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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么学,就对了!

2016-12-19 逻格斯 智合LawSchool

作者 | 逻格斯

来源 | 智合LawSchool(ID:zhihexueyuan)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但法学院的学生往往面临以下窘境:大学三年夸夸其谈,司法考试匆匆忙忙,毕业求职慌慌张张。

这不是学霸不聪明、不努力,而是学习的方法不对头,导致知识结构不完善,存在大量的知识死角。“学霸们”在老师“划重点”的照顾下,能够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却难以适应多变的法律知识应用场景。方向错了,再怎么努力,也只是一错再错。

想要构建360°无死角的法律知识结构,必须掌握以下三种学习的方法。


学习法学的方法:

知识体系法

自法国民法典颁布以降,大陆法系的法律无不以逻辑之美自矜,尤以德国民法典为甚,中国大陆亦是典型的成文法法域,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务,均存在大陆法系固有的逻辑内核。然而法学院在课本上强调大陆法系的逻辑,却在教学上人为割裂了法知识的联系。法理学老师不懂部门法,实体法老师不懂程序法,国际法老师不懂国内法,这样的情况习以为常。

学生被填鸭式地灌输了各个法律知识板块的精髓,却对各个板块的交叉知识不甚了了。知识可以分开传授,问题却不会单独前来。在面对法律实务实操时,仅有各个部门法知识的同学往往感到茫然失措,正如一位有步枪有子弹的士兵,却因不懂如何将子弹上膛而投降,让人感到扼腕叹息。偶有同学将多个学科联系起来并发现其内在的联系时,往往感到趣意盎然,甚至不禁捧腹大笑。

实际上,自法理学以降,各个法律学科均有联系。法理学昭告了法律的通用知识,法理学上抽象的平等、自由、秩序,贯穿于各个部门法的始终,如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的意思自治、诉讼法的既判力,将宏观的法理落实到微观的法条,结果是两者都豁然开朗起来,而脱离了宏达叙事的法理和脱离了死记硬背的法条,都显得那么生动,那么形象。

再举一例,民法上有所谓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民法的规定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无此抗辩权。这一落实到民诉法上,一般保证人果然能够免于与债务人一同被告上法庭的命运?这一问题便非常值得玩味,在学实体法时,应当处处与程序法联系起来。

米诺斯、三星堆、复活节岛,古往今来无数的文明散轶在历史的长河当中。遗忘是人类的天性,孤立的知识点终将被人脑厌弃,但通过体系化的方法,将一片片知识的孤岛连接,最终在人的脑海中拼出一块法律知识的大陆,并形成逻辑自洽、自给自足的知识生态,方能对抗遗忘的规律,并可在岁月的冲刷下,愈加精纯,愈加隽永。

发现规则的方法:

案例类型法

法律是经验的科学。我们常常说,立法者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在成文法国家,我们往往也只能通过文字学习一部分的法律,而另一部分活的法律,则需要我们穷其一生去追寻。

这部分“活法”并不以公开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存在,可能是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公证处内部的会议纪要,可能是某一法院持有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习惯做法”,可能是某一地区政府的文件精神,也可能是某一领域约定俗成的生活(商业)习惯。这些若隐若现的规则,往往在关键时刻,发挥着比法律更重要、更直接的作用,偏偏又缺乏明确的指引,让从书山题海中杀出重围的法学生们,感到一筹莫展。也更加体现出老律师的价值所在。

如何去发现、去掌握、去运用这些“活法”呢?路径有很多,可以日积月累总结经验,可以各显神通寻找文件,可以虚心请教同行前辈,但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最快速、最熟悉的方法,莫过于案例类型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所谓的案由,在刑事诉讼中,有所谓的罪名,这些“案由”“罪名”便天然地划分案件类型提供了线索。

按图索骥在裁判文书网或其他途径搜集大量(甚至全部)的案例,再对这些案例中当事人的诉请、案件的情节、法院的判决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便不难得出某一地区、某一法院对某一类型的倾向性意见;同时也能非常显眼地发现,总有那么一些判决如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这些判决的主文往往以强烈的文学性色彩进行论证,让人恍如置身于《legal high》的世界,但这份判决的背后是正义的法官对抗顽固的秩序?还是存在不可告人的PY交易?这就有赖于诸位亲自去求索。

在进行案例类型化研究的过程中,更可以看到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于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做法,对于同一类型案件的梳理,还可以看到不同学者观点交锋的色彩。比如对于农村宅基地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又如对于定金性质的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问题,乃至于最常见的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对有关案例进行梳理、研读,都可以发现一些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操作法律的方法:

穿行测试法

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操作是唯一的标准。当程序员敲完代码,下一步自然是测试bug,而法律亦程序,想知道法律好不好用,知识是否严密,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操作一遍,接受一次穿行测试,从而找出自身知识的漏洞,达到查漏补缺的功效。这样的穿行测试可以是模拟法庭,可以是多问几个“怎么做”,也可以是最简单粗暴地实践一番。学公司法?那就注册个公司吧。学劳动法?那就帮人打场劳动仲裁吧。学诉讼法?那就找个借口告小卖部吧。

然而,法学院各自为政的教学方式,每逢考试划重点的陈规陋习,以及对宏达叙事的迷之自负,法学院里的天之骄子们,对于各种实践活动,往往避之唯恐不及,至少也是缺乏有效的途径去做。其实有时候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实际地帮助身边的人解决一些法律问题,便可以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法学知识的“缝隙”之大,几乎可以跑马。而实际可用的法律知识,必须严丝合缝,不可透过片纸。

在穿行测试中最基本的,就是天数、对象和材料,也就是在给定的身份假设下,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将什么材料递交给家谁。例如向法院起诉,究竟是不是统一由立案庭接待?在立案时又应当递交哪些材料?证据目录和起诉书又该如何写?在立案受理后又应该做些什么?在搜集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在学习理论知识时,只有将知识落实到细微的层面,做到召之即来,来则能用,才能避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窘境。

絮絮叨叨,说了许多,以上是个人学习的一些经验之谈,总而言之,法律是宏达的,也是琐碎的,法律是艺术的,也是技术的,法律自有她的美感,等待诸位前去发掘,在学习中使用正确的方法,可以在体会法律之美的同时,建立起真正无死角的知识储备,从而让你在司法考试、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中,都能从容地应对任何形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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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An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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