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这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经常引用的一个经典案例,非常精辟的阐述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
法律风险之于企业正如疾病之于人体,专职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的法律顾问恰似把脉治病的医生,防范控制排除企业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于企业尤其是国有煤炭企业尤为重要。
国有煤炭企业处于国家严格把控的能源企业特殊位置,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设完善之中。国有煤炭企业对政策和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政策和市场向不利方向变化,企业就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主要力量,决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成败与否。在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来实施。
欧美国家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在欧美国家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分行业,不论性质,均有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顾问大多是职业律师出身,并且具有比较丰富的合同管理和诉讼代理、公司业务等工作经验,专业化水平高。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诉讼管理活动中,有较高的地位,职责范围广,有代表公司总部的权力,意见可以直达企业决策层。薪酬待遇较高,往往高于同级别管理人员,并且工作经费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可行有效的规则规范下履行职责,实现管理目标。企业大多数设有总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相对独立,可以排除企业内部的各种干扰,可以提出否定意见,表达自己的见解。独立参与经营决策,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机构需求就越大,法律顾问的配置就越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就显得越为重要。
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背景。由于国有煤炭企业所处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长期受计划经济主导和影响,创新意识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历史负担严重,压力承担和释放风险能力薄弱;企业没有引入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管理没有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范畴,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发挥可想而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没有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目的、位置、时机、人力资源配置均没有明确;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健全,法律顾问队伍配置尚未完善。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标、规划、措施、方式方法均存在局限性。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工作目标多是降低和接受法律风险,对高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公司综合分析法律纠纷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原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企业的可承受程度,借鉴以往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的经验,选择降低风险和接受风险的策略,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时机而决定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时机已经错过,只能被动选择事后补救的措施,把损失降低到 47 32209 47 15232 0 0 2794 0 0:00:11 0:00:05 0:00:06 2902低,降低到企业可接受的程度,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策略无法实施,只能放弃。法律顾问队伍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意识缺失,很难适应全面整体法律风险防控实际需要。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阶段局限性,势必导致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缺乏目标全面性、规划完整性。
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应对的主要人力资源。在企业内部,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处理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协商和调解以相关业务部门为主,法律事务部门配合。七煤公司法律风险应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没有统一的长期的明确的应对计划。消极应对是处理法律纠纷解决涉法争议常态化形式,并且经常表现为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单打独斗、孤军奋战。
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受企业环境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意识、领导者法律风险管理决策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战略定位、制度保障、创建流程以及作用发挥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存在问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以法律事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局限在“事后补救”,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停留在具体法律事务过程中分散完成,没有形成完备的管理体系。法律顾问被企业和公司高层决策层定义为排除风险救急的“消防员”,多数忽略了法律顾问在企业风险管理中“侦察兵”、“工兵”职能。法律顾问经常处在消极应对、被动防范的境地。企业法律顾问只能采取“消防”策略,哪里出现法律纠纷、法律风险事件,就处理解决哪里法律问题。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缺乏制度保障。公司没有形成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根据欧美国家和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公司应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制度贯彻执行也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国有煤炭企业多数没有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也不是专业领导。在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没有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法律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形成制度化。企业法律顾问处于没有制度保障、没有专业化领导环境之中。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法、流程存在问题。国有煤炭公司的法律顾问大多数是中途易职,进入法律顾问行业,法律专业知识相对来说缺乏系统性和专业化,多凭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承办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随着企业发展的深入,对法律顾问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越来越重要。但是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素质的提高,工作能力的提升,多数依赖在法务工作中积累经验、实践锻炼、自然成长。而缺少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层次、有步骤的培养造就。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作用发挥不够理想。企业法律顾问由于在企业所处的地位不被重视,待遇不高,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相对较差。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多是按公司决策者意图办事,创造性、能动性缺乏,凭感觉、凭经验处理法律事务。“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是七煤公司应对企业风险的一贯打法。针对已经出现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引起公司总部决策者的重视,安排法律事务部门启动风险应对程序,指派法律顾问介入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以公司依法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宣告法律风险单项应对程序结束。法律事务部门等待下一法律风险再次来临时,重新启动法律风险应对程序,周而复始。企业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是片面而非系统的,短暂而非持久的,难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效果。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定位问题是最主要的问题,是影响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因素。明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工作职能、制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保障制度、创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式方法,对全面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至关重要。
确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地位。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进行定位,首先要解决的是确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定位。公司要提高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战略的高度,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宏观大局角度看待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提升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到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在公司内部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为相对独立的人力资源建设重要内容。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工作职能。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进行定位,在确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地位后,必须明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职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在地位得到新的确定后,将从传统的单一应对的模式,转化为综合的完整的风险管理模式。从识别企业法律风险入手,清晰明确公司所面对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存在于哪个部位、哪个阶段。然后对已经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量化分析,研判公司法律风险状况,确认公司法律风险的程度、范围、确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对象,制定控制措施。在公司层面按风险管理的工作工作流程,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控制,并对法律风险控制进行评估,确认法律控制的实施效果。
提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制度保障。通过建立规范的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制度,并持续推进其实施运行,为公司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起到保障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治工作在领军作用,把好经营管理法律审核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保证总法律顾问人员配备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发挥作用到位;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所处市场地位和国有煤炭企业实际需求相匹配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配备与此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规章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事可为、有位可乘。
创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式和途径。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下,组织法律顾问开展法律事务工作;配齐配强法律顾问,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经营单位、重要岗位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创造相对宽松工作环境,突出法律顾问工作专业性和时效性;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引导教育法律顾问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真正关心帮助法律顾问,解除法律顾问后顾之忧,调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学习培训法律顾问,提高法律顾问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本文作者:李树义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
赛尼尔法务学院2017年12月最新课程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管理高级研修班
●时间:2017年12月21日-23日
●地点:北京
●课程一:解读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人:肖江平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ICC竞争政策委员。
●课程二:版权管理的体系建设和实务技能
●主讲人:郑直 中央电视台版权与法规处处长
●课程三:企业维权打假管理及案例分析
●主讲人: 陈国庆 青岛啤酒集团打假维权总监
●课程四:现场教学——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主讲人:肖碧南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部 副部长
●课程五:版权纠纷处理实务
●主讲人:刘晓庆 乐视网法务总监
●课程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讨会
●主持人:叶小忠
特邀嘉宾:罗向京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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