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民间借贷一审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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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芳
转载注明源自微信平台“信贷风险管理”
近年来,民间资金较为充裕,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数量大幅上涨,加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由于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本平台(“信贷风险管理”微信号:minjianjinronglawyer)在1月8日刊发了《一文了解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文章,重点讲解了提起民间借贷在诉前应该注意的事项。本平台小编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过程简要向大家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二篇,希望能对您提供帮助。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要点中,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即使法院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但是若出借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的债权请求。为了防止这种不利后果发生,避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出借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2年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法律没有限制中断次数,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必须注意,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都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在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因素,不愿意起诉或不具备起诉条件,面临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破解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平台小编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整理出中断民间借贷2年诉讼时效的若干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的基本方式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未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若出借人从未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约定还款期限
(1)约定一次性还款
借贷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分期还款
借贷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出借人通常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举例】2010年5月,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这样就可以确定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截止于2012年12月30日。但如果在2012年10月5日,李四向张三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且张三进行签收,则诉讼时效在张三签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仍然是2年。
民间借贷案件中断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技巧:
1、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递送催款通知等文书。
这一技巧关键是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出借人向借款人递送主张权利的文书,借款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若对方主张未收到该文书,而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已签收,则法院可能认定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关于签收人,如果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注意:出借人还可以发送数据电文或者信件的方式主张权利,数据电文或者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借款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2、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承诺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应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出借人应注意保留提交的材料回执和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小技巧: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考虑到高额的诉讼费或对方已经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后,以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按照撤诉处理,届时法院会出具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这样操作既简易又便于证据保存。
4、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出借人应注意诉讼请求的内容并保留相应书面记录。
5、在2年诉讼时效内签订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
这一技巧要注意如果补充协议关系到保证人的利益,应让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否则保证人可以不知情为由豁免保证责任。
6、出借人可将债权转让给信赖的第三人
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或盖章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出借人应注意,应将债权转让给可信赖的第三人,以免落得鸡飞蛋打的后果。
7、在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在全国或者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8、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提起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出借人需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以证明其曾经报案或提出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出借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出借 人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可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的债权最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补救措施: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可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此外,还要提醒债权人注意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它不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借人更应给予重视。
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特别提示:小编总结以上技巧,并不是希望大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小编建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如没有特殊的情况,出借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二、抓住庭前调解的最佳时机
庭前调解,是整个案件调解的最佳时机。原因在于庭审活动有强烈的对抗性。为查明事实,庭审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而展开,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充满着激烈的对抗。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最终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判决执行也将成为一大难题。(关于如何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的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涉及,本文暂不作讨论)
债权人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收回欠款,而开庭审理时间长、成本高,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债权人要在分析费用和利益以及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调解。
注意:若庭前调解成功,债权人最好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制作调解书,确保当事人签收并生效。这样一旦借款人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如何应对恶意管辖权异议
原告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不影响法院审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实践中,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被告仍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恶意主张管辖权。其目的主要有:钻法律漏洞,取得有利诉讼条件;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促使对方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恶意主张管辖权异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起诉时不可不防。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对被告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另外,为防止被告利用恶意主张管辖权,以使债权人感觉到实现债权遥遥无期,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调解方案”,债权人一定要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不要落入圈套。
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四、开庭审理
(一)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具有审理期限较短短,受理、庭审程序简便等特点,可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二)是否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若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否准许,需要法院裁定。
(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
1、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顺序:(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人已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作为书证,用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是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在实践中,借据并没有统一、具体的格式。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具体的借款合同。借据的规范程度不同,其在诉讼中给债权人带来的优势地位显然是不同的。
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若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注意:为了在诉讼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力求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为了在举证过程中占据更有利地位,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避免在诉讼中出于劣势地位。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
(2)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针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借款人可以提出抗辩,并根据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若没有证据,则抗辩理由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一,借款人针对出借人提供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借款人人应当提供针对出借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第二,借款人主张出借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权利消灭的法律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所主张的双方存有借贷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借款人可以通过补充证据加以证明。
借款人若无上述抗辩,则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3、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顺序:(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法庭辩论,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特点。辩论要结合案情,理顺思路,重点突出,将证据与事实恰当的结合起来。
4、进行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5、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在辩论终结后,法庭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债权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和解,若达成和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四、法庭公开宣判
案件审理完毕,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裁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启动二审程序。
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则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判决前,起诉的一方申请撤诉的,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撤诉。撤诉的权利在起诉方,是否允许起诉方撤诉,由法院按照诉讼已经进行到哪个环节来确定。没有进入审理环节的,允许起诉方撤诉。进入审理环节,特别是经过了法庭调查,已经可以判决时,是否允许撤诉,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法院裁定允许撤诉的,原告撤诉;裁定不允许撤诉的,继续诉讼。
以上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一审诉讼技巧,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作者创作不易,欢迎您推荐给朋友,您的推荐是给我们最大的鼓励。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微信平台(“信贷风险管理”微信号:minjianjinronglawyer)。
本平台小编何芳简介:何芳,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喜欢运动、看书、、看电影,听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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