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被检察院告了|南京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2月9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京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因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3年以来,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已先后三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
2015年9月,江苏某环境科技公司对该公司场地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工业废水进行调查,结果表明个别点位土壤酸化,地下水中氯化物普遍超标,废酸回收池西侧地下水中铬、铅和镍超标,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2016年8月4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予以追缴,督促江宁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予以修复。
环保局仍无实质性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院发现手续缺漏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江宁某公司成立时虽然办理了环评及审批手续,但未通过验收,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
检察院提起诉讼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
目前,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什么行政公益诉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选择在江苏省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随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部分。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作为“公益诉讼人”的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为履行其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相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这保证了诉讼进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来源:南京铁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