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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P评论:一场考试引发的地震 是法律与地位的见证

2016-04-24 丫丫 GPLP

前言:

  我们遗忘的速度总是惊人,对于现象的背后如何解决,是保留问题年年发生,还是忍受阵痛解决问题,这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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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考试引发的地震,这是任何人所想象不到的。

  然而,事实却发生了,当天使投资大佬、PE大佬及私募基金大佬甚至明星、各路人马停止一周正常工作考试之后,市场反馈的结果考试的所有人都在抱怨吐槽,没有考试的人都在看热闹,然而,没有人会追问,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个欢乐的结局。

  考试监管 需要吗?

  除了高考,从来没有哪个考试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这般受到关注,也从来没有一个考试能够让整个行业受到震惊。

  需不需要考试?显然,毋庸置疑。

  当各大知名基金被众多骗子打着金字招牌骗取LP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应对?

  当几年前某部委要求私募基金备案的时候,传销组织打着已经备案的名号出来的时候,我们又改如何应对?

  这是历史趋势,然而,却需要更人性化,更容易实现。

  PE监管之争的背后是无法可依

  快要考试的前夜,某部委旗下的中投创呼吁取消考试,这让整个市场哗然。

  针对哪个婆婆的争论,其实早已有之。

  早在2009年,发改委就起草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成行。此次文件的出台,在一些措辞上进行了谨慎的修改,因此也被认为是退而求其次的结果。

  2011年,发改委又曾下发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必须到发改委进行备案,对象涵盖原国务院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

  随后,2014年,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登记备案、风险监测等职责划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这算是盖棺定论了吧?

  非也。

  要不也不会有昨天的事件,而且人家呼吁也是有道理的,毕竟,根据据财新网《中国创投委对决基金业协会,PE监管权争议何在?》一文中律师解析,证监会监管PE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律师表示,基金业协会实施自律监管的最高法律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第一,直接的授权依据则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5号令)第六条,而105号令的上位法依据又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作为最高位阶法律依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身上,因为它其实是一部“跛脚”的法律,其约束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就是说,严格来讲《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即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只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而并不包含最新崛起的PE基金。之所以说跛脚,是因为当初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时候,“大修”方案即制定《投资基金法》,把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都纳入基金法管辖的想法,没有得到最终认可,导致私募股权基金并没有明确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似乎并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自律监管权。这恐怕也正是中国创投委和不少人士敢于提出挑战的底气所在。

  依法治国,这是国家要求,然而,当没有法可依的时候,PE该怎么办?

  退一万步,即便归证监会监管,当前的现状也恰恰是刚有了婆婆,而相关家规,还没有制定。

  因此,才有了我们考试乱象与不公平之说:毕竟让天使投资人、一级市场的从业者去参加二级市场的考试,无论怎么备考,一级市场的人总是找不到北,毕竟出的题目与实际从事业务南辕北辙。

  婆婆争抢与PE地位有关

  到底如何解决?国外有没有类似模式?

  GPLP君也不知道。

  不过,作为行业小兵,GPLP君知道,路是人走出来的,毕竟十年之前甚至更早的时候,整个行业相当冷清,大家业务不忙,好项目求着投资,PE的作用在中国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甚至PE从业者被誉为“骗子”。

  然而,今非昔比,各行各业的人都在涌入,林子大了,就什么鸟都有了,当然,这个昔日受气的小媳妇也就被婆婆争着要了。

  这个是行业的悲哀还是庆幸,GPLP君无法评论,只能说,PE的确在曲折当中前进着,如今一场考试已经引发了众多人的关注,因此,还请大家继续关注PE,厚爱整个行业。

  作为一个小兵,GPLP君也能很自豪的说一句,“俺是从事P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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