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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冻结银行账户9大疑难点解读!

2017-07-05 梁琰 信贷风险管理

常见疑难点


1关于法院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在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款项采取扣划措施。


(二)信用证保证金: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2关于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6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据此,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的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的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8号)的规定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7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规定


对军队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8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规定


对武警部队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及其他诉讼保全措施。


9对于军队、武警部队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3336特种存款)


经办柜员使用[4333冻结后强制扣划]交易执行强制扣划时,系统将进行提示,经办柜员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坚持扣划的,应报经分行党务监察(安全保卫)部确认、批准后办理。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 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有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有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双人执法)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财政部门(双人执法)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价格管理部门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人民银行(反洗钱)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公证机构

无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民政部门

无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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