。僧惧,移其尸寺外,执黄以诉,谓其故杀人,相胁欲要货贿。公揣知其由,出黄于狱。


县长官鞫系董连二十三人持军器,谋泛海为盗。公廉问得实,所谓军器,大半皆农具,且他无为盗显迹,乃当连等五人私持军器之罪,馀置不问。


杨茂获海贼三十人,不分首从,将悉处以死。公以省录,其为首者止八人,馀皆诖误,并释免之。


诸暨民葛壹素亡赖,客有过其里买栗者,贪其财,绐之曰:‘某山栗多,得利可倍,我俱尔往。’客从之,至山深无人处,以斧斫死之。既而其子来,迹父所在,复绐之曰:‘而父在某山中。’与俱往,又杀之。久之,其妻诉于州,不受,则诉于公,公命吏诣葛所居里推究之,尽得其故。执葛系死于狱,仍磔其尸。


黄声远伪造钞,既自首,与之同造者黄甲也。甲坐系十馀岁,于法,有罪而自首者免其罪,与自首者同罪而有亲者比自首。公审甲与声远乃有服从兄弟,即释之。


何成诉其子因黄保至其家征租,惊惧致死。具狱上,公按之,则其子死以病,而黄与何有隙,以故诬黄,抵何以罪。


馀姚孙国宾以求盗,获姚甲造伪钞,受赇而释之。执高乙、鲁丙赴有司,诬其同造伪。高尝与姚行用,实非自造,孙既舍姚,因以加诸高,而鲁与高不相识,孙以事衔之,辄并连鲁。公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孙鞫之,辞屈情见,即释鲁,而当高以本罪,姚遂处死,孙亦就法。


会稽袁宝与所亲二人泛海,遇剧盗李麻千在海上,惧而从之。至潮阳,麻千率众请自新,官给袁等信券,使归。既归而拘之,仍以盗论。公以谓袁等在潮阳既以自新,复加之罪,则失信于民,贷使复业。


陈兴恃富豪,构结巡司,以被盗为缘,诬平民王氏,执其妻,烧钱灼残其体,公痛惩之。


萧山吴宣差父子怙势为暴,乡民被其害甚。张文有坟山,强据之。文诉于官,反枉文以诬告。公直其事,吴父子皆伏辜。


嵊县张氏妇诉邻人张甲以刃伤之。盖张氏始通于张甲,既又与富民裘乙通,以是致争,互持刃相伤也。悉置于律。


上虞县胥征湖田之逋租,愚民聚众,殴死之,根连株逮,系绁百馀人。公穷竟之。得首罪者一人以死论。为从者十人以减死,论纵九十馀人。


郡地濒海,惟盐最为民病。有余大郎者,私鬻盗鬻,招集亡命之徒,动以千百,所至强人受买,莫敢谁何。或发其罪,公命督捕之,绳以法,徙置他郡。先是,凡以私鬻盗鬻而丽于法者多连及无辜,所司为之传致,并缘为奸利。公下令,事觉,止坐犯人,不得转相连逮。


平反者前後亡虑百馀事。

 

从贡师泰的判案不难看出,地方上的司法腐败,大都是与地方官吏的贪谬,豪强的作恶有密切关连。贡师泰作为清官,竟在数年内纠正错案百馀件。然而像他那样的清官毕竟寥若晨星,故古代大多数冤狱的受害者就只能冤沉海底。众所周知,元代的大戏剧家关汉卿正是有感于冤狱之酷之滥,而创作了《感天动地窦娥冤》的名剧。他饱含血泪地控诉道:“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防他老母遭刑宪,情愿无辞认罪愆。三尺琼花骸骨掩,一腔鲜血练旗悬。岂独霜飞邹衍屈,今朝方表窦娥冤。”


    (三)荒政:中国古代历朝都有荒政。《周礼·司徒》就载有“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但历朝的荒政水平其实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受当时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制约,二也必然受地方政治好坏的制约。前者是客观因素,历朝的差距不大;後者是主观因素,每一朝代中的好坏差距可以极为悬殊,而有天壤之别。


今以《朱文公文集》卷16,卷17,《朱文公别集》卷9,卷10所载,宋孝宗淳熙时,宋代最著名的理学家朱熹在南康军和浙东施行的荒政为例。他在南康军城郭与星子等三县,共“劝谕到上户”206户“共认赈粜米”。但“其间有上户却将湿恶粗糙米赴场出粜,有误民间食用”。他又“切虑各县逐场监粜济官,容纵合干等人,减克升斗,及容上户将砂土、碎截、湿恶、空壳米榖赴场中粜济,及巡察官不即前去”。浙东荒政,如“绍兴府都监贾祐之不抄札饥民”,“绍兴府指使密克勤偷盗官米”,这是与吏胥合伙犯罪为恶,“衢州守臣李嶧不留意荒政”,官员张大声和孙孜“检放旱伤不实”,“衢州官吏擅支常平义仓米”,“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等。以上记载反映荒政中的各种弊端,一般都是由官吏的贪谬和地主的作恶造成的,而受害者当然主要是饥饿的农民。尽管朱熹本人十分尽心尽职,但他所施行的荒政却仍须打一个折扣。至于大多数不尽心尽职的官员主持荒政,自不待言。


明万历时,“给事中杨文举奉诏理荒政,征贿钜万。抵杭,日宴西湖,鬻狱市荐,以渔厚利。辅臣乃及其报命,擢首誎垣”。特别是到明朝末年,“频岁旱蝗,三饷叠派”,大量人口死亡,还能说得上举办什么荒政。王家彦说:“秦、晋之间,饥民相煽,千百为群,其始率自一乡一邑,守、令早为之所,取《周官》荒政十二而行之,民何至接踵为盗,盗何至溃裂以极。”

 

五、十官九贪

 

现在人们常使用“清官”一词,用以指官员公正清廉,与古人的“循吏”一词词义相近。《史记》卷119就首创了《循吏列传》。清官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指地位贵显而政事不繁杂的官,如《三国志》卷57《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说,虞耸“在吴历清官,入晋,除河间相,王素闻耸名,厚敬礼之”。此外,还另有清吏一词,《三国志》卷9《夏侯玄传》注引《魏氏春秋》叙述许允,魏明“帝前取事视之,乃释遣出。望其衣败,曰:“清吏也。”赐之。”上引史料中的清吏,即是指清官。可以说,清官或清吏大致魏晋以降,就有两种不同的词义。


大致到南宋晚期和金、元之际,人们就更直接使用清官一词。刘克庄《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3《送赵阜主簿》:“罢税无兼局,萧然古廨寒。士称为善类,民说是清官。刀薄难推毂,身轻易起单。竹林逢大阮,试为问平安。”方与刘克庄大致同时的元好问《遗山先生文集》卷11《薛明府去思口号七首》:“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


《孟子·滕文公下》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古今的史实证明,这是很高的道德修养的境界,但中国古代的一些清官确实以自己的立身行事履践着这条古训,是极为难能可贵的。古代确有清官,但只是很少数,他们一般生活清苦,而在官场也必然受排挤,蹭蹬不得志。在中国历朝官员中,占多数以至绝大多数者则是贪官,这主要就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员。


北宋名相王安石说:“今以一路数千里之间,能推行朝廷之法令,知其所缓急,而一切能使民以修其职事者甚少,而不才苟简贪鄙之人,至不可胜数……夫出中人之上者,虽穷而不失为君子;出中人之下者,虽泰而不失为小人。唯中人不然,穷则为小人,泰则为君子。计天下之士,出中人之上下者千百而无十一,穷而为小人,泰而为君子者,则天下皆是也”此後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十官九贪,正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


南宋初的汪藻说:“自崇宁以来,功利之说兴,士大夫不复知有廉耻。赃污之人横行州县,非特不忧绳治,而挟赀谐结者辄得美官。故小人相效,于入仕之初即汲汲乾没,以不能俸外经营为耻。此风相承,至今未殄。”与他大致同时的王廷珪对官场,包括地方政治作总体评价说:“今风俗大坏,上下相师,恬不知怪。虽士大夫常衣儒衣,道古语者,皆甘心自置于廉耻之外,而无髙人之意。由是天下日趋于靡敝,盗贼群起,民益困穷,疮痏呻吟之声未息,而贪残之吏,诛求剥敛,海内愁怨,未有如今日之极者也。”


南宋中期,黄榦知汉阳军,不能不感叹说:“到此,百怪皆有,真不成世界。以虎狼之暴、盗贼之狡,而当方面之寄,视百姓如草菅,视僚属如奴隶,此岂可入其境哉。”文天祥在中举的《御试策》中说:“贪官暴吏,视吾民如家鸡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呜呼!东南民力竭矣!”


金朝末年,陈规上奏说:“县令之弊无甚于今,由军卫监当、进纳劳效而得者十居八、九,其桀黠者乘时贪纵,庸懦者权归猾吏。近虽遣官廉察,治其奸滥,易其疲软,然代者亦非选择,所谓除狼得虎也。”在古史上,贪官惩治贪官,新贪官取代旧贪官,换来换去,就是“除狼得虎”,当然非独金季而然。


《历代名臣奏议》卷67载郑介夫说,官员“满替”,“彼贪污者家计既富,行囊亦充,赴都纵贿,无所不至,每每先得美除。彼廉介者衣食所窘,日不暇给,至二、三年闲废于家,虽已给由,无力投放,及文书到部,复吹毛求疵,百端刁蹬。幸而入选,在都待除,淹困逾年,饥寒不免。则急进者可以速化,恬退者反有体覆保勘之挠,是朝廷诱人以奔竞也。今大小官正七(品)以上者省除,从七(品)以下者部注。然觧由到省,例从部拟,吏部由此得开贿门”。民间有云:‘使钱不悭,便得好官;无钱可干,空做好汉。’他所反映的是元成宗时的情况,清官的遭遇,与宋金如出一辙。


《春明梦馀录》卷48载崇祯皇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来弊窦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


被某些清史研究者过分推崇的康熙皇帝在位期间,贪腐问题就是相当严重的,他说:“历来所举官员,称职者固有,而贪黩匪类,往往败露,此皆瞻顾情面,植党纳贿所致……比来大小官员背公徇私,交通货贿,朕虽洞见,而不即指发,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终始保全,讵意积习深锢,漫无悛悔。”《儒林外史》第八回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大约是来自清代的民谚。


古代的一些皇帝并非不知道整饬地方政治的重要性。《通典》卷32说:“秦置监察御史。汉兴,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歳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後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据下引《汉书》等记载,此处的“监察御史”应作“监御史”。因发现各郡监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又另派“丞相史出刺”,监察监御史。汉武帝分设十三州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官,主要是郡守和国相,其中“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都是针对地方政治的贪腐和黑暗的。但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增加一种监察机构,却根本不可能有效抑制地方政治的贪腐和黑暗。其结果无非是多一重监察机构,多一重腐败。

    

宋代的转运使是所谓“监司”之一,负有代表朝廷的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责任。宋仁宗初,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贪汙不公,虐民害物者,转运使虽知事端,又未有论诉发觉,只以见更体量,别具闻奏。”其实,能够“体量”,还是较好的,更坏者则是互相勾结,共同“贪汙不公,虐民害物”。然而到宋仁宗晚期,陈旭仍然上奏说,当时的转运使,“非暗滞罢懦,即凌肆刻薄,十常八、九”,“今居职者非其人,专以办〔财赋〕为职业,故郡县之政不修,独掊敛刻暴之令行,而民受其弊”。他提议进行考课,“举其切务有五”,其中的第二条就是“按劾贪谬,修举政事”。尽管有此建议,“然卒亦无所进退焉”。


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以四川监司地远玩法,应有违戾,令制置大使按劾”。负有监察职能的监司自身“玩法”,又以制置大使监察,其结果又能如何?奸相秦桧“喜赃吏,恶廉士”,“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这是各路安抚使、转运使之类的买差遣价格。他们本来须负责监察州县官,却带头贪赃枉法。“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一手编织成庞大的贪官保护网。杜範描写南宋後期的政治,使用了“朝纲不肃,蠧弊成风,吏治不清,奸贪塞路”十六字。

       

明朝《采芹录》卷3说:“宣庙临御三年,始举正都御史刘观赃滥之罪,而以顾佐代之,诸御史贪淫不律者皆论斥。一时有位肃然儆动,往日婪货纵法,及挟娼酣饮之习,皆还就亷隅。是後淫亵一事,遂重为官刑物议。迨今士大夫畏慎名检,鲜或敢蹈之者。惟赃利因有暧昧,上下不无假借,监司论劾,动列收受满纸,而议者每从寛涵。”这还算是明宣德帝“大黜御史不职者”後的较好情况,至于此前此後的御史们自身贪滥而不振职,自不待言。

 

史实证明,等级授职制必然产生诸如裙带风、卖官等各种人事腐败,必然成为贪官污吏的温床,贪腐现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而编织成庞大的贪腐保护网。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的病根,就在于等级授职制;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的必然性,就在于等级授职制;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的总遗传密码,就在于等级授职制。


尽管朝代不同,但历朝历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简直就是在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这个模子非它,就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各种贪腐与黑暗的遗传密码正是在这个模子里得到了世世代代的传承和发扬。换言之,二千馀年间,尽管改朝换代不少,但地方政治却形成一整套强固的,说得好听是潜规则,说得难听是黑道,可以完全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代代相传。一整套潜规则其实并没有人为之著书立说,也没有老师教授,但只要进入等级授职制的大学校和关系网,绝大多数人肯定可以无师自通,而使一整套潜规则,或者说是黑道,薪火传承,不断得到复制,受难遭殃者只能是老百姓。古代的司法腐败和横徵暴敛是最关百姓疾苦的两件大事,而受苦最深者自然是占人口主体的农民。其根子固然在中央,而直接施苛政虐刑于农民者,还是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官员的瞒上压下。吏户是宋代统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吏与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但其主流则是共同鱼肉百姓。当然,我绝不否认在古代儒家思想的教育下,也确有少量清正廉明的好地方官,但只是支流,不占主导地位。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马恩全集》第1卷第411、414页)。马克思主义对专制政治具有兽性的批判,即使就研究地方政治而论,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的学者不赞成将古代地方政治描述得过于黑暗。在十官九贪的基本状况下,地方政治只能以黑暗面为主。这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强调以普选制取代等级授职制,应如何领会,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的本质和特性,应如何认识。依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看来,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都是阶级社会,贪腐是阶级社会的痼疾,一切剥削阶级的通病,只要有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地方政治的贪腐和黑暗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但民主和法治可以大大压缩贪腐滋生的空间。如果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地方政治,居然能够以光明面为主,是不符合史实的。可能有个别时期,如唐朝的贞观之治时,地方政治比较清明,以光明面为主,但只会是罕见的情况。当然,即使是在直接选举制下的地方政治,也未必就一定是以光明面为主。但直接选举制与等级授职制相比,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本质性的进步。按马克思主义的教导,只有用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方能真正大大压缩贪腐滋生的空间,这是中华民族进步的历史必需和必然。


坦率地说,关于地方政治与信息传递的关系,原先并未进入笔者的研究视角。但既然有的学者提出这个问题,也促使笔者进行思考。依笔者个人的看法,在某些突然或紧急的情况下,信息传递的迟速与通塞,对地方政治的行政效率可能有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在一般情况下,信息传递对地方政治的好坏,其作用是相当次要的。自古以来,地方官府对朝廷,地方下级对上级的虚报和瞒报,事实上是家常便饭式的顽疾。这其实不是根源于信息传递不通畅的问题,而是在根源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正如笔者常说,如若不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的理论的制高点出发,去俯瞰和研究制度史,制度史就有可能成为死的制度史。研究中国古代地方政治,正是为了将古代地方政治制度史,写成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至于撰写地方政治史,是否就算是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呢?敬请行家评论。


研究制度,包括地方政治制度,如若只谈纸面上的规定和制度的演变,确是有缺陷的。有的学者提出研究活的制度史的主张,我个人表示赞同。但对于什么是活的制度史,似有不同理解。我的理解比较简单,就是谈制度的实际执行和操作情况。我个人在2001年发表《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的人治》,即有此意图和尝试。当时我确实没有说“活的制度史”这一富有形象性的观念,而此文算不算是活的制度史,也有待大家评议。但若要谈制度的实际执行和操作情况,依我之见,就离不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总的说来,与信息传递关系不大。例如前述法外横敛和违法暴敛,从赋税制度史着眼,可否算是活的赋税制度史呢?这与信息传递到底又有多少关系呢?本文所谈的其他问题,也大抵如此。


总之,研究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史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正是贪腐与黑暗,而只怕不是信息传递。


最後,笔者必须强调本文属简单的浅论性和框架性的作品,无疑是抛砖引玉而已。其目的之一,是希望治史者们历朝地方政治的重大课题多加注意和关心,并且产生研究的兴趣。本文的看法正确与否,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本文的论述体系也肯定有缺陷,有待于大家批评、商榷、补充或完善。笔者也得知柏桦先生等对明朝地方政治已经下了很多功夫,有不少成果,只因时间、精力、条件等所限,而未能拜读。笔者更特别希望在宋、明、清三代,能有大部头的、深入的、细致的论述地方政治的专著问世。

 

《史学集刊》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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