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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上形成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2015-10-12 盈科孙自通律师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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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盈科孙自通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就网贷交易而言,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投资人投资完成之后,其手里任何纸质的文件都没有,投资人投资完成后形成的协议是电子合同,相应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网贷交易可分为两部分,即“资金流”和“现金流”,电子合同解决的是信息流的问题。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一旦到了诉讼阶段,出借人需要对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先看一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上述规定,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书面形式不仅仅包括常见的书面的纸质合同书,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属于符合条件的书面形式。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据此,网贷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多为WORD或PDF格式的文件,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据此,很多网贷平台在对外宣传中宣称,网贷平台上形成的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我们看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条件,其主要规定在《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根据第六条的跪地呢该,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各位可以对照一下,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在这里我重点讲一下《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从目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来看,其虽然符合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但想证明其真实性存在一定难度,理由如下:

网贷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由平台系统生成,储存在平台自己的服务器内,从技术角度来看,网贷平台有技术能力对储存在服务器内的合同进行修改,并且也无法百分百确定投资行为就一定是注册投资人本人进行的投资(从羊毛党就能看出来),因此,从真实性的角度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的电子合同在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真实性是证据三性里面最核心的属性,如果连真实性都确保不了,其他两性关联性、合法性都不用谈了。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部分平台目前引入了CA认证机构、时间戳认证机构或者电子数据保全机构,用于确保相应的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些机构的介入,毫无疑问增加了平台的成本,目前相对来说并不普遍。经常有老总跟我探讨,到底需不需要引入CA认证等机构?我的建议是这样,引入CA认证的目的时确保相应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到底需不需要引进,各个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模式及风险偏好确定(从目前已经宣判的关于P2P网贷的一些案件来看,即便没有采取CA认证等措施,法院也认可了相应电子合同的效力,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件只能作为参考)。针对这个问题,本人只提示两点:第一,相应电子合同主要用来证明借贷合意(以点对点产品为例),进行CA认证等工作目的也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明力,也即能能证明相应借贷合意,这是我们的目标;第二,如果进行CA认证等工作,相应电子合同的证明力会更强,但不是说,不进行CA认证就一定证明不了借贷合意,从现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来看,在没有进行CA认证等工作的情况下,很多判决法院也认可了相应电子合同的效力,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的建议如下:如果有条件,根据自己风险偏好及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引入CA认证等机构,但在没引入这些机构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在《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的的前三项都存在问题和瑕疵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第(四)项其他相关因素将变得非常关键。我们建议如没进行相关认证,除电子合同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相关因素来证明相应电子合同的效力,比如在线下手签的相关文件一定要齐全完备。以点对点产品为例,目前我们在服务客户过程,当满标之后,我们会让借款人对投资人的信息进行确认,这些纸质文件上的信息和电子合同中的信息是一致的,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弥补电子合同相应的瑕疵。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做过多讲解,从以上分析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的证明力还是有一定问题的,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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