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挂职法院任助审员,元芳,你怎么看?

2017-04-05 晚茶 朝酒晚茶

4月5日,《法制日报》头版刊文《山东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新路径 选派优秀律师挂职政法机关》,律师挂职法院检察院任职一事,再次引发法律界关注。

据此前山东司法行网消息,3月23日,山东省司法厅召开第四批优秀律师挂职锻炼动员会。13名第三批优秀挂职律师,24名第四批优秀挂职律师及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长,省厅律师管理处、人事处和省律师协会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选派优秀律师党员到政法机关挂职锻炼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的明确要求。选派优秀党外律师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国有企业等挂职锻炼是《中央统战部 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统发〔2013〕81号)的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和全面培养锻炼优秀律师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第四批挂职律师严格遵守《山东省司法厅选派优秀律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挂职期间不再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利用挂职条件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对于此事,各界不同观点较多——

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挂职单位,还是挂职律师,都从挂职活动中受益良多。挂职的重要目的是锻炼律师,让律师近距离接触政法机关,了解办案执法,从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也为今后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积累经验,进行有益探索。

有观点认为,法官和检察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罢免的。律师到法院挂职,必然履行相关职位的职权,也应当由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挂职本身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也有观点认为,让律师去挂职做法官是件好事,是对社会成本有效利用。担心权力寻租,其实有些过虑。

网传部分挂职名单。

有观点认为,根据《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反向来看,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员不得同时被任命为检察官、法官。挂职期间不再从事律师业务,并不等同于不具有律师身份。而山东许多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和在律师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都踊跃报名,报名人数创历年来最多。这不排除挂职律师过法官瘾的同时,顺便培养一下感情,发展一下自己的人际关系圈,这种挂职无非就是某些律师的一次“镀金”之旅。

对此,元芳,你怎么看?

欢迎文末留言发表见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