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126项违法行为可免罚处理!涵盖️→
今年2月,新修订的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正式实施
对首违免罚作出详细裁量
市交通执法部门建立起容错机制
开展有温度的执法
海宁开出首违免罚处理
11月2日下午,在市区公用码头,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船,向外地船户宣传新修订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相关规定。
去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此,2月1日正式实施的裁量基准中,对交通运输当事人各类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并列出了清单,明确了首违免罚的范围,我市交通执法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进行落实。
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洛塘河欣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码头航段巡航时,现场检查一艘外港籍船舶,船户胡某无法出示《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调查,该船因船舶换证,导致证件无法随船携带。在过去,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鉴于其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符合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于是对其采取了首违免罚处理。
“经过我们系统查询,他是有运输证的,也没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就不予处罚。”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硖石中队副中队长李军伟介绍。
已对25宗案件实行免罚处理
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对25宗交通运输案件实行免罚处理。市交通执法部门介绍,采用这种柔性执法后,对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鼓励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主动改正并自我纠错,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轻微免罚体现了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的统一,让我们的执法更有温度,目前我市交通运输领域的轻微免罚事项共有126项,涵盖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等方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李海波说。
接下来,市交通执法部门将继续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并举,引导企业、从业人员合法经营,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董维刚 见习记者:陆霆
通讯员:周良骅 沈纪敏
编辑:俞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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