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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狗血剧情

2015-04-27 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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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梧桐小助理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货币出资显然是真金白银,用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也要实打实,但是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想象空间就多了。想法多了,狗血就来了,今天以一个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案例开始:


(1)2011年12月10日,谢毅、罗跃兵召开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会议经审议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出资形式,以谢毅、罗跃兵共有的“智能安防集成管理系统”非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作价503万元出资,其中谢毅占增加出资的261.56万元、罗跃兵占241.44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3万。


(2)2011年12月10日,谢毅、罗跃兵与有限公司订立产权转移协议,将“智能安防集成管理系统”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转移至有限公司,完成出资义务,并经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就该非专利技术作出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都评报字【2011】120号)对该技术作出价值评估。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资本变动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用于增加出资的“智能安防集成管理系统”非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系谢毅、罗跃兵拥有所有权的作品,作品经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作价评估,通过产权转移协议完成了所有权移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履行了上列法定程序,股东出资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2014年1月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为避免公司无形资产出资部分的价值评估及权属潜在争议,股东会通过决议对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将评估值为503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分立,分立出的资产划分给新设立的“肇庆市天地盛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由原股东谢毅、罗跃兵新增505万元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5万元。并对本次分立涉及的事项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改前的该次派生分立,鉴于所涉无形资产有可能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况,公司经会计师及本所律师的建议,决定通过现金置换的方式,股东以现金出资来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公司前往肇庆市工商局询问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局建议公司通过派生分立的方式处理。在折中处理的原则下,股东通过现金出资补足了分立出去的无形资产出资,分立过程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分立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没有采用更为通行的解决方案的原因则完全在于政府部门的建议。


本所律师认为,分立并非是消除无形资产出资的潜在风险的最佳处理方式,但分立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东通过现金出资置换无形资产的出资,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产生任何影响,分立出去的无形资产,公司以独家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保留对该技术的使用权。因此,本次分立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障碍。

股转公司反馈问题如下:

2014年1月,有限公司派生分立天地盛联、科海有限。


(1)请公司补充披露:①判断此次分立属于业务分立或资产分立的依据;②分立的目的和原则;③分立基准日的确定;④分立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人员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确定);⑤分立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及稳定性;⑥分立方案及履行的程序;⑦分立的会计处理情况;⑧从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全面、详细分析分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⑨分立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包括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影响情况;⑩分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2)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分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分立业务对公司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是否存在分立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如将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划分到新公司,或者与新设公司相关的负债保留在存续公司的情形。


(4)请律师对分立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组织申报会计师、律师分析论证公司的分立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非常敬佩股转公司的专业水准,反馈问题一针见血,直指问题实质。由一个非专利技术出资扯出企业分立、独立性、同业竞争、业务连续性等问题,笔者彻底醉了。


关于专利出资的核查思路基本是:(1)出资时点,专利技术归谁所有,专利证书登记在谁名下(包括网络核查);(2)专利技术从哪里来?持有人的职业背景是否能支撑自主研发的合理性;(3)研发该专利技术是否需要特殊的设备,是否涉及职务发明;(4)出资后专利权是否已转让至公司名下?(5)出资专利技术估值的依据是否站的住脚。下面还是看些正常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解决方案1:430410 微纳颗粒(最标准的解决方案)

201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05.2万元,其中任中京以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作价增资 147 万元、以货币方式增资 155.71 万元;高维秀以货币方式增资 97.31 万元, 任飞以货币方式增资 49.98 万元,陈栋章以货币方式增资 2 万元,邱立志以货币方式增资 2 万元,李文涛以货币方式增资 0.5 万元,于代君以货币方式增资 0.5 万元,崔大伟以货币方式增资 0.2 万元。


2009 年 11 月 27 日,山东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心评报字(2009)第 162 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以 2009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评估值为 147 万元。


2010 年 2 月 1 日,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联谊验字(2010)第 013 号《验资报告》,确认有限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455.2 万元已全部缴纳,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专利权已经变更至公司名下。


说明:


(1)任中京具备研发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专业背景任中京先生 1983 年开始从事激光颗粒分析技术研究,曾主持国家 75 科技攻关项目,山东省 85、95 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教委科技攻关项目四项;曾获得中国首届科技博览会金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 为中国激光粒度分析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参与制定了国家行业标准 2 项;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并被美国工程索引收录;主持开发了激光粒度仪、颗粒图像分析仪、纳米粒度仪、喷雾粒度仪、在线粒度仪等 7 个品种 30 余款颗粒分析仪器,为中国颗粒测试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2)研发该项专利并非执行公司交付的任务,研发过程中也并未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微纳颗粒出具书面说明确认, 公司并未指派任中京从事关于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的研发工作。任中京研发该专利过程中,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相关人员、资金等公司资源,该专利系任中京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任中京本人也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研发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的行为不属于微纳颗粒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微纳颗粒提供的任何物质条件。若因该项技术的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依照微纳颗粒及任中京出具的书面说明,可以确认, 任中京所研发的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不属于应当由微纳颗粒享有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


(3)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作价问题


本次评估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 《资产评估报告》预测该专利投入公司后的未来收益测算为第一年(2011 年)11 万元、第二年(2012 年)17 万元、第三年(2013 年)28 万元,合计为 56 万元。实际运营情况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在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 1-6 月分别为公司创造净利润 3.93 万元、68.38 万元和 23.66 万元,合计为 95.97 万元。虽然该项专利在 2011 年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未达到评估报告预测值,但是在 2012 年和 2013 年上半年创造的净利润均达到并远远超过评估报告对该专利未来收益测算标准,2011 年、2012 年、2013 年上半年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总额也达到并远远超过评估报告对该专利未来收益测算标准。因此,公司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作价合理,依据充分。


(4)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投入公司后,公司利用该技术逐步建立了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技术团队。 通过大力开展自主开发业务,公司已经在颗粒测试仪器及相关分析系统的研发领域占据了领先地位,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基础上,公司技术团队研发出多项新的专利技术。 目前已拥有专利技术 12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的投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技术支持,为公司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该案例属于标准处理方案,(1)尽管当时公司已设立多时,但专利登记于出资人,统一口径不涉及重复出资;(2)出资时履行了评估手续;(3)专利权也过户至公司;(4)其次出资时间不在报告期,估值你想说多少就是多少。


一般来说,要把知识产权估个天价,估值方法都会选择权益法,简而言之就是出资的知识产权未来几年给公司创造的的收入会有多少,然后估个值。如果报告期外的知识产权出资,大家凑合凑合估值就出来了。如果在报告期内知识产权出资,那就抱歉,所有财务数据均需审计,一些裸奔的出资就暴露出来了。

解决方案2:430380 成明节能(报告期内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置换/减资)

2013年1月28日,成明有限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1)公司于2011年7月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加至580万元,股东李季以一项著作权-“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现全体股东同意股东李季变更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200万元人民币置换前述著作权出资,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保持不变,公司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均保持不变;(2)李季原用于出资的“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著作权仍由公司享有著作权且无需向李季支付费用等。


置换原因:股东李季用于出资的著作权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但著作权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公司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界限较为模糊。从严谨性出发,2013年1月28日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李季将上述述著作权出资用现金补正。


2013年1月29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国浩陕验字[2013]710C0003号),确认:股东李季于2011年7月在公司增资中以一项著作权“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认缴出资200万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李季变更出资方式,以货币200万元进行置换出资,股东李季已向中国工商银行成明有限账户以现金方式汇入200万元。


2013年1月,成明有限就此次出资置换办理了工商登记。


用行业总结的一句话来说,对于股东出资问题的判断,无非就是两个核心理念,一个是真实性一个是充实性,前者保证了股东是真真正正付出了资产而获得了公司股权,而后者则保证股东获得股权的对价是合理的不是打了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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