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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角下股权众筹整治重点和模式运作的法律分析!

2016-12-01 凌雪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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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雪律师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前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业务领域不仅仅包括债权,还涉及股权,一些网贷平台在中央未对网贷行业开展整治之前,混业经营的现象也是屡屡存在,因此有必要对网贷企业的经营与股权众筹的界限做个理清,之前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平台专门做过针对网络借贷整治方案,今天在此想分享下关于股权众筹的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并对中国的股权众筹的主要模式做一个介绍。


01

股权众筹风险整治方案重点解读


股权众筹的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在整治工作原则、分类处置与网络借贷的整治原则基本相同。鉴于股权众筹涉及到证券、股票的公开发行和公司融资,对于整治重点有不同侧重,重点落在了规范股权众筹平台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首先,明确禁止股权众筹的平台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其次,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混业经营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如利用股权众筹名义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再次,重点整治平台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以及投资者资金存管。


最后,对于持牌金融机构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合作中违反规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重点整治排查。明确作为股权众筹的平台机构要在严守《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把握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界限。


02

股权众筹平台运作模式法律分析


下面对于目前国内主要的三种的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做简单的介绍,了解与债权众筹的不同:


1领投+跟投+有限合伙制——以“大家投”为例


在对“大家投”众筹平台网站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其网页上介绍的股权众筹投资的流程模式对大家投的运作模式概括如下,“大家投”作为中介中众筹平台为了实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现股权众筹模式的有效运转,采取的是复合型的操作模式,在项目的发布和资金的募集过程全部由互联网络平台来完成,之后按照各位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转移到线下以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团体投资融资项目公司,这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就由全部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不直接成为融资项目公司的股东,而由该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公司作为该融资项目公司的实际享有股权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另外“大家投”众筹为了比较好进行风险管理和较高的融资成功率,对投融资采取投资项目公司的领头人模式,利用“羊群效应”,使普通投资者在专业投资者的指引下进行项目的投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也减低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失败风险和高效率的融资成功。


2快速合投+严格认证投资人制——以“天使汇”为例


“天使汇”作为另一个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众筹平台,与大家投相同的是都是采取基本的“领投和跟投”的模式。通过调研“天使汇”的网络众筹平台,不同的地方主要有三点:


一是为了更好实现平台对投资风险的把握,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平台对投资人准入设定了严格的实质认证审查标准,对于领投人的资格审查更是从投资成功经验、行业资质、领投项目和资金具体资料、风险承受能力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中国天使众筹领投人规则》是“天使汇”众筹平台在自身的行业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业准则,可以视看出是天使汇为推进行业发展在实践中的积极探索。这一规则比较全面的对投资的领投人进行优化。另外,为实现投资平台的封闭性,采取有限制的信息开放,只针对特定的主体如核准注册的投资人开放特定的信息,对于普通的浏览者提供有限的公开内容。


二是为了实现投资的成功率和效率,通过设置融资周期,采用“快速合投”的方式,对于普通的跟投人的资质也进行一定的筛选和“特定化”,要求注册的所有投资人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主要是对专业性提出要求[],此种模式会获得媒体的持续的广告的推介和宣传。


三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和创业者的利益,对风险进行规制,为平台的新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联合创始人和雇员默认投保新创企业人员失业补偿保险和新创企业团体意外健康险,在新创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或者人身意外风险时,为创业者和投资人提供风险的赔偿保证。


3“众投邦”首只新三板主投基金惹争议


“众投邦”股权众筹平台是目前国内官方试点运行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在融资模式上类似于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面向的主要的融资对象不同于“大家投”和“天使汇”的初创企业 、中小企业或者项目阶段的融资,而是面向新三板中处于成长期的拟挂牌和获证挂牌的企业。众投帮的主投基金因为平台自融资金并有自己领投,由平台的优质的专业投资人筛选出优质项目,平台将融集的资金以基金的形式运作,投资人除了获取股权投资收益,还获得主投基金盈利的分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基金发行主体有行业资质的要求,而“众投帮”的网站平台并不具备发行证券基金的资格,对于众投帮的行为的合法与否也惹来争议,对于股权众筹与新三板的融合,一方面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拥有更多接近新三板的机会和渠道,个人资本因而能够最大程度投入到创业和创新领域,与新三板企业同获创业激情和收益机会。另一方面不能忽视的是操作模式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以股权众筹平台的名义直接涉足基金类业务操作是违法的,既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不符,因为目前的出台的政策指向可以看出是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中介平台,由于股权众筹平台并非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我国对基金实行严格监管,所以未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股权众筹平台多采取跟投领投、有限合伙制、合格投资人准入的平台运作模式都是在严格守住现行法律中关于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证券公开发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的下的被迫的模式选择。但也同样存在风险,例如股权众筹的有限合伙制即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在打包入股投资相关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人的特定化,目前市场传言证监会在市场的众筹平台调后发现成立后由于人员组成的复杂和地域的限制,存在公司运营管理和操作上的困难,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是采用股份代持的方式来完成,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在对股权众筹还没有放开监管的情况下证监会对于代持行为必然是限制,如果一旦打通计算实际的有限合伙的股东人数,多数的平台都是有违规的隐患。


但在股权众筹没有获得合法地位前,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采取合伙或者契约的形式来隐形实际投资人数时要穿透合并计算人数。按照此种法律的类推解释,在股权众筹模式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特定化多数投资者的行为,一旦适用刺破计算的方式,无疑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众投帮新三板主投基金可以说是股权众筹行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而对退出机制的新探索,尽管其法律性质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其合法性待议。


此外实践中众筹平台都是在没有获得一定的发行和销售相关的金融产品的资格,如果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如平台负责人跑路,例如实践中债权众筹的P2P平台的破产跑路带来的法律纠纷已经出现,股权众筹的平台同样存在这样的隐患,一旦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作者简介:凌雪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律师,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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