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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2016-10-22 吴春玉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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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高级法律顾问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有这样一个案例:黄某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用赵某的房产作抵押(抵押合同无其他特别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黄某(借款人)未征得赵某(抵押人)同意即与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三个月。事后,赵某对该展期协议未予认可。展期协议到期后,黄某并未清偿贷款本息,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赵某(抵押人)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借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本文下面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借款合同展期是怎么回事,有啥规定



借款合同展期就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延长,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期限的变更。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借款合同展期,抵押期间没延长,抵押权是否仍存续


这个问题是银行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困惑。以本文开头的案例为例,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也是一年,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也是一年;后来借款合同期限延长三个月,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间却没有相应延长,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也没有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还依法存续吗?答案是:抵押权当然仍然存续。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我国奉行“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均应该由法律来规定,而不应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不应该由任何部门自行规定。既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抵押权的设立、变动、消灭当然也要遵循 “物权法定原则”。


3借款合同展期,抵押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借款合同展期,只是合同期限的变更,借款合同债权并未因合同期限的变更而消灭。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前提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而借款合同展期绝对不会发生上述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既然抵押权并不会因借款合同展期而消灭,那么银行与抵押人自然就无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也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了。


4展期后,如何使银行的抵押权毫无争议地存续


为避免争议、消除隐患,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抵押担保。这样既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又不会发生本文开头案例中抵押人在借款合同展期后,拒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了。


同时,借款合同展期后,万一发生金融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银行只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就可以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作者简介:吴春玉,从业20年,先后担任过法官、律师、上市公司、房地产集团公司高管兼法务负责人及多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商行、农信社、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兼北京农信合研究所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专注于银行法务研究及银行法务培训。个人微信号:597159700,欢迎添加,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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