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案例总结
2016年以来,已有浙金信托、江苏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湖南信托、华宝信托6家信托公司尝试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A股间接上市,其中华宝信托已终止,剩余的5家信托公司均已成功获得证监会核准。浙金信托、江苏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湖南信托分别注入的上市公司为浙江东方、*ST舜船、*ST金瑞、ST济柴、华菱钢铁。
一、成功过会5个案例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行业的企业不可借壳上市,以下5个成功的案例也均不构成借壳上市。
下面将从每个案例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进行分析。
(一)浙江东方(600120)
浙江东方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国贸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浙金信托56%股份、大地期货87%股权及中韩人寿50%股权;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中大投资购买其持有的大地期货13%股权。
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以纺织品出口为主的商贸流通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延伸至信托、期货、保险等领域。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ST舜船(002608)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本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售公司持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等。
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前,舜天船舶的主营业务为船舶建造和国际船舶贸易。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完成原有船舶建造和国际船舶贸易业务的剥离;射阳港发电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联燃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注入优质的信托及火力发电资产。
根据舜天船舶经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报表财务数据、收购的标的资产2015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前,舜天国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通过舜天国际和舜天机械控制公司25.64%和20.51%的股份,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苏省国资委为舜天船舶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信集团为舜天船舶的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苏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ST金瑞(600714)
金瑞科技拟以10.15元/股的价格向五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五矿资本100%股权,向金牛投资和惠州国华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五矿证券2.7887%和0.6078%股权,向经易控股、经易金业和久勋咨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五矿经易期货4.92%、4.42%和1.06%股权,向西宁城投和青海华鼎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五矿信托1.80%和0.0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瑞科技将持有五矿资本100%股权,将通过五矿资本间接持有五矿证券99.76%股权、五矿经易期货99.00%股权和五矿信托67.86%股权。
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之前,金瑞科技的两大主营业务为电池材料业务和锰及锰系产品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瑞科技将持有五矿资本100%股权,将通过五矿资本间接持有五矿证券99.76%股权、五矿经易期货99.00%股权和五矿信托67.86%股权,以及五矿资本其他下属相关金融企业股权,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涵盖金融业务,成为拥有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基金、商业银行、产业直投等业务的平台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标的资产审计、评估情况,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均超过上市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的50%以上,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金瑞科技为长沙矿冶院作为主发起人于1999年8月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金瑞科技设立至今,长沙矿冶院一直为金瑞科技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五矿股份全资子公司长沙矿冶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长沙矿冶院变更为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四)ST济柴(000617)
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石油集团持有 的中油资本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包括三个环节:重大资产置换、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中石油集团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其持有的金融业务资产(包含中油财务28%股权、昆仑银行77.10%股份、中油资产100%股权、昆仑金融租赁60%股权、专属保险40%股份、昆仑保险经纪51%股份、中意财险51%股权、中意人寿50%股权、中银国际15.92%股权和中债信增16.50%股份)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中油资本持有,并以划入上述金融业务资产的中油资本100%股权为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
上市公司以截至2016年5月31日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石油集团持有的前述中油资本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在资产置换的基础上,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中石油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内燃机的制造、研发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上市公司原有资产的置出及中油资本100%股权的置入,上市公司将持有中油资本100%股权,并通过中油资本及其下属全资公司持有中油财务、昆仑银行、昆仑金融租赁、昆仑信托、中意人寿、中意财险、专属保险、昆仑保险经纪、中银国际、中债信增等公司的相关股权。
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涵盖财务公司、银行、金融租赁、信托、保险、保险经纪、证券等多项金融业务,成为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超过50%,且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与上市公司2015年度/2015年末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自上市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一直为济柴总厂,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中石油集团(中石油集团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成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济柴总厂变更为中石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中石油集团。
(五)华菱钢铁(000932)
本次交易方案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资产置换;第二部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三部分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资产置换方案:华菱钢铁以所持置出资产与华菱集团、迪策投资所持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华菱集团向华菱钢铁支付现金补足,华菱钢铁置出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由华菱集团承接,置入的财富证券股权将由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信投资承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财信金控持有的财信投资100%股权和深圳润泽持有的财富证券3.51%股权。购买的财富证券股权将由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信投资承接。
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华菱控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840,000.00万元,未超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钢铁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菱钢铁将直接或间接持有财信投资100%股权、财富证券100%股权、湖南信托96%股权、吉祥人寿38.26%股权、湘潭节能100%股权、华菱节能100%股权,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涵盖金融及发电业务,成为从事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及节能发电业务的双主业综合性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华菱钢铁、财信投资、华菱节能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其中华菱钢铁、华菱节能为经审计数据,财信投资为经审计备考合并数据)以及交易金额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菱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华菱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菱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华菱集团和财信金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0%,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南省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二、审核过程中关注较多的问题
(一)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程序,如是,请提供相关批准文件。(ST济柴、ST金瑞)
ST济柴: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重组完成后虽然昆仑信托和山东信托的股东中油资产的间接控股股东中石油集团变更为石油济柴,但未导致昆仑信托和山东信托股东变更或者股权结构调整,也未导致昆仑信托和山东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属于昆仑信托和山东信托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形。信托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变更不属于《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形。
ST金瑞:本次重组前,五矿资本持有五矿信托66%的股权,为五矿信托的控股股东;通过本次重组,金瑞科技向西宁城投、青海华鼎分别购买五矿信托1.80%、0.06%的股权(交割至五矿资本),构成五矿信托股东变更和股权结构调整,但五矿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五矿,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由五矿信托所在地青海银监局批准。
2016年8月26日,五矿信托已就本次股权变更事宜取得《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批复》(青银监复[2016]72号)。
本次重组后,五矿资本的股东由五矿股份变更为金瑞科技,信托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变更不属于《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形。
(二)结合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 58号)及其他监管规定,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涉及信托公司在对非标资金池清理、风险实质化解、提升资产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执行情况,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ST济柴、ST舜船、华菱钢铁)
中介机构回复(以ST济柴为例):根据昆仑信托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在收到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 58号)(下称“58号文”)后,昆仑信托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完善了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及措施,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满足合规方面的要求。
(1)非标资金池清理的执行情况
根据昆仑信托的说明,昆仑信托严格按照5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真、全面地展开了资产梳理和内部核查,目前昆仑信托不存在任何非标资金池业务。
(2)风险实质化解的执行情况
根据昆仑信托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昆仑信托针对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件防控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银监会58号文及宁波银监局《关于转发全面开展银行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存续及到期信托项目进行了专项自查工作,出具了《关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情况的报告》;为应对日常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昆仑信托出台了《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并于每年末由各部门检查操作环节的合规与风险,针对潜在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并集中汇总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案防工作办法》等有关制度要求,昆仑信托自2014年起开展了案防管理工作并每年出具工作报告,总结了公司在完善案防工作体制、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技防监控、案防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成果。
(3)提升资产管理能力的执行情况
根据昆仑信托的说明,在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方面,昆仑信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是强化信托资产的主动管理职能,提高股权投资、PPP投资、并购基金等特色类项目的推进力度,通过经验的一步步积累,打造专业化精细化团队,提升主动管理项目的资产管理能力;其次是探索互联网信托业务,借助信息化平台拓宽理财客户渠道,优化资金来源结构,为市场提供功能多元化的信托产品。
(4)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昆仑信托的说明,昆仑信托面临的业务风险主要为信用风险及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具体体现在固有及信托融资项目的交易对手可能因财务状况突然严重恶化、遇到流动性问题、或牵涉到重大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中,以上任何情况均可能导致融资方无法履约还本付息;投资风险具体体现为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带来的权益投资类项目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昆仑信托充分重视以上风险,一方面在前期提高项目尽职调查及风险审查质量,把好风险第一道关;另一方面加大项目风险的动态监管力度,有相关风险征兆时,及时化解、积极应对,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经营范围、各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及对标的资产的影响。(ST济柴、ST舜船、华菱钢铁)
中介机构回复(以ST舜船为例):
(1)江苏国际信托的经营范围的合规性
根据江苏国际信托持有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并经说明,江苏国际信托固有业务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公司同业拆借业务、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和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等;江苏国际信托信托业务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其中集合资金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又可以分为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经核查,江苏国际信托的上述经营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2)各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根据江苏国际信托的说明,江苏国际信托立足信托主业,针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类风险,制定了以《风险管理制度》为核心,《授权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为支撑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并且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了《关于规范公司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信托业务展业的通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集合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重大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具体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引,此外,为防范可能的项目风险江苏国际信托还制定了《信托项目风险处置预案》。江苏国际信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在机构设置方面,江苏国际信托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按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所组成的多层次、立体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中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公司战略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项目交易架构可行性、风险控制方案有效性、项目合规性方面的审核;风险管理部和资金托管部负责对交易对手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对项目财务状况、现金流进行评价;财富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市场发行方案可行性审核、评价;审计部项目后续管理方案可行性审核、评价。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信托项目风险处置。上述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搭架符合《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各个部门和机构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均严格依照上述风险控制制度履行各自职责,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项目促进,共同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
(3)江苏国际信托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
报告期内,江苏国际信托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均符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异常情形,具体情况如下:(略)
(四)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作为原告,是否存在胜诉无法执行或败诉的风险。
2)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本次评估值的影响(ST济柴、ST舜船、华菱钢铁)
中介机构回复(以华菱钢铁为例):根据财信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信托已将第1-6项及第9-11项诉讼标的涉及的债权(权益)资产转让或核销,且湖南信托已经通过协议安排将与其重大未决诉讼相关的债权(权益)资产转移至湖南国投或财信金控,因此诉讼判决结果或执行回款情况均不会对湖南信托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的情况。
根据财信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8项诉讼为湖南信托单一指定信托业务产生的诉讼,湖南信托已胜诉且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由于该项诉讼中,湖南信托仅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以湖南信托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关诉讼风险最终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因此诉讼结果的执行情况不会对湖南信托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的情况。
从上述反馈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存在题库式提问的情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标资金池清理、风控制度及风控监管指标、未决诉讼等几个问题都被多次问及。不同中介机构之间解释的口径也互相借鉴、较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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