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法学智慧 补齐生态短板——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环境司法高层论坛”成功举办
作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司法热点之一,环境公益诉讼承载了治理环境污染、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众多希冀,期望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主角。但考察域内外环境保护实践,这种希冀其实是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承受之重,也不能承受之职。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认为,对现代环境问题的治理,主要直接依赖于行政权这一积极、灵活、富有效率的公共权力,不是司法权力。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只能是环境执法的补强或补充。同时,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只是环境执法的附属。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淮安市中级法院是论坛主办方之一,院长钱 斌告诉记者,近年来,淮安两级法院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他们特别注重正确处理好环境行政审判和环境执法的关系,既强调环境行政审判司法救济与司法监督职能,又注重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在出发点和归属点上的一致性。通过审判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提升政府环境保护法治水平的提升。
“企业排污,造成鱼塘死鱼。以往我们只关注如何去赔偿鱼的损失,而忽略污染对水体、土壤等的影响和修复。”省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陈 迎从一个习以为常的小案例入手,向我们阐述了环境司法理念的重要。他说,传统民事诉讼注重权利救济,刑事诉讼注重惩戒,而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强化对生态修复和补偿的认识和重视。
论坛期间,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以《关于〈长江法〉的几个问题》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主题报告。
(原载《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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