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比例的实务问题探讨
文| 胡刚 封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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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往往先从企业的主体资格着手,不管是IPO、重大资产重组还是新三板挂牌,都要求相关主体资格合法,即相关主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该清晰。对主体资格的查验,不仅可以判断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还可以直接了解企业设立至今的股权演变情况,侧面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而出资是否合法合规是主体资格中首先查验的问题之一。出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以及出资不实、未按时缴纳出资等,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比例的合规性作一探讨。
一、货币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比较发现,1994年《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只是规定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则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因此,货币出资比例的问题只是特定期间内存在的问题,而由于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有时候在尽职调查中可能会忽略在公司的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问题。
实践当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增资而导致在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的情况,是否认定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在认识上有争议。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一节“设立”部分,因此,有人认为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增资时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2006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09年3月1日起实施,2014年3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根据上述规定,有人认为增资时仍应遵守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限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仍应遵守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地方的工商局均要求增资后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
2、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例外规定
为推动市场主体的发展,有些省市曾推出一些地方性规定,适当放宽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1)北京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第 074 号)第十七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之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作出了特别规定,允许出资各方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园区注册办法》)(2001年3月2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废止)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2)湖北
湖北省《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工商文[2009]212号文)明确规定:“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二、货币出资比例问题的解决
在律师查验过程中,如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出资过程中,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处理:
1、落实出资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充足;
2、如存在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的情形,查询当时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有例外规定;
3、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的情形是否得到纠正;
4、是否因此受到过主管部门的处罚;
5、必要时,由责任股东出具对该出资比例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由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因此,在2014年3月1日后不会再出现存在货币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强行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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