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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岸伟委员: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程序
2016年11月,省委书记李强在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即重大行政决策的“五步法”。
《规定》颁布后,为实现各级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何谓“重大”界定不明和缺乏对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这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解决。
为此,省政协委员、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岸伟律师建议——
省政府应当尽快组织调研,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尽快制定政府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设置简易程序“三步法”,即: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三个步骤。
简易程序也可采用“两步法”,即: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两个步骤,但必须确保将合法性审查引入全部行政决策程序;在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落实之前,可以采取便宜措施,由省政府下发文件,以2017年底为限,要求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全部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原载江苏法制报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