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航企业登记改为备案 自贸区通航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即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民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除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民航局近日出台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并公布了相关改革许可事项具体落实办法。 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四川在内的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民航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
民航局的《实施方案》称,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民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对于采取“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措施的许可事项,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将备案材料报送具体审批部门即可,审批部门不再事先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的许可事项,审批部门通过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具体措施,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同时,民航局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指定平台。
民航局强调,民航各级审批机关要针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单目录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监管计划,更新调整监管事项库,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增强监管威慑力。
根据民航局制定的“采取‘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方式的许可事项具体落实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在上述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民航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民用航空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核发、驾驶员资质管理、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信息统计等工作,对非经营性航空活动的实施主体、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活动地点、时间、过程等各环节、各要素实施全面管理,以实现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持续安全管理。
根据民航局制定的“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许可事项具体落实办法”,民航局不再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营业执照,由民航局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在自贸区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除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国际机场名称变更的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且对于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取消使用许可证5年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另外,还优化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将负责外航管理的地区管理局由3个增加为7个,以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简化外航申请要件,由36项减至20项。
▶ 来源 | 成都日报
▶ 微信编辑 | 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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