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以上的P2P平台真的会死亡吗?——兼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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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孙自通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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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少峰嵇总曾经撰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说99%的P2P平台即将死亡》,对于嵇总说的这一大趋势,笔者是赞同的,对于嵇总阐述的理由,读者可查看其文章,嵇总已经阐述的问题,我就不重复阐述了。但笔者相对嵇总更保守一些,笔者认为根据现在的监管思路及P2P网贷的发展现状,至少90%以上的网贷平台最终会死亡。笔者从不否认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网贷平台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个现实,基于我国国情,目前我国缺乏借贷信息中介赖以生存的土壤,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信息中介的定位应该是监管的底线,监管部门应该不会赋予网贷平台信用中介的定位。因为一旦网贷平台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那网贷平台就和银行一样了,和银行抢生意应该是监管层不允许的。然而,网贷平台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又不能取缔不让干了,上述矛盾如何解决?网贷平台在这矛盾中将何去何从?笔者特撰写本文,欢迎业内同仁批评指正。
一、P2P网贷实质上经营的是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是核心生命力
P2P网贷是一个舶来品,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其本质是金融,目前90%以上的网贷平台实际上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在做最传统的信贷业务,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关于信贷,其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一种资金的有偿让渡,其是一种信用交易,债权人面临的最主要、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信用是整个信贷交易的基础。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一种他人认可的未来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信贷业务最直接、最后主要的风险。
在传统的以银行为中心的信贷交易模式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成为借款人与存款人之间的桥梁,银行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来保障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并通过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理获取相应的收益,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信用中介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风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克服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个交易模式中,存款人(资金供给方)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任,将钱存到银行。借款人是银行去开发、筛选、评估出来的,也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也即银行负责搜集借款人信息并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承担借款人违约风险。(这是符合逻辑的,权责利也是清楚的)
信贷业务从始至终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商业银行正是通过对上述风险的预测、评估和管理来获取相应的收益,风险管理能力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的核心生命力。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依据其掌握的信息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决定给予借款人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基于此,就信贷业务而言,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是核心,是决定贷或不贷?金额和期限?贷款的条件等的基础和前提。
综上,既然P2P网贷本质是在从事信贷业务,就要遵循信贷业务基本的规律,P2P网贷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本质上也应体现为管理风险的能力,尤其是管理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我国欠缺信息中介赖以生存的土壤
金融创新要以中国国情和现状为基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国外合适的在国内不一定合适,这是金融创新的基本要求。意见稿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意见稿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是由网贷平台来负责的,也就是说,网贷平台负责搜集和开发借款人并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推荐给出借人。而其又仅仅定位为信息中介,如果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承担借款本息的损失,与平台无关,平台还不能对借款提供担保。但笔者认为,虽然国外的P2P平台也有定位在信息中介的先例,但我们国内欠缺借贷信息中介赖以生存的土壤,具体理由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我国缺乏信息中介赖以生存的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信息中介生存空间有限
国外P2P平台也有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的成功先例,但细分析你会发现,如果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良好的信用体系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
先说信用环境。以美国为例,美国有十分强大的FICO(费埃哲)信用评分系统,收录了完整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不仅美国的三大信用局都会采用其报告,连各大银行也都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在美国你只要有一个SSN(社会安全号),你从小到大的个人信用情况就可以一目了然。它不仅可用于报税,连申请驾照、开银行帐户、公寓租住都可能用到。因此,美国的网贷平台也可以此作为个人借贷的基础,借贷双方甚至完全可以在线上完成,无需再到线下进行验证。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很遗憾,由于没有类似的信用评分系统,绝大多数平台只能到线下获取借款人,这和传统信贷机构的信贷流程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极大的差距,很多方面都需要加强。
再说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司法不是很给力,司法腐败等问题依然很突出,一旦打起官司,周期会很长,会耗费很多人力和物力,目前我国欠缺一个保障债权人契约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
笔者认为,信息中介要想有比较大的生存空间,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是两大基础,鉴于我国的信用和法律环境,信息中介不是一点生存空间没有,但生存空间非常有限。
(二)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作为保障的金融创新将会沦为骗子和投机者的天堂
陈志武教授在其《金融的逻辑》一书中提到,金融交易一般不是现货交易,而是价值的跨期支付,不能是一锤子买卖,所以没有互信、没有保证金融契约执行的制度基础,就没有金融交易的发展。作为P2P网贷,其本质上是在从事信贷业务,当然也要遵循这一规律。
最近,陈志武教授在其文章《从互联网金融泡沫看政府干预市场的后果》中的观点发人深思。其认为,过去几年里,关于互联网对金融带来的变化谈得很多,也基本都对,只是过于片面,只看到了互联网带给金融消费者的便利,给千千万万个过去跟金融服务沾不上边的老百姓带来的机会,而没有看到互联网也同样给骗子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机会和空间,原来骗子只能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以及周边骗几个人,但是,有了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之后,他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行骗,可以骗上几百万甚至几亿人。在一个连亲戚朋友以及熟人之间都难以互信的社会里,居然通过互联网不见面做金融交易,反倒更加信得过、更加安全了?
笔者一直认为,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作为保障的金融创新将会沦为骗子和投机者的天堂。近几年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也表明了这一点:近三分之一的网贷平台出问题和跑路,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动辄涉及资金就过百亿,骗子横行,并且这些被骗的都是老百姓,其中有一些甚至是中老年人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三)P2P网贷本质上是信贷业务,和买房卖房不一样
信贷业务和买房卖房不一样,信贷是一种信用交易,出借人是否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主要是基于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认可,是对借款人未来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一种认可,实质是一种授信行为。网贷平台虽然是居间的角色,但这个居间和普通的居间比如说房屋中介的角色有本质的区别,虽然同为居间,但在P2P借贷业务中,对借款人信息的搜集和评估主要由平台或平台的合作方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一般不会见到借款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主要是基于对平台风险管理能力的信任,这和我们常见的房屋中介这种居间有本质的区别,房屋买卖不是信用交易。既然投资人基于相信你平台的评估能力才进行的投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的生产者,理应对其生产的信息承担责任。
信贷业务核心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虽然业内部分优秀公司确实通过自身的工作降低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从总量和总体上来说,互联网的介入实际上是远远增加了金融交易两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是减少了。
(四)信息中介的定位将使纠纷的解决陷入僵局,风险没有出口,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一个良好的社会需要一个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否则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纠纷的解决大体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两大类,由于网贷平台实质是在从事信贷业务,平台风控能力再强,也不能确保一笔逾期都没有,当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将钱借给借款人之后,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也不代偿(如果担保方式是抵押或质押即便能处置也需要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追讨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旦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纠纷的解决将会陷入僵局,风险没有出口。具体分析如下:
当借款人逾期后,追讨的手段可以分为非诉和诉讼两大类。我们先说非诉,在网贷的交易模式中,由于借款人是平台开发和筛选出来的,投资人与借款人一般没有直接的接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因为地域、了解程度等原因基本没有通过非诉的手段进行追讨的能力,即便其有机会自行向借款人追讨,效果也不会好。实践中,用非诉手段进行追讨基本上是由平台来负责。那问题在于,一旦非诉手段追讨不成功,那就只能采用诉讼手段了。
如果采用诉讼的手段进行追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是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如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讨,只有作为债权人的投资人才具备原告的资格,平台方作为居间人没有原告资格。提起诉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法院有相应的程序性的要求,基于网贷平台的交易特点,我们认为投资人自己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这是一个伪命题,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点对点(纯平台)的产品还是债权或权益转让类产品,投资人投资完成后,一般都会形成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项目。这些投资人一般遍布全国各地,有些投资人投资额度可能很小,比如50元,这些投资人怎么起诉?以点融网李臣明案为例,借款人李臣明通过点融网向点融网注册的80多位投资人借了50元钱,这80多人能直接去起诉吗?点融网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上海黄浦区法院,假设一个北京的投资人出借给李臣明100元钱,你觉得他会为了这100元钱去上海起诉吗?如果起诉,是这80多人一起起诉还是分开起诉,如果分开起诉,我估计上海黄浦区法院不用干别的了,光审理点融网的案子都审不完。我相信,如果法院看到现在的监管细则,估计会哭了!
第二,起诉有很多程序性的要求。比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证据等文件,委托代理人还得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一个项目的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怎么启动诉讼程序也是个问题,根本没有可行性。
综上,本人认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产品,多位投资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基本没有可行性,可能从法律上投资人有起诉的权利,但现实是基本没有可行性。这样纠纷的解决陷入僵局,当诉讼这一终局救济手段无法行使的时候,由于风险没有出口,那投资人要么就认了,要么就只能依靠自己的私力去解决了,其可能会找平台麻烦,也可能会找政府。
针对这一问题,网贷平台只有通过一定机制归集相应债权或代偿后才能向借款人追偿(读者可参考笔者的文章《新政策下P2P网贷的六大法律问题》)。
(五)我国欠缺“合格”的投资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我国股市的投资人经过这些年的洗礼已经有了相应的风险意识,在这个层面上来说,中国的股市功不可没。但在P2P领域,现在欠缺“合格”的投资人,网贷的投资人普遍的心理是这样的:赚钱可以,赔钱不行。一旦出了问题,网贷平台去跟投资人讲投资有风险,出了问题你别找我平台,我平台是居间角色。大家觉得,平台这么说,投资人会买账吗?从投资人的逻辑来看,其想法很简单,借款项目是你平台推荐的,我相信你平台才进行的投资,出了问题你平台得负责,再加上其自行追讨无论是非诉还是诉讼都几乎没有可行性(见前面论述),那怎么办?这些钱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找你平台麻烦找谁麻烦?轻则平台商誉下降,无法经营,重则还可能引起其他纠纷,让平台疲于应付,现在资讯太发达了,投资人也组建了各种群,平台商誉一旦下降,极有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平台解决不了,那就只能找政府了。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解决机制,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诉讼手段没有可行性,非诉又没有能力,大家觉得投资人会怎么干?
(六)如果平台恶意做大交易规模怎么办?
这里用恶意可能不是很恰当,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如果平台只是居间角色,极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忽视对风险的控制,快速做大交易规模,反正我是居间人,我就赚我的服务费,借款人还不上钱我也不用承担责任,跟我没关系,大不了我赚一笔就不干了。在这种情况下,有引发P2P平台道德风险的可能。
(七)平台普遍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危机四伏
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平台其实就是将线下的民间借贷搬到了线上。部分平台欠缺金融背景及信贷从业经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没有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网贷平台面对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为什么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为它本来就应该难,就应该贵,相对于大企业信贷,中小微企业信贷除风险较高外,还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其运营成本、不良和坏账损失相对于大企业都高的多。银行做小微企业贷款都做不好,你P2P平台凭什么能做好?一旦出了坏账没有一个很好的处理机制,后果不堪设想。
在当前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P2P网贷平台获得优质资产的难度在加大,风险在加剧。
有人可能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借用互联网的强大信息交换功能,让资金的出让者,也就是储蓄者,直接面对资金的使用者。互联网更多的是在传播信息,而缺乏对信息识别、分析。你跟我说大数据!就大数据而言,我不否认其价值,但是,首先大部分网贷平台没有大数据, 即便有所谓大数据的公司,能拿的出手的也就阿里等少数几个例子,并且,其将大数据如何用于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也缺乏相应的细节。也许未来会有更大的应用空间,但又有多少网贷平台能存活到最后呢?
(8)从目前实践来看,平台基本都选择兜底
纵观目前出现坏账的平台,跑路、倒闭的不算,有几个不兜底的?现在正常经营的平台,绝大部分平台现在都在或明或暗的兜底,不兜底的是少数。但如果兜底的话,那不就成了信用中介了,这就又跟监管精神相悖了。
(9)由于监管不力,网贷行业骗子横行
网贷行业确实存在很多优秀公司,确实在踏踏实实的做业务。但不容否认的是,网贷行业也成为了非法集资和骗子横行的领域,这个问题笔者就不展开说了。引用陈志武教授在其《从互联网金融泡沫看政府干预市场的后果》一文中的观点,如果不对互联网金融的提供方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的话,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给骗子们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天堂!没有互联网的时候,他们只能在左邻右舍间骗几个人的钱;有了互联网,他们可以骗千里万里之外几百万、几亿人的钱,不需要见面、也不需要支付成本就能骗到他们!
陈教授的分析一针见血,发人深省。
三、对网贷平台监管思路的分析
笔者相信,笔者注意到的上述问题,监管部门背后有那么多专家学者不会没注意到,根据现有的意见稿的规定及之前指导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政府部门的态度,笔者认为,未来对网贷平台的监管趋势如下:
(一)信息中介定位是监管的底线,不会改变
从意见稿的规定及之前指导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政府部门的表态来看,信息中介的定位应当是监管的底线,如果定位为信用中介那网贷平台无异于和银行一样了,监管部门不可能放任这种情况出现,笔者预计监管细则的正式稿也应当会遵循这一原则,也即网贷平台必须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这是监管的底线,不会改变。
(二)如何解决缺乏信息中介生存土壤的矛盾
根据前面的分析,既然需要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这一底线,而目前信息中介又缺乏生存的土壤,这听起来貌似有些矛盾。笔者感觉,监管部门未来可能是这个监管思路:
1、网贷平台你可以干,但你必须是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平台不能给借款人提供担保,这是底线,不能突破;
2、直接或间接提高网贷平台的经营门槛,迫使部分网贷平台主动退出。政府会直接和间接提高网贷平台的经营门槛,迫使部分企业主动退出网贷行业。虽然目前意见稿未对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人员背景等做出规定,但不排除未来的正式稿会把这部分加上,即便正式稿不做规定,相信各省在监管过程中也会提出相应要求。另外,像系统安全、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等问题也会导致平台门槛提高,一些平台尤其是骗子平台无法满足要求而主动退出。
3、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主动监管和刑事处罚的力度,不排除会找典型杀一儆百,通过监管迫使部分不合规企业主动退出。
4、网贷平台虽然自己不能提供担保,但可以和增信机构合作。
笔者留意到一个细节,在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其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披露与增信机构合作的情况。这也就是说,平台原则上遵守中介角色,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可以和其他增信机构合作。但问题在于,P2P从事的是高风险的业务,有哪些增信机构愿意合作?即便合作,势必会增加借款人的成本。如果是平台关联的增信机构提供增信,那实质上还是平台在提供增信,对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是不是理解为留了一个口子?有待进一步明确。
但不管怎样,这为解决信息中介定位存在的矛盾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5、通过上述措施以及通过市场机制,最终剩下的企业大部分应该是合规的、优质的企业。
6、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息中介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大,业务会越来越好做。正如前面笔者所说,笔者从不否认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网贷平台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大,所以网贷平台是有未来的。在目前,只有少数公司有相应的市场空间,其余平台只能在夹缝中生存。
四、网贷平台的未来发展趋势
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要遵循互联网的规律和金融的规律,而互联网具备以下规律:大大缩短了财富重新分配的时间、赢家通吃,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观念决定一切、用户决定成亡、领先一步,领先一路等。笔者相信,随着门槛的提高、监管的加强,90%以上的网贷平台会被市场淘汰。而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征信体系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网贷平台的日子会越来越好过,但可以预见的是,网贷平台的“苦日子”这将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但不管怎样,春天早晚会来,只是大部分平台看不到春天而已。
大浪淘山,“剩”者为王,谁能剩到最后并笑道最后呢,笔者在这里大胆做下预测,未来90%以上的网贷平台将难逃被淘汰的命运,而活下来的网贷平台中,前10—15家至少会占据90%的市场,剩余网贷平台占据剩余10%的市场,前十几家平台属于大型综合平台,剩余平台专注细分的小而美的市场。
顺便多说两句:
P2P网贷是长期金融垄断和金融压抑背景下民营资本的一次爆发,我国国有垄断背景下的金融体系,民营资本在中国金融体系内一直没有什么话语权。当广大民营资本发现,花上十几万、几十万买上一个系统,建上一个网站,就可以和银行一样做信贷业务,并且还没监管、没门槛,于是乎,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参与高大上的金融的渠道,广大民营资本迸发出了极大的热情,美国发展十余年现在不到一百家P2P平台,中国发展没几年,现在有了3000多家平台,并且已经有一千多家跑路。
我国金融体系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垄断,金融体系需要改革,而金融体系的改革离不开金融创新。最近几年,国家对于金融创新的容忍度是前所未有,由于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监管经验,对于P2P平台这一金融创新事务,国家最初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P2P网贷其实质是金融,金融肯定需要监管,只是如何管的问题。而放任的态度导致的结果就是网贷平台野蛮式的发展,并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当监管层想管的时候,网贷平台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禁止的话已经不太可能。如果管的过严,网贷平台将难以生存,如果管的过松,又怕出现问题,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是金融监管长期面临的问题。
于是乎,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网贷平台已经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了,不让干肯定是不行了。那我就把你定义为信息中介,你只能做对接,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不能给借款人提供担保。监管层的基本逻辑就是,只要将网贷平台定位在信息中介,那它就不是金融机构,网贷平台你不能做信用中介,如果你做信用中介则和银行就没有本质的区别了,这个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现在银行的根基。这个逻辑从监管的信号来看,应该是监管层底线,不太可能会被突破。最终结果会如何,就留给市场了,但不管怎样,从打破金融垄断的角度,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只是现在生存空间比较狭窄而已,希望这个行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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