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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相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编辑: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