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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干货|一号文件视角: 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途径与意义

2017-02-22 李华 五道口金融沙龙


编者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展了期权交易,随着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总交易量逐渐与期货不相上下。但与国际上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风险管理工具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令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受限。为此,我刊编辑部邀请原中国期货业协会前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为期货业协会非会员理事的李强博士担任2017年2月刊特约主编,通过组稿行业内顶级专家,生动重现了“保险+期货”成为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创新模式的全过程,论述了期货与衍生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李博士历任深圳中国国际期货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集团公司执行总裁、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期货业协会非会员理事与人才培养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期货与衍生品学界、业界和相关监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历与经验,近年来更加致力于中国期货与衍生品人才的培养。让我们与李博士一起,共同书写中国期货业的昨天,见证中国期货业的今天,期待中国期货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

李  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综合创新办公室。

本文刊登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7年2月刊(杂志全球发行,每月8日出刊,定价:80元/本,全年960元),为2月刊封面文章《衍生品市场新纪元——从“保险+期货”到期权》组稿之一《如何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导读

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对保险来说,与期货的合作创造了市场价格风险保障的可能性;对期货来说,解决了对接『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对银行来说,保险标的成为银行服务农村小额贷款的优质抵押物,缓解了融资难问题。


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央“一号文件”都首次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在此精神指引下,以农业部、证监会指导下的商品交易所等为代表的国家有关部门和以江苏、广西、青岛等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资金支持的形式推动“保险+期货”试点迈进实质性发展阶段,以中国人保财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在2015年与期货公司创造性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在中国首次落地之后,继续推动黑龙江的大豆期货价格保险、吉林和辽宁的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以及新疆的棉花期货价格保险等典型试点项目开展,履行国有骨干金融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6年的试点表明,“保险+期货”是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撬动农村金融板块、助力精准扶贫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进一步扩大并推向深化的必要性。同时,试点过程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组织协调机制缺乏导致市场略显混乱、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后续试点扩大乏力、行业融合制度障碍导致试点效率不高、内涵外延认识不足导致产品简单复制且创新不足、战略意义定位不明导致责任分工模糊等,影响了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进程。


为了在2017年乃至整个“十三五”时期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出可复制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有必要正本清源,梳理“保险+期货”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渊源、深远的市场和社会意义以及深切的风控和扶持诉求。


“保险+期货”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目前,“保险+期货”试点主要表现为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及对应的场外期权配套。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即分别根据保险标的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对应期货品种的合约价格确定目标价格和参考价格,由参考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确定保险赔偿。对应的场外期权配套即根据承保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数量、期限及目标价格进行相应的场外期权配置。


“保险+期货”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的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局限。理论上,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特征并不满足“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这一经典的可保风险判断标准,不能成为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实践上,即使是保险公司迫于市场需求压力开办了价格保险,也面临两个运行难题:一是缺乏公认的价格发现机制,保险理赔的公允度存疑;二是缺乏可行的风险分散机制,国际再保险市场多持谨慎观望态度,保险发展的持续性堪忧。


“保险+期货”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保险+期货”通过保险的桥梁,将分散的农户与期货市场联系起来,本质上是通过保险形式发挥了期货功能,解决了保险“保价格”的理论障碍。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具有独立、公开、透明、连续、预期以及权威等特点,是科学的价格发现机制;场外期权实质上发挥了来自资本市场的“再保险”功能,而其杠杆效应、兜底又不限盈利、回避无负债结算制度等特点简化了风险锁定难度,是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解决了保险“保价格”的实践障碍。



“保险+期货”的市场和社会意义

“保险+期货”开启了金融协同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格局。当前,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对金融工具的实际诉求就是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对保险来说,除传统的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意外事故和疫病风险保障之外,与期货的合作创造了市场价格风险保障的可能性;对期货来说,以期货价格保险为纽带,实际上帮助期货市场解决了对接“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而且,这种合作将反向促进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显著提升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对银行来说,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保障,无疑将有力推动保险标的成为银行服务农村小额贷款的优质抵押物,缓解融资难问题。所以,“保险+期货”创新能撬动整个农村金融链条的良性互动,满足农业现代化对于资金和风控的要求。


另外,“保险+期货”的运行模式实际上是在农业产业链的市场化运作之外建立了一种外循环的市场化利益补偿机制,能够在利用市场化手段补偿农户因价格波动导致损失的同时,避免价格托市等行政干预对农业产业链条上价格信号的扭曲,发挥市场价格引导生产、调节供求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保障农民收入政策和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双重目的,是当前探索“价补分离”、推动农产品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


可见,“保险+期货”的金融创新不仅具有带动金融主体在实现多赢基础上服务“三农”的市场意义,也具有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政治意义,推广前景无限。


“保险+期货”的风控和扶持诉求

进一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需要在完善组织协调、落实资金支持、厘清制度障碍、拓展内涵外延、提升战略定位以及加强宣传培训六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完善“保险+期货”试点的组织协调。


建议由保监会、证监会分别指定专门责任部门牵头“保险+期货”试点中保险端口、期货端口的工作,并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委共同发起“保险+期货”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保险+期货”一致行动规划及方案,定期召开会议跟进落实“保险+期货”试点情况。


建议由保监会授权地方监管局、证监会授权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商品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大连、郑州和上海,依托证监会下属的商品交易所和保监会下属的地方监管局,分别成立针对不同品种的“保险+期货”协同创新研发中心,做好“保险+期货”试点的产品开发和风险统一分散工作,探索“保险+期货”试点“产品集中开发、业务遍地开花、风险统一分散”的模式。


建议由保监会设置“保险+期货”试点的保险机构参与门槛条件,根据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规则按年度选定“保险+期货”试点参与机构,并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形成进入和退出制度。由证监会指导商品期货交易所设置“保险+期货”试点的期货主体参与门槛条件,根据期货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规则按年度选定“保险+期货”试点参与机构,并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形成进入和退出制度。


二是落实“保险+期货”试点的资金支持。


建议农业部继续将“探索‘保险+期货’等金融保险融合创新”纳入2017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目录,引导主产区主动探索主要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保险及基于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试点,通过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提升试点效果。同时,鼓励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探索“保险+期货”试点。


建议证监会指导交易所继续在2017年开展“场外期权”、“保险+期货”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的期货机构以及保监会指导下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试点申报。


建议财政部设立“保险+期货”试点专项基金,支持“保险+期货”试点在更大的范围和规模上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结合前期农业部及证监会指导下商品交易所的试点经验,建议2017年专项基金以国家大力支持“东北振兴”为契机,以东北吉林、辽宁的玉米以及黑龙江的大豆为主要品种,以期货价格保险为主、以基于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为辅,采取“中央补贴80%+农户自缴20%”的形式,开展专项补贴。


以期货价格保险为例,保险金额=预期价格×保障比例,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政府补贴金额=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比例。假定玉米预期价格为1500元/吨、保障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8%、政府补贴比例为80%,则玉米期货价格保险的单位重量政府补贴金额为76.8元/吨;假定大豆预期价格为3600元/吨、保障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5%、政府补贴比例为80%,则大豆期货价格保险的单位重量政府补贴金额为115.2元/吨。


以基于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为例,亩均保险金额=预期价格×亩均预期产量×保障比例,亩均保险费用=亩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亩均政府补贴金额=亩均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比例。假定玉米的预期价格为1500元、预期产量为0.5吨/亩、保障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10%、政府补贴比例为80%,则基于玉米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的亩均政府补贴金额为48元/亩;假定大豆的预期价格为3600元、预期产量为0.12吨/亩、保障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8%、政府补贴比例为80%,则基于大豆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的亩均政府补贴金额为22元/亩。


三是厘清“保险+期货”试点的制度障碍。


建议保监会对“保险+期货”试点的财产保险产品性质及边界予以明确。应该从两个层面理解“保险+期货”,一是从运行逻辑上看,先是保险机构承保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然后通过期货机构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前端的保险承保和后端的期货风险对冲是紧密结合并严格匹配的,所以将“保险+期货”划分为投资端业务是不合适的,它应该是投资端驱动或者以投资端为前提的负债端业务;二是从产品落地上看,呈现在农户面前的是承担了价格风险的保险产品,是由保险机构出具保险合同并承担出险情况下的赔付义务,期货机构与农户没有业务关系而仅与保险机构发生对应于承保结构的风险分散业务关系,所以将“保险+期货”划分为期货的中介买卖是不合适的,它应该是以期货市场为风险分散渠道的保险产品,不是保险是期货的中介,而恰恰是期货是保险的后台。因此,“保险+期货”模式无论从运行逻辑还是市场表现都符合保险的特点,遵循“保险姓保”的基本要求。当然,从金融融合创新服务“三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要能帮助农业生产实现分散市场风险的目的,争论保险或是期货的行业划分实质意义不大。


建议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尽快出台“保险+期货”试点的指导性方案,明确操作指引,划定监管底线,控制合规风险。一要对产品报备流程予以优化,并对产品的风险定价予以原则性指导;二要对承保理赔操作实务予以必要的规定,确保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等保险原则落到实处;三要对试点中保险与期货机构之间权利金支付和行权摊回赔款的财务制度予以规范。避免在试点中出现不同保险、期货机构对于同一品种、同一模式的恶意价格竞争以及违约等一系列引发市场混乱的问题,引导“保险+期货”试点在阳光监管环境下稳步扩大。


建议保监会、证监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对于“保险+期货”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像对农业保险的税收减免一样,对参与试点的期货机构相关业务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试点运营成本。



四是拓展“保险+期货”试点的内涵外延。


建议保监会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在以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为切入点稳步推进“保险+期货”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与农民、农业生产经营实际更加切合的收入保险试点,在产品开发、风险分散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建议证监会指导商品交易所鼓励期货机构参与保险机构的收入保险试点,发挥好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方面的独特优势。收入保险是融合了传统自然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的综合保险,是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和价格保险的结合体,是“保险+期货”支农扶贫更高级、更有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的实现形式。


建议保监会、证监会鼓励保险机构、商品交易所以及期货机构通力合作,针对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涵盖全产业链的综合风险管理服务,以客户为中心,弱化产品的行业属性,强化产品的功能导向,为农业生产构建从自然风险、疫病、意外事故到市场风险全面保障的“三农”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建议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鼓励保险机构、商品交易所、期货机构以及银行机构的联动,探索“保险+期货”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农业信贷支持模式,以“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以及“三农”风险管理体系等试点模式为前提条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户信用保证保险,提供农业生产资金支持,形成“‘保险+期货’解决风险管理—银行解决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扩大—风险管理和资金需求扩大”的良性互动,弥补农业生产缺乏优质抵押物的先天弱势,撬动农业现代化的整体农村金融板块。如果将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划定为“保险+期货”的1.0版本、将基于期货价格的收入保险划定为2.0版本,那么以保险和期货合作撬动整个农村金融板块的模式则是3.0版本,是“保险+期货”试点的努力方向。


建议证监会支持商品交易所以“保险+期货”试点为深入契机,一要根据“保险+期货”试点中反映的时间跨度、限仓等问题,对现有期货品种的交易规则给予适当的调整和优化。同时,利用行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及信息共享,适时启动新品种的研发;二要尽快推出玉米、大豆等场内期权产品,为“保险+期货”模式中的场外期权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风险管理渠道,缓解当前通过期货操作复制期权对冲场外期权的高成本、低效率、高风险问题;三要充分发挥自身平台优势打造场外市场平台,推动场外业务发展,以更加灵活、多样、个性的场外期权交易,丰富“保险+期货”试点的模式,也促进风险在参与场外市场交易的产业内外主体中实现更有效的分散,推动“保险+期货”试点更加贴合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具有更大的风险承受能力。


建议保监会鼓励再保险主体参与“保险+期货”试点,在产品设计、定价、风险分散安排等方面发挥作用,探索多样化的试点模式。


建议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农产品现货价格大数据平台、农产品实际产量统计体系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与期货市场价格体系平行的价格发现机制及实际产量反映机制,为“保险+期货”的深入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资源和条件。


五是提升“保险+期货”试点的战略定位。


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的角度定位“保险+期货”试点的战略意义。当前中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核心在于探索这样一种平衡: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构建主要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确保农产品产业链条的市场化运行;另一方面,要发挥价格支持和补贴政策功能、构建独立于市场价格波动之外且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收入稳定机制,保护农民种粮利益,服务“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粮食战略。“价补合一”的托市政策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正是没有达成这一平衡。当前目标价格制度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为了实现这一平衡。而“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创新的基点就是为了更好地形成这一平衡格局。


建议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从“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的角度定位“保险+期货”试点的战略意义。将“保险+期货”试点作为探索上述联动机制的重要切入点,以“保险+期货”的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合作打造农业生产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以农业生产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涉农信贷的重要前提条件,以针对农业保险保费、涉农信贷利息、农产品期货保证金或期权权利金的补贴形成上述联动机制的润滑剂,实现良性互动,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多方共赢。


六是加强“保险+期货”试点的宣传培训。


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合作做好“保险+期货”试点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形成针对不同群体的多层次培训体系,一要开展针对发展改革委系统、财政系统、农业系统干部的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全方位介绍保险、期货的基本知识和理念、“保险+期货”的由来、意义、问题、走向等多方面内容;二要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保险+期货”的基本原理、管理风险的效果等内容,尤其要培训与保险机构和期货机构的合作方式和实际操作流程;三要针对分散农户,尽量避免专业词汇和原理的阐述,只需以简单易懂的保险合同为重点,将“保险+期货”试点如何投保、如何理赔的问题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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