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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腾讯秒杀,华为正酝酿一场空前的革命!

2018-03-31 吴新婷



30岁的华为,被20岁的腾讯秒杀了!

 

根据两家公司刚刚公布的业绩,2017年华为的净利润是475亿元,而腾讯飙升到了715亿。也就是说,腾讯的利润达到了华为的1.5倍。

 

而在2010年,华为的净利润为238亿元,腾讯只有80.5亿元,华为几乎是腾讯的3倍!

 


至于目前的员工人数,华为接近18万人,腾讯大约为4万人,腾讯的员工人数不到华为的四分之一。

 

这真是应了那句话:长江后浪推前浪,江山代有才人出!马化腾生于1971年,比任正非小了27岁!

 

华为和腾讯基本上不构成竞争关系,拿他们对比是因为都是深圳企业。

 

那么问题来了:华为是不是已经“烈士暮年”?而腾讯是不是已经“高枕无忧”?

 

当然不是!事实上,腾讯在公布业绩前后刚刚经历了一场股票大跌。一方面,腾讯第一大股东宣布减持大约2%的腾讯股权,另一方面腾讯的游戏收入出现了季度环比下滑。这两个事情连续出现,让市场对腾讯的发展“是否见顶”出现较大分歧。

 

至于华为,也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全球通讯方式正在酝酿新的变革,5G时代快速到来,未来可能全面进入卫星移动通讯时代。另一方面,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开始见顶,整个行业的增长极限似乎已经到来。

 

但华为2017年报,也向我们展示了这家企业值得敬畏的一面:

 

1、华为目前全球研发人员达到8万人,大约占全公司总雇员的45%;

2、华为2017年的研发经费达到了8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4%,占年销售额的15%。近十年来,华为投入研发费用超过3940亿元。

3、华为拥有的专利达到了7.4万件,其中90%以上是发明专利,其拥有PCT国际发明专利的数量,为中国企业第一。

 

也就是说,华为的研发投入几乎达到了其年度利润的两倍!华为在研发上的投入在中国企业里是绝对遥遥领先的。下面是以欧元计算的,中国企业2017年研发投入排行(表格里华为的数据被低估了一点):

 


而且我还可以告诉你,897亿元人民币的研发投入,几乎是清华大学一年科研经费的18倍!换句话说,中国科研经费最多的前30个大学的经费投入总和,都没有华为一家企业多!

 

上图:中国内地高校2016年度研发经费前十。


2018年,华为的研发经费投入可能会突破1000亿。对于这样一个企业,你绝对不能低估它的前途。


 

更何况,华为正在开展一场真正意义上的自我革命!

 

华为的掌舵人任正非素来以危机意识、自我反思意识著称,他不断在自我革命。但2018年正在酝酿的这场变革,却可能是华为有史以来最大的!

 

几天前,华为领导班子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担任华为董事长多年之后,孙亚芳退休,梁华接任。华为新董事会构成如下:

 

董事长:梁华

副董事长:郭平、徐直军、胡厚崑、孟晚舟

常务董事:丁耘、余承东、汪涛

董事会成员:梁华、郭平、徐直军、胡厚崑、孟晚舟、丁耘、余承东、汪涛、徐文伟、陈黎芳、彭中阳、何庭波、李英涛、任正非、姚福海、陶景文、阎力大

候补董事:李建国、彭博、赵明

 

可以看出,任正非既不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是常务董事,只是普通的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总裁)。但任正非还有一个重要身份,他是华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两名成员之一。华为股东会由任正非和员工持股会构成。

 

上图:华为2017年年报截屏,华为是一家股权非常特殊的企业,表决权、所有权、分红权其实是分离的。在股东会里任正非至少有50%的表决权。普通员工的股权,可以理解为分红权。


也就是说,任正非至少拥有华为50%的表决权。而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已经升任副董事长。

 

320日,任正非以华为总裁的身份,签发了《华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纲要2.0总纲(公开讨论稿)》,开始在公司内部征求意见。这意味一场重大变革,即将在华为发生。(这份文件,可以在华为心声社区首页上看到)

 


文件总结了华为过去30年成功的原因,试图摆脱“路径依赖”,让华为“始终充满活力”,以迎接未来的挑战。

 

在总结过去30年成功经验的时候,文件说:“过去三十年,公司基于正确的社会与产业洞察与假设,形成并坚持了正确的发展思想与路线”。

 

所谓“社会洞察”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人们间沟通的数字鸿沟需要跨越;

所谓“社会假设”是:在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企业发展空间与市场机会;

 

所谓“产业洞察”是:产品相对标准化、代际变化相对缓慢,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具有相似性,商业模式比较稳定(2B模式,客户主要购买产品与相关服务)

所谓“产业假设”是:做快速、有力的跟随者,用持续的微创新、较高的性价比、良好的客户体验,构建公司持续发展并择机超越的机会。

 

也就是说,华为承认自己的第一个30年,是依靠当“跟随者”、搞“微创新”和“较高性价比”发展起来的。说到底,是利用了“中国工程师群体”比“西方工程师群体”巨大的薪酬差距,并抓住了中国快速城镇化、信息化的巨大历史机遇。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任正非提出的“以宗教般的虔诚对待客户需求,重视普遍客户关系,构筑战略伙伴关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华为首先可以打败国内对手,然后再解决国外对手。

 

 

进入第二个30年,华为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首先,华为已经是领跑者,而不再是跟跑者,后发优势没有了;其次,人民币升值加速了“中国工程师成本”的提升,人力成本优势逐步消失;第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竞争对手突然倍增,华为面临“跨行业颠覆”的可能;第四,美国对华为采取了处处封杀的姿态。

 


在华为上述文件里,有这样一张分析图(上图):华为突然发现,竞争对手不仅仅来自“设备产业”内部,还可能来自“芯片产业”、“互联网/云服务商”,甚至是“电信运营商”。华为可以涉足的范围变大了,但竞争对手也大幅增加,市场格局变得高度复杂。

 

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如何让18万人构成的华为摆脱官僚主义、激发全员活力,同时避免风险和内耗,就显得空前重要。

 

在任正非看来,华为的新定位是:把数字世界带入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组织,构建万物互联的智能世界。

 


但问题是,定位是简单的,变成现实是复杂的,关键问题是人的管理。任正非已经74岁,他希望通过这次自我革命迅速建立起统治与分治并重、责权清晰、运作高效的“分布式经营模式”。

 


而这一切,说到底就是:发现人才、留住人才、让人才发挥作用、让人才始终充满激情和活力。为此,华为在这份《人力资源管理纲要2.0》里提出了大量的新管理理念。比如:

 

高层领导要学会“仰望星空”,要在思想与方向上引领公司前行。

业务部门主官要具有企业家般的奋力牵引精神和独立担当经营责任的能力。

一线作战团队主官既要“敢战”,有强烈的求胜欲望;又要“善战”,具备打赢“班长战争”的新能力。

打破干部队伍板结,促进干部按需流动,有序引导优秀干部奔赴新机会、做出新贡献。

要调整过往单一聚焦电子信息领域生源的获取模式,进一步加大对于数学、物理、材料、生物、艺术、人文等多学科优秀生源的获取比例,让丰富多样的队伍知识结构,触发融合创新带来的创造机遇。

 

上图:对于华为即将展开的大变革,华为员工非常关注,纷纷在“心声社区”上留言。


面对未来的挑战,一流的企业、企业家都充满焦虑。腾讯的解决方案是,在优化自己原有产品、服务的同时,全力开展“流量变现”、“流量储备”,大量投资、收购企业,力图“不错过未来”。

 


有人统计,腾讯在2017年以“每月10家”的速度不断投资新的企业(上图)。而华为则试图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再造内部流程、激活员工活力的方式,最终杀出一条血路!

 

企业竞争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科技类企业的生命周期更短,迭代迅速。无论是华为还是腾讯,都压力巨大。


让我们祝愿这两个中国土生土长的世界级企业,通过各自的不懈努力、自我变革,都能实现基业长青!

CDR来了!回A股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原来就这几家!


CDR(中国存托凭证)呼之欲出!


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完善各项配套规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


其中,市场最为关注的创新企业盈利指标问题首次得到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具体来看,《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


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1,试点企业选取标准是什么?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主要包括:


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意见中所称的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美股及港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20亿美元的有11家,除去已在国内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以及不算创新企业的中海油之外,符合CDR发行条件的仅有6家,分别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港股仅有腾讯一家符合要求。



2,试点企业的选取机制是什么?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更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3,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境内发行上市?


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关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


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发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5,如何解决试点企业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问题?


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6,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中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应当承担存托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7,试点企业的上市及交易相关制度将如何安排?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8,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


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9,信息披露有哪些特别要求?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


试点企业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10,试点企业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要求?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驶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11,证监会对本次试点工作推进有何总体考虑?


考虑到创新企业巨头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有序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12,本次试点将何时启动?


若干意见已经发布,证监会将抓紧制定试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向市场公布。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实施试点。


市场分析

CDR会采用怎样的制度设计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CDR制度设计上会借鉴ADR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预计CDR可能是融资型、参与型、设立门槛的公募型的存托凭证。


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预计政策会统筹规划新老经济上市,未来一年A股首发融资约3500-4000亿元,虽高于17年的2300亿元,但低于07年和10年4800亿元水平,未超出A股承载能力,整体虹吸效应不大。


对成长股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会对进一步增加A股成长股的分化。新经济龙头更受青睐,估值与基本面不匹配的成长股会面临资金流出压力。


是否会导致资金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蓝筹”市值仅为“旧蓝筹”的1.2%,整体体量较小;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更多的是导致资金在成长板块内部分化,资金不会大规模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附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

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四、试点方式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五、发行条件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一)参与主体。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二)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跨境转换。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七、信息披露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八、投资者保护

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九、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组织管理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刘晓博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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