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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天发展集团法律风险管控的五大制度设计

2017-12-26 马爱平 赛尼尔法务管理

《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四辑将要与广大读者见面了,本辑收录20余篇国内外企业法务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和机构的文章,闪烁着企业法务实践经验与理论智慧,文章全部由企业法务的领导者和资深研究专家撰写。现选登昊天发展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董事、法务风控总监马爱平的昊天发展集团法律风险管控的五大制度设计及实施》文章的部分内容与您分享。


作者简介:马爱平 昊天发展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董事、法务风控总监。


近年来,“一带一路”与“亚投行”战略启动,有力促进亚洲地区的经济建设与长期发展。香港作为位于亚洲的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市场与体制等方面具有优势,为香港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昊天发展集团作为外资大型上市产融结合集团,完善综合风险防控体系,应对香港证券市场法律风险,以更进取的方式发展涉外金融业务具有基础性、前提性。在提出现代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建构的基础上,以投资管理子流程为例,以风险管理方法解决一系列投资问题。

关键词:昊天发展投资流程 现代风险防控体系 风险管理

为便于法律风控制度落地和实施,昊天集团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工作指标用于规范和明确相关工作,现摘选昊天发展集团法律风险管控的五大制度与大家分享。


1.法律风险监管体制


建立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风险监管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或较大法律风险事务的决策、组织处理、及风险事务的审批;设立公司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经办的常设机构,负责非诉事务、诉讼事务的处理;在集团所属公司设立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协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处理。实现公司对制度、合同、函件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定期对公司制度、合同函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改进并完善相关风险监管制度,并对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对相关风险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且跟踪整改情况。


2、法律风险提示制度


法律风险提示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法律事务及其他事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一般性事务风险,依规定条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可能存在一般性法律风险隐患,但无需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向当事单位发出风险提示。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在处理职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一般性事务风险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般性事务风险之日在合同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提示通知书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认为确实存在提示风险的,应当指定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3、法律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于在处理职能范围事务过程发现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事务风险的,依规定条件或程序向当事单位发出预警并督促其整改的制度。部门内事务处理责任人超过规定、指定或合理时限未完成交办或职责任务的,或者责任事务处理严重违反公司程序或实体性规定的,所属领导或指定人员依职权或经批准也可向其进行预警,并要求在指定期限整改或完成;未完成的,给予二次预警;经二次预警的责任人,给予扣分处罚并由所属领导决定是否更换承办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纠正的,可向当事单位发出风险预警通知书。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在处理职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务风险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相关事务经办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务风险之日的合同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规章规定负责人审查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预警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风险预警通知书及企业规定负责人指示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出具整改报告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


4、年度风险报告制度


所谓年度风险报告是指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并提出防范预案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重点收集员工道德操作遵从性、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本企业的信息。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并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收集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评估,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草拟年度风险报告并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年度风险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控体系、公司风险预警、公司风险救济机制等内容。经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通过的年度风险报告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后于每年年底提交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风险年度报告,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当事单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风险防控预案,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监督落实的职责。


5、法律风险职能评议制度


风险职能评议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讼事务及其他事务过程中,经经办人组织或提出申请或由部门负责人交办或组织,对待处理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一般诉讼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者经办人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议的,可组织所属科室内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评议。风险评议纪要作为经办人办理诉讼案件参考,评议参加人对所发表的评议意见不承担事务处理责任。其他事务经办人在处理承办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认为需要时可组织风险评议,可参照上述论述执行。针对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疑难事务,经承办人提出申请或者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要求可组织部门评议会议对所涉事务进行分析与评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部门评议会纪要,承办人应当予以执行。对于部门外的事务处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参照风险提示或预警管理规定执行。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交办,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务或规章进行调查评议;在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权限范围内的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报告,作为当事职能部门或经营公司改进工作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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