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法律视角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

2016-05-25 陈家绪 信贷风险管理


从法律视角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家绪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兴未艾,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已逐渐被各地法院和当事人所接受,而保险公司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风险低,但需求量大,于是各家保险公司都大举杀入,展开同质化竞争,保险费率也是逐步走低。低风险并非无风险,如果忽视风险风范,则必然使保险公司面临大量诉讼,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保险风险。面对同质化竞争,保险公司除了降低费率、拓展销售渠道之外,还可以开展精细化经营,针对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也有利于此种保险的推广。笔者对于保险经营并不在行,仅从法律角度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降低风险,设定不同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仅针对保全金额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这就造成不同的保险标的适用相同的保险费率,这样对于低风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在实务中,不同的保全财产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的费率,比如保全财产如果是不动产,其风险肯定比保全生鲜货物要低,那么相应的保险费率也应当更低。但是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费率的前提是要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全错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恶意诉讼、保全对象错误、超标的保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材料防范恶意诉讼,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对于保全的过程是无法控制的,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全对象错误、超标的保全会无限扩大保险风险。为使风险可控,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并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在保全财产已知的情况下,其风险相对可控,那么其保险费率也应当比未限定保全财产的要低。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虽然保全财产范围被限制,但是可以降低保险费,被保险人也是愿意接受的,在实务中,保全财产线索基本需要申请人提供,也就是说在保全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了拟保全的财产类型和范围,那么限定保全财产范围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不希望被限定,那么可以选择保险费率较高的不限定保全财产范围的险种,这种不同的费率设置有助于风险与费率的匹配。

 

另外,针对保全财产不同的权利状态,保险公司也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不动产为例,如果被保全的不动产已经被查封,或者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保全不动产的保险风险也就相对较小,因为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的就是不动产的转让,而被查封、被抵押的不动产本就是被限制转让的,那么保险风险是很小的。当然,这里所说的风险小是相对而言的,而并非不存在,因为查封、抵押是可以被撤销的。鉴于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法律状态的查询制度并不统一,保险公司也只能是针对可以进行有效查询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保险费率的措施。更进一步来说,在不动产价格波动较大的时候,保全不动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更大,保险公司可以适当调高保险费率,总之,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而不是所有的情形适用统一的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这种保险的保险风险较低,因为在实务中法院都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方才采取保全措施,并且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并不是判决所有的败诉的申请人都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损失,但是在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会改变裁判倾向,尚未可知。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针对保全错误都应当尽快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除了前面讲过的限定保全财产范围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诉讼案件材料审查规范

 

保险公司不应仅依赖人民法院的审查,保险公司应按照比人民法院审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诉讼材料,重点审查诉讼主体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恶意诉讼问题等方面,并逐步建立起便于操作的审查规范,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可以聘请相关的实务专家进行审查。


2、积极与法律实务人员建立沟通机制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这项保险服务虽与法律实务有关,但是保险公司本身与法律实务是脱节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实际运用中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后知后觉的,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法律实务人员的交流预先感知,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策略。


3、建立相应的法律实务研究机构

 

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法律实务研究机构,不仅可以了解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并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要通过诉讼得到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必然面临大量的诉讼,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可以有效应对之。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项值得推广的新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摒弃之前的粗放式经营,逐步推进精细化,乃至树立保险公司在司法领域的专业形象,这样也有助于业务的推广。


附:全国首届诉讼保全保险司法实践与操作实务论坛邀请函

 

保全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以其“减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正悄然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当事人(含律师)欢迎,不少地区法院甚至出台专门文件支持该项创新。但由于是新兴产品,在实务操作及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相关人群对该项业务了解不够、该项业务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展,担保方式的创新优势未能有效惠及诉讼当事人。

 

为破解这一困境,专注法律行业的法律生态平台“LawsGo”决定依托自身平台优势,整合在法院实践、律师实务、保险操作等各界专业资源,发起本次论坛。现诚邀各界人士一起探讨分享,期能促进各界对保全保险业务的认识、促进相关规则和司法操作实践的统一,共同促进这一新型保全担保方式的发展。诚邀您参加!

 

一、活动主题

 

  • 1. 保全保险的业务实质及行业现状

  • 2. 资深法官分享保全保险的司法实务及审查情况

  • 3. 资深核保专家分享保全保险的核保标准、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 4. 资深律师分享保全保险业务操作及全国实践情况

  • 5. 与会者及各界专家深度研讨……

 

二、活动时间

 

2016年5月29日(周日)14:00-17:00(签到:13:30-14:00)

 

三、活动地点

 

北京·内蒙古宾馆(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1号,地铁东四站附近)

 

四、参与方式

 

本次论坛以众筹方式发起,每位参加者费用为人民币198元(公职人员报名价格减半),为提高交流质量,仅限100人,先报先得。文末扫描二维码或阅读原文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28日12:00)。

 

五、部分嘉宾

 

现场主要分享嘉宾至少包括:

 

1.资深法官,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主要执笔人,精通法院诉讼保全保险业务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政策

 

2.核保专家,著名保险公司保全保险业务核保专家,精通保全保险产品设计及核保审查的全部业务流程、标准和规范要求

 

3.知名律师,某市某著名保险公司首笔保全保险的承办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与保全保险有关的多篇研究文章

 

4.其他专家,对全国各地主要法院的保全保险政策和操作实践等具体业务有深入研究的法律界专业人士

 

六、报名及合作

 

报名及合作事宜,请联系:Yama,手机:185-1319-3083;

微信号: yamacho (附Yama二维码)

 




本次论坛活动由LawsGo发起主办并最终解释

2016年,法律公号如雨后春笋般全面崛起,年初,由著名法律公号【法客帝国】、【海坛特哥】和【尚格法律人】联合发起了“首届法律公众号发展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百余名法律公号公主参加了论坛,论坛结束后,部分公众号联合发起成立了【法律公号微联盟】,联盟成立后经过近半年的酝酿,大家一致认为应联合打造一个全国法律人共享交流的平台,"LawsGo"应运而生。"LawsGo"致力于成为“连接法律人、服务法律人,是法律人学习、交流、互动的专属平台”。





 点击“阅读原文” 报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