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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实际控制人亲属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问题的处理

2017-08-12 李 莉 袁玉华 梧桐树下V

作者:李莉  袁玉华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1日成功上市(股票简称:大元泵业,股票代码:603757),主要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生产井用潜水电泵、陆上泵、小型潜水电泵、化工屏蔽泵、空调制冷屏蔽泵、热水循环屏蔽泵、配件等十多个系列、二百余种规格型号的电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上述五人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85.67%,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韩元富、韩元平及韩元再为兄弟关系,徐伟建为上述三人的表弟,王国良为上述三人的妹夫。


大福泵业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韩元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韩元平配偶林香娇的弟弟)林发明及其配偶赵明波控制的实际经营的企业,大福泵业的营业范围为主营家用水泵、工业泵;兼营电机、风机;且根据大福泵业公司网页,大福泵业的主要生产产品为潜水泵系列产品和电机系列产品。


由此可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的亲属林发明所控制的企业大福泵业与大元泵业都从事水泵相关的经营,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是公司IPO的绝对红线,但大元泵业通过了发审会的审核,成功上市。大元泵业是如何处理与大福泵业同业竞争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反馈意见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妻弟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将相关企业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产品类型及细分行业情况、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补充分析和披露,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之配偶的弟弟林发明控制的大福泵业有限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15,326万元,利润34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大福泵业是否存在共用供应商或销售渠道的情形,详细论证与大福泵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亲属控制的企业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水泵业务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叠的供应商和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上述情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发行人的披露情况


在大元泵业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明确指出发行人与大福泵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说明:


1、大福泵业的基本情况


台州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7日,住所为温岭市山市工业区,注册资本188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发明,股东为林发明、林贤增、赵云波,分别持有台州大福泵业有限公司90%、5%、5%的股权,公司营业范围为主营家用水泵、工业泵;兼营电机、风机;


1999年9月,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增资到810万元注册资本,并更名为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仍为林发明、林贤增、赵云波,分别持有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89.84%、5.08%、5.08%的股权;2006年11月,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增资到910万元注册资本,股东仍为林发明、林贤增、赵云波,分别持有台州大福泵业84.36%、4.52%、11.12%的股权,营业范围变更为水泵、气泵、风机、电机、电焊机、切割机、割草机、扫雪机、磨浆机、发电机、清洗机、汽油机清洗机、碎纸机、碎树机、洗碗机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除外),住所变更为温岭市大溪镇山市工业区;


2007年3月,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增资到2,080万元,股东为林发明、赵云波,分别持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88.88%、11.12%的股权,原股东林贤增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林发明;2014年5月,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增资到5,000万元,股东为林发明、赵云波,分别持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88.88%、11.12%的股权;2014年6月,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大福泵业有限公司。


目前,林发明担任大福泵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林发明身份证号为3326236702XXXX;赵云波为大福泵业监事,赵云波身份证号为332623700214XXXX,林发明和赵云波系夫妻关系;林贤增系林发明父亲,林贤增身份证号为332623330124XXXX。


根据大福泵业公司网页,大福泵业主要生产潜水泵系列产品和电机系列产品。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市十强明星工业企业和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通知》披露的数据,大福泵业2014年销售收入15,326万元,利润349万元。


根据韩元平出具的说明,大元泵业和林发明控制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在商业决策上独立作出,在市场上也是根据各自的商业利益自行作出商业决策,在各自发展历史上没有相互往来、资金占用、人员混用的情况。


2、大福泵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自成立至今,大福泵业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韩元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韩元平配偶林香娇的弟弟)林发明及其配偶赵明波控制的实际经营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大福泵业股权,林发明及其配偶亦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其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此外,林发明一直独立经营大福泵业至今,拥有较长时间的泵制造行业从业经历,可独立经营、管理企业,不受第三方控制或影响。


同时,浙江温岭地区水泵相关产业非常发达,是我国最大的农用水泵产业集群地之一,每年生产量占我国农用水泵产量的60%以上,仅上市公司就有东音股份、新界泵业,因此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同一家族内部及其近亲属从事水泵及其配套行业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和韩元平配偶林香娇的弟弟林发明,都已建立各自的家庭和事业,在经济利益上均是独立的主体,个人及其各自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被控制或共同为其他方所控制的情形。


3、大福泵业与公司在业务与技术、管理及人员、客户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公司与大福泵业独立开展业务,且无任何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业务合作或相互担保的情况。


双方不存在混同生产或混用生产设备的情况。双方具有并使用自己独立的商号、商标、品牌拓展市场,在商号、商标、品牌上无混同、近似或混用的情况。双方各自具备独立的专利技术,且不存在授权或使用对方专利技术的情况。双方亦不存在共用资产、互相占用资产的情况。双方在业务与技术方面具有独立性。


(2)管理及人员独立


公司与大福泵业具有独立的人员配置,管理上互不干预,不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合署办公的情形。双方在管理与人员方面具有独立性。


(3)客户及销售渠道独立


公司与大福泵业具有独立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人员,各自独立与客户开展业务往来,包括确定销售价格、签订销售合同、获取销售订单、运输所销售的产品等,不存在双方混同销售的情况。


公司及大福泵业虽具有少量共同客户,但不影响双方独立进行产品销售。公司不存在主要(前三十大)客户与大福泵业重合的情况,且共同客户数量及占各自客户总数的比例皆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与大福泵业向共同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双方共同客户数量为14个,报告期末已降至仅有9个;报告期内,共同客户数量占公司客户总数的比例年均不足1%,2016年仅为0.59%。同时,报告期内,双方向共同客户销售金额占各自销售总额的比例均较小。2014年,公司该比例仅1.47%,2016年进一步降至0.81%。


(4)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独立


公司与大福泵业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双方各自独立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包括确定采购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发出采购订单、验收所采购的产品等,不存在双方混同采购的情况。


公司及大福泵业虽具有部分共同供应商,但不影响双方独立进行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主要(前十大)供应商与大福泵业重合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大福泵业向共同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与大福泵业同为泵类产品制造商,且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为全国的农用水泵之乡,拥有完整的泵产业链,是泵零部件的集散地,报告期内双方存在部分共同供应商。其中,75%的共同供应商为温岭市当地或邻近区域的供应商。报告期内,共同供应商数量占大元泵业供应商总数比例较低,年均不足6.5%。同时,考虑公司与大福泵业在生产经营规模、产品类型、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双方向共同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总体较小。


综上,大福泵业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与大福泵业间在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管理及人员、客户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等方面相互独立,且报告期内未曾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公司与大福泵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林发明控制的具实际经营的企业仅为大福泵业,其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且发行人与大福泵业间在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管理及人员、客户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报告期内未曾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因此,大元泵业和林发明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未纳入上市范围的原因


大福泵业是林发明及其配偶赵明波控制的企业,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时,大福泵业实际控制人林发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企业创业经历、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不具有合作或共同经营意向。此外,大福泵业一直独立经营至今,与公司在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管理及人员、客户及销售渠道、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等方面相互独立,在日常管理及业务理念间亦与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无意将其纳入上市范围。


因此,公司未将大福泵业纳入上市范围。


四、证监会相关规定


2010年11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问题进行了讨论。


讨论有意见认为,现行规则对同业竞争的禁止限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成年的自然人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简单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成为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不构成同业竞争。


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社会的人情、亲情关系较重,民营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家族色彩较为浓厚,社会诚信意识与规范运作意识较差,简单以独立民事主体为由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可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投资者可能难以接受,也与现行相关问题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审核实践中对于家族企业的内部股权调整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改变。


二是审核实践中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相同,均是上市后三年。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原则上属于一致行动人。首发中相关问题的把握应与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


四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有相竞争业务,可能存在或者容易实施利益输送,不利于上市后的规范运作,给上市公司监管带来难度。


该问题的最终处理原则:


1、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4、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掌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符合整体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2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五、案例总结


实际控制人亲属从事相竞争业务,可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可能存在或者容易实施利益输送,影响公司业绩的真实性。根据最近的上市案例,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亲属从事相同业务的实际审核中,就是按照《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的原则进行把关,解决同业经营问题主要考虑亲属关系的亲疏与业务起源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


根据保代培训的要求,同业但不竞争的审核原则是从严审核,如果是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如果是兄弟姐妹和远房亲属关系,独立发展和分散经营的,如果原业务是一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一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


二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三看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四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近期上市的公司中有世运电路(603920)、江山欧派(603208)、捷荣技术(002855)、拉芳家化(603630),都存在实际控制人亲属从事相同业务的情形,都没有进行整合,而是从多个角度解释了两家公司相互独立、同业不竞争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释:


1、详细披露亲属控制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从事的业务情况。


2、主要产品分析。经营的产品可以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等角度进行解释两者产品不完全相同。


3、历史沿革分析。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亲属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施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是否实际参与亲属公司的经营。


4、资产独立分析。两家公司在商号、商标、品牌、生产基地、生产设备有无混同、混用的情况。


5、业务技术独立分析。两家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授权或使用对方专利技术的情况。


6、人员独立分析。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合署办公的情形。


7、机构独立分析。两家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职能机构,是否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是否设立的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


8、资金往来分析。两家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有无形成资金依赖。


9、关联交易情况。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影响独立性。


10、客户及销售渠道独立分析。两家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人员,是否独立与客户开展业务往来。如果存在共同客户,披露供应客户的销售金额、比例,是否影响双方独立进行产品销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1、供应商及采购渠道独立分析。两家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是否独立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如果存在共同供应商,披露共同供应商的采购金额、比例,是否影响双方独立进行原材料采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2、未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说明亲属公司不纳入上市主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未来有收购计划。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历来是申请上市公司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需要查明的基础步骤。为此梧桐特别邀请了中伦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为树友分享「IPO项目中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案例解读与分析」,将为你解决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亲属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以及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就能完全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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