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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诉前财产保全!

2016-05-24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孙自通律师   

转载注明转自“信贷风险管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接下来,本文分别介绍一下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第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第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八,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情况紧急”的情况,申请人还必须要提供担保,并且还得需要法院审判,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不愿意做诉前保前,在实践中有一种折衷的做法:债权人不做诉前保全,但起诉立案时,会跟立案法官沟通,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要求法院在立案后先不要将起诉状及副本送达被告,在确定承办法官后先将保全给做了再向被告送达。这里的保全就属于诉讼中保全了,不是诉前保前了,很多法院都接受这种折衷的做法,各位可以试一试。



诉讼胜诉了,判决书拿到了!

是不是盘算着要收代理费了?



此时最悲哀的是拿到的是一纸空文。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连律师的代理费也要落空。


所以,律师通常都会建议当事人诉前保全或是诉讼保全。先申请法院把财产查封了再说,有保障呀。



可是,保全需要担保呀,当事人通常都是一句话“没钱!”


没钱?法官也头疼呀,没钱担保又要提申请,坑爹呀!


其实,有一项保全保险业务已经悄然诞生!没听说过吧,保全担保还可以用保险,不用再去四处筹钱担保,也不用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只需要一张小小的保单就搞定了。out住了?还不赶快脑补,不然当事人都要离你远去了!




附:全国首届诉讼保全保险司法实践与操作实务论坛邀请函

 

保全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以其“减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正悄然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当事人(含律师)欢迎,不少地区法院甚至出台专门文件支持该项创新。但由于是新兴产品,在实务操作及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相关人群对该项业务了解不够、该项业务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展,担保方式的创新优势未能有效惠及诉讼当事人。

 

为破解这一困境,专注法律行业的法律生态平台“LawsGo”决定依托自身平台优势,整合在法院实践、律师实务、保险操作等各界专业资源,发起本次论坛。现诚邀各界人士一起探讨分享,期能促进各界对保全保险业务的认识、促进相关规则和司法操作实践的统一,共同促进这一新型保全担保方式的发展。诚邀您参加!

 

一、活动主题

 

  • 1. 保全保险的业务实质及行业现状

  • 2. 资深法官分享保全保险的司法实务及审查情况

  • 3. 资深核保专家分享保全保险的核保标准、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 4. 资深律师分享保全保险业务操作及全国实践情况

  • 5. 与会者及各界专家深度研讨……

 

二、活动时间

 

2016年5月29日(周日)14:00-17:00(签到:13:30-14:00)

 

三、活动地点

 

北京·内蒙古宾馆(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1号,地铁东四站附近)

 

四、参与方式

 

本次论坛以众筹方式发起,每位参加者费用为人民币198元(公职人员报名价格减半),为提高交流质量,仅限100人,先报先得。文末扫描二维码或阅读原文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28日12:00)。

 

五、部分嘉宾

 

现场主要分享嘉宾至少包括:

 

1.资深法官,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主要执笔人,精通法院诉讼保全保险业务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政策

 

2.核保专家,著名保险公司保全保险业务核保专家,精通保全保险产品设计及核保审查的全部业务流程、标准和规范要求

 

3.知名律师,著名保险公司首笔保全保险业务的承办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与保全保险有关的多篇研究文章

 

4.其他专家,对全国各地主要法院的保全保险政策和操作实践等具体业务有深入研究的法律界专业人士

 

六、报名及合作

 

报名及合作事宜,请联系:Yama,手机:185-1319-3083;

微信号: yamacho (附Yama二维码)

 

本次论坛活动由LawsGo发起主办并最终解释

2016年,法律公号如雨后春笋般全面崛起,年初,由著名法律公号【法客帝国】、【海坛特哥】和【尚格法律人】联合发起了“首届法律公众号发展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百余名法律公号公主参加了论坛,论坛结束后,部分公众号联合发起成立了【法律公号微联盟】,联盟成立后经过近半年的酝酿,大家一致认为应联合打造一个全国法律人共享交流的平台,"LawsGo"应运而生。

"LawsGo"致力于成为“连接法律人、服务法律人,法律人学习、交流、互动的专属平台”。


 点击“阅读原文” 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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