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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为一家法院“减负”,案件向其他法院分流
【公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公告
消息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为解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剧增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经上级法院批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将开发区法院应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每周轮流分配至鼓楼区、贾汪区、铜山区、云龙区四家基层法院管辖(不包括刑事、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特别程序等案件及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分流案件的执行和审判监督,由接收法院负责)。分流案件期间,开发区法院正常开展立案及诉讼服务工作,接受当事人起诉材料,通过办案系统后台分流案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送至接收法院。立案移送后,当事人认为接收法院存在回避情形的,由接收法院按照程序办理。
案件分流后,经当事人申请的,或接收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开发区法院开庭、调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朝酒晚茶】的三言两句:
将一家法院的案件,成批量地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实乃特殊时期的特别应对,是相关法院积极主动作为的表现。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样做难免会给当事人、给其他法院带来诸多不便。
希望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协调各方,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