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新政白话版:金融科技套利时代终结!
我们无疑正处在一个强监管周期里。过往多年的金融自由化与互联网金融浪潮,进入整肃阶段。
ICO与现金贷的乱象,标志着这波浪潮走向顶点,同时也走向了异化与癫狂,最终招致了一场金融整风运动。
人人可以做金融,IT民工分分钟变身金融人士的时代,就要一去不复返了。
以金融科技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这条路将越走越窄,少数头部玩家尤其是科技巨头或许还有机会。
然而,新金融是不会消停的。技术的力量、创新的力量,从来不是政策就能轻易扼杀的。
历史总是波浪式前进,我们可以期待下一波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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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新政白话版
对于这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全文附后),新金融琅琊榜初步整理以下要点,仅供参考:
四大特征:对现金贷没有直接做定义,而是提出四大特征——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
五大问题:开头点出现金贷当前存在的五大问题——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
整顿对象:包括网络小贷、P2P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基本原则:一切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没有牌照不能做。
利率红线:不管以利率还是任何费用形式收取的综合利率不得高于36%。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综合利率(折算为年化形式)和逾期处理等信息。
区别对待: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发放无场景、无用途的现金贷,P2P平台不能撮合现金贷,未来一段时间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从事现金贷业务,这对银行以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重大利好。
核心杀招:卡住现金贷资金来源,严控从业机构加杠杆。网络小贷不得对接互联网平台、P2P和地方交易所,ABS融资必须纳入表内计算。银行不能投资现金贷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蚂蚁小贷18亿资本金发行千亿ABS的神迹恐难再现。
两大禁区:校园贷和首付贷。网络小贷和P2P平台不能从事校园贷和首付贷业务;银行不能买校园贷、首付贷为底层资产的ABS。
审慎经营:中国征信环境不够成熟,要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所以最好别再吹嘘智能金融、机器人放贷。
规范助贷:禁止银行和无牌照机构合作放贷;助贷业务要做实,银行要承担全部信用风险,不得“明助实贷”,第三方机构不得增信,也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牌照整顿:小贷牌照存量要整改,不能再批新的公司。
叫停砍头息:明确禁止P2P平台收取砍头息,预计对宜人贷等平台业绩影响较大。
消费者保护:不得暴力催收,要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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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相关大事记
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
9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这项新规对货币市场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将对货币基金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余额宝则首当其冲。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采取一刀切的模式,直接将其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新币发行一律暂停,已经完成募资的项目需要排查是否违规。
11月8日,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出任主任。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直指资管行业的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拉开了现金贷整治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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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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