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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欠钱不还的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2016-11-25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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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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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老赖“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70%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同时,由于信用惩戒的缺位,失信成本过低,使得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越发普遍和严重。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的联合惩罚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法院判胡某给付张某5.8万元。但胡某跑到外乡逃避履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听说母亲病危,胡某欲从广州购买机票和高铁票却被限制购票,只好坐普通列车返程,最终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留下遗憾。


2高消费旅游限制



为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其履行判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针对188件执行案件,向269个单位和个人集中发送限制消费令,歌手张行名列其中。同时,法院还向携程、去哪儿、途牛三家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对限制消费人员具体消费行为予以限制。据悉,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


3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闽南网10月22日讯 夫妻二人欠人百万元,有钱不还,却去买分红型保险,结果被人举报。昨日,石狮法院通报,已成功将投保人的10份保单强制退保,保险公司也已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10份保单变价款,合计181669.19元汇至法院账户。本周,3名申请执行人将按照借款比例,获得相应偿还款。这也是石狮法院执行的全省首例关于保险产品的民间借贷纠纷。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辽宁省法院通报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老赖”用在国外留学的女儿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胡某,是总经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伤赔偿款后,胡某本想着女儿在国外留学法。没想到办案人找到胡某,向其释明如公司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依法追加他的女儿为被执行人,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出入境,留学将受到影响。为了不影响女儿前途,胡某只好乖乖交付赔偿款。


很多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因收不回执行款,生活陷入困境,子女入学的经济来源都成问题。而‘老赖’却把子女送进收费颇高的民办学校读书,这不合情,更不合法,法院当然不允许。


这一操作细节的确定和实施将对部分“老赖”形成较大的惩戒作用。身为父母的“老赖”应当多为孩子想想,尽早履行债务,摘掉“老赖”的帽子。


5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张某因欠吴某货款,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吴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张某不仅不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还外出“潜逃”,下落不明,因此执行法官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作为网络联控对象报送公安机关。据张某交代,他们全家都在北京打工,8月18日坐朋友便车回老家办事入住宾馆,早晨就被民警带走了。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张某认识到自己逃避执行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于是主动联系北京的家人多方筹钱。傍晚,张某家人将筹到的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实时转账过来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车等限制



“老赖”想卖房?没门!账户上的钱想偷偷转走?看谁快!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中院获悉,为了破解财产查控难,广州将争取在年底前初步建成“天平”执行联动查控网络,以期实现全方位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届时,“老赖”的房子、车子、存款、工商、税务等信息,都逃不过“法眼”。


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上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出境限制



常报全媒体讯  在新北法院内,外籍男子爱德华·阿兰将一笔2万多元欠款,当面支付给市民孙女士。同时因为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新北法院对他处以1万元罚款。


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三)征信系统记录




广东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民生执行案件情况。截至2月中旬,广东全省法院1179件未结涉民生执行案件,已经执结832件,结案率为72%,执结金额8987万元,执行到位率74%,提前完成了3月底前执结70%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曝光




11月3日,上饶县法院首次运用微信公众号曝光第一期“老赖”信息,很快引起朋友圈的转发,此次曝光的“老赖”,不仅包括姓名、住址等信息,还包含了“老赖”的相片、身份证号码、执行案号等具体内容。同时,该院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老赖”及其财产,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并请大家谨慎与他们发生经济往来。


(五)“惟一住房”符合条件可拍卖




据《现代金报》报道,2012年初,宁波男子沈某驾车在人行横道撞到过马路的周某,造成60多岁的周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周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由于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瘫痪在床的周某生活陷入困境。2015年8月,因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海曙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随后,法院公告告知沈某应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因此,1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沈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


注明: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六)职业资格限制




因资金周转,从2013年12月开始,王瑛分三次向陈华借款总计350万元。借款期满后,他王瑛却一直没有还款。10月11日,他却在广丰农业局发布的信息上看到王瑛系人大代表其中之一。


由于媒体发表了《女老赖王瑛被指当选江西上饶广丰区人大代表》的新闻引起上饶市广丰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后王瑛承认隐瞒了与人有款项纠纷的事实。为了确保人大代表的先进性,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瑛的代表资格终止。下一步,广丰区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注明: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七)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晨报讯  江苏高院公布了江苏首例公积金惩治“老赖”执行案件。


张某夫妇2011年4月因故向李某借款15万元,并以巩某为其提供担保但在偿还5万元后便销声匿迹了,李某将巩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并未主动履行。但根据2016年4月颁布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划扣至法院标的款账户,最终被申请执行人李某领取。


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八)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的限制



据安庆新闻网报道,11日,一名被执行人匆忙来到怀宁县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原来这名被执行人在使用互联网支付功能时,突然收到芝麻信用的失信告知,由于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被怀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分陡降,再也“任性”不起来了。


注明: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九)负担刑事责任



高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生意需要,他从朋友及金融机构处多次借款,但均未偿还,债权人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后,他仍拒不执行。前不久,市二中院发出“悬赏令”,寻找高某,后有举报人提供线索,二中院干警迅速出动,将高某控制。


注明:《行政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一直以来,失信者吃香、守信者吃亏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让人们痛心疾首。究其根源,信用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有漏洞,往往是症结所在。审视国内,通过制度为诚信建设保驾护航,已是大势所趋。


诚信一直就是中华民族所倡导传统美德,从小我们的教育者就告诉我们,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通过在就业、升职、贷款、出行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极大地震慑了失信者,让其在失信的同时失去的更多,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社会风气,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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