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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陈峰:从Avanci专利纠纷波及汽车产业说开 —— 简析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中国汽车产业影响与应对


引 言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通信技术已经成为推动行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之一。在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通信技术的应用也愈发广泛。随之而来的是车企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需求。同时,车企也面临着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所引发的挑战。目前,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车企之间已经出现博弈。以Avanci为代表的专利权人,已经在欧美等汽车强国出现多起专利纠纷,并逐渐波及中国汽车企业。日前,Avanci的成员之一的诺基亚已向某些中国车企业发出涉及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法律函件。在此背景下,探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影响,并探寻应对之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此进行简析。 




一、Avanci专利纠纷在汽车行业的动向


Avanci成立于2016年,是一个由多家通信技术公司组成的专利池组织,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该联盟的成员包括爱立信、高通、诺基亚等通讯行业巨头。该组织致力于为使用通讯技术的相关企业提供许可方案,使其可以合法使用Avanci成员的标准必要专利。近年来,该组织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与车企协商谈判、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等,使得车企与其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例如,2019年,该组织的成员夏普和诺基亚等在德国发起诉讼,最终戴姆勒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同样的,该组织的成员长角公司在2021年起诉福特,也促使了福特加入该专利池。此外,2022年5月,通用汽车宣布已加入该专利池,而未经过诉讼的方式。2022年9月,Avanci宣布与丰田、日产、本田等车企签署专利许可协议。

Avanci成功使得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车企加入其专利池,为其在全球扩大专利影响力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Avanci正在有计划地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前述专利许可模式,并希望在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中国分得一杯羹。根据笔者获得的最新信息,诺基亚已经对中国车企发起了相关专利许可协商,部分中国汽车制造商已经收到了其发出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法律函件。这意味着,Avanci与中国车企之间关于专利许可模式的纠纷未来可能会频繁发生。如果Avanci在中国推行其专利收费标准,将会导致中国汽车制造商面临巨大的专利费用压力。可以预见,这些专利纠纷将对中国汽车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中国车企的影响


1. 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汽车的融合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对标准必要专利给出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是指为实施某项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专利权人、专利使用人、标准组织三方。标准组织选择某项特定的技术作为标准,该标准被市场承认后,往往会在某一领域所通用。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共属性和广泛应用性,因此对其许可方式施加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需要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这意味着,专利权人要求的专利许可费用应当合理,而专利使用人也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支付专利费。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FRAND原则,保证许可协议的公平公正。

针对汽车而言,其涉及到的通讯技术核心部件为车联网控制单元(Telematics Control Unit,TCU)。该组件在车辆与外界进行通信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帮助汽车实现与互联网、手机、电脑等互联互通。为此,通信领域的许多标准必要专利成为了车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中包括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GSM、GPRS、EDGE,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LTE、LTE-A,以及无线局域网通用的标准IEEE 802.11(WLAN)等。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实现车辆通讯互联的必要条件。

2. 专利许可模式之争

鉴于汽车行业十分依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车企亟需解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目前,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行业主要有两种许可模式,整车模式和部件级模式。整车模式通常指的是由整车制造商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协议,以整车为许可费计算基数,向整车制造商收取专利许可费。而部件级模式则是指专利权人向整车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以组件为许可费计算基数。对现存的两种许可模式,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指出,无论是汽车产品中的零部件还是整车作为许可费计算基数,都应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对于该汽车产品的实际价值度贡献。 

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式的实践中,Avanci是整车许可模式的主要推行者之一,华为则是部件级许可模式的支持者。中国车企的惯常做法,也通常倾向于采用后者。车企通过由零部件供应商解决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来避免知识产权负担。但是,Avanci只向整车制造商许可而拒绝向零部件供应商许可,与中国车企倾向的习惯方式相悖。Avanci所代表的整车许可模式,对中国汽车企业获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 车企在国内市场的法律风险

围绕着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和车企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博弈。如果车企和专利权人无法就国内市场的专利许可达成协议,则车企使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对于发生在国内市场中的专利侵权纠纷,主要的管辖法院为中国法院。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果汽车企业被裁定侵犯专利权,则专利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之一为损害赔偿。车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权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地位,并且考虑到汽车企业可能侵犯的专利涉及到大量的汽车生产,因此赔偿金额可能会很高,这将对车企的正常经营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汽车企业来说,这种禁令可能导致车辆无法销售,将对车企带来无法完全预估的负面后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做了限制,即“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承诺的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没有明显的过错”,对于权利人要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通常不支持,但是汽车企业仍然无法完全规避禁令所带来的风险。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已经有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产品判决禁令的先例。例如,在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之一为停止侵权行为。因此,汽车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禁令可能带来的风险。

4. 汽车出口中的法律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出口进入高速发展期,出口数量快速增长。2021年,我国出口的汽车数量突破200万大关,总计达到201.5万辆,位居世界第三。2022年,我国汽车出口总量达到311万辆,超过德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汽车出口国。目前,中国汽车的出口数量正在逐渐接近日本,未来几年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出口国。在我国汽车出口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性,我国车企应该重视汽车出口到国外时,所需面临的被诉侵权法律风险。下文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结合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典型案例,阐述车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英国,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无线星球(UP)诉某中国通讯企业案。无限星球于2014年3月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该中国通讯企业等公司侵害其所持有的英国标准必要专利。在诉讼中,无线星球请求与该中国通讯企业达成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否则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该中国通讯企业则主张无线星球仅可就英国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主张许可协议。法院在裁决中,为争议双方确定了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并判决“FRAND禁令”,即该中国通讯企业如果不按照法院确定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达成许可协议,则该中国通讯企业在英国被禁止实施涉案专利。该中国通讯企业后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其中一项主张为请求以损害赔偿代替禁令,但案件最终被驳回。

在美国,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引起的争端,美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救济途径之一是损害赔偿。对于禁令的适用,施加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美国法院大体遵循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确立的衡平原则,即禁令的四要素检验法:(1)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2)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无法充分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害;(3)衡量双方利益,该救济方式是合理的;(4)公共利益不因禁令受损。例如,在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中,上诉法院法官表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应基于eBay案中的框架进行评估。最后,上诉法院确认摩托罗拉无权因专利侵权行为获得禁令。 

根据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车企在汽车出口过程中面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可能主要涉及损害赔偿和发布禁令。车企应当认识到,赔偿金额可能非常高,而禁令的颁布也可能导致车企在所在国的汽车销售业务遭到限制。对于车企来说,无论是损害赔偿还是禁令的风险都是极大的。同时,车企还应警惕,专利权人在进行侵权诉讼时所附带的要求法院裁定全球许可费率的请求。因为与国内相比,国外法院裁定的许可费率可能较高,使得车企在与专利权人的许可费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进行汽车出口时,车企应该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三、车企的应对策略


1. 商业协商和谈判

以Avanci为代表的整车许可模式进入中国,对于车企来说可能只是时间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车企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以应对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车企可以积极与专利权人达成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在进行许可协议谈判时,车企应该遵守FRAND原则。一方面,理解和尊重专利权人的权利,并通过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另一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专利权人制定合理的专利许可协议,并避免出现纠纷和诉讼。

其次,在这一过程中,车企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为其获得许可增加助力。律师可以根据车企的需求和目标,制定合适的谈判策略,包括讨论授权的范围、授权费用和支付方式等,并提示潜在的法律风险,帮助车企争取更多的合理利益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律师还可以为车企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以确保车企在许可谈判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车企还需要注意平衡自身的利益与整车许可模式的规范化和国际化趋势。车企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推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和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减少车企获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使用权的障碍,并同时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2.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诉讼

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具有可诉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3款规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该司法解释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诉讼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中,已经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加入第三级案由。

此外,在OPPO公司诉夏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在确定管辖权时,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当事人意愿”和“更密切联系原则”标准,即当事人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时,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管辖权条款,不影响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故即使面临与专利权人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中国车企亦可以考虑选择在中国提起诉讼。  

因此,车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与专利权人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达成一致,则可以考虑通过在中国提起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平衡双方利益,居中作出裁决。并且,从目前已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来看,与欧美法院相比,中国法院裁决的使用费较低。这对于车企来说,意味着可以通过在中国诉讼,得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车企亦可以通过诉讼,使得双方的分歧得到妥善解决。在车企提起诉讼时,可以考虑由具有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代理案件。鉴于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拥有相关诉讼经验的律师可以帮助车企准备庭审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确保准备的充分性。在庭审中,律师也可就专利法律等专业问题向法庭进行解释和说明,提出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费率计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许可费主张等,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3. 探索反垄断规制路径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我国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六十八条,明确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指南第十五条指出,以不公平高价许可知识产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列举了可考虑的分析因素,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已经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案例实践。案件的裁判依据和意见,可以为车企提请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提供参考。在行政执法领域,2015年,高通公司因其垄断行为而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款,金额高达人民币60.88亿元。本案的行政处罚决议书中阐明,经查明,高通公司在其相关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主要原因为,其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高,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其他制造商对其专利许可高度依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大。并且,高通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搭售其他专利,在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据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处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在诉讼领域,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第一案。在该案中,首先,法院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属性与特征分析、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界定了相关市场。其次,从市场份额,是否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方面评估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次,法院围绕是否构成过高定价的问题、是否构成搭售的问题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在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和损害影响,当事人为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酌定赔偿数额。

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调查或诉讼的实践中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问题。二是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认定的难度很高。而且,考虑到在汽车行业的通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我国尚无车企投诉或诉讼专利权人反垄断案例的实践,行政机关及法院分析上述问题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情况尚不明确。因此,反垄断作为车企维权的一个选项,车企如果考虑提请反垄断诉讼或调查,则应充分认识到案件认定的难度。

鉴于反垄断诉讼的专业性和难度均很高,建议车企聘请具有反垄断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协助车企完成反垄断诉讼。在诉讼前,律师可以对案件进行充分分析和调研,对专利权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帮助车企收集、整理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证据,并分析法律依据。同时,律师可以针对车企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评估可能的法律风险。并且,律师可以协助车企起草反垄断的起诉书,并确保起诉符合法律要求。在代理中,律师也可以代表车企积极举证证明车企因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而带来的损失,并且请求损害赔偿。在律师帮助下对案件进行充足准备,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有利于帮助车企获得法院支持,并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4. 以诉讼促和解

根据国外的诉讼经验可以发现,许多大型国际车企也曾被牵涉进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纠纷中。例如,诺基亚和戴姆勒汽车公司之间的诉讼大战就是一个案例。戴姆勒和诺基亚之间的诉讼历时两年半,但最终通过双方达成和解来结束案件。因此,对于车企来说,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虽然是一种合法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相反,车企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的方式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 

在与专利权人和解的过程中,车企可以考虑让专业的律师加入其中。首先,律师可以加入和解协议的谈判。律师在和解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律师凭借丰富的谈判经验及专业法律知识储备,不仅可以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车企争取到合理合法的和解条款,而且律师还可以通过谈判来调和双方的矛盾,推动和解协议的达成。其次,律师可以帮助车企起草和解协议。在制定和解协议时,律师会注意确保协议的条款清晰、准确,避免产生条款模糊、歧义或不可执行等问题,以防止引起争议。此外,律师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和解协议的风险和收益,制定更加明智的决策,充分保障车企的各项权益,同时兼顾双方利益。再次,律师还可以帮助车企综合分析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执行性等方面,避免企业在未来和解协议的履行中遭受损失。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车企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律师会对协议中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条款进行仔细分析,以避免车企因合同条款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中。


结 语

随着汽车行业不断数字化,通信技术已经深刻融入汽车产业,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产业发展中已经不可或缺。以Avanci专利纠纷为代表,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也随之而来。目前,Avanci已经向中国汽车企业发出了相关告知,车企应该积极制定应对策略,寻求化解危机的方法,并注重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该领域问题依然复杂多变,车企需要不断探索,以便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对各种挑战,推动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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