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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江苏做了什么?20条《实施意见》值得好好学!

2017-04-24 晚茶 朝酒晚茶

4月21日,律师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司法部召开。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侍 俊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副部长、联席会议召集人熊选国主持会议。

今天,【朝酒晚茶】简单梳理一下江苏在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

尽管,“知易行难”,仍希望看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积极努力!

三是执业保障取得新突破。联合省政法部门转发“两院三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了律师反映问题的渠道,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摘自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在省律协八届七次理事(扩大)会暨全省律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7年3月5日)

召开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规范律师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律师会见情况专项调研,重点检查律师违规会见和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情况,有针对性的研究改进措施,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维护律师权益中心工作规范,深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充分发挥法、检、公、安、司与律师协会的沟通交流机制、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作用,提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效能。

——摘自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律师在省律协八届七次理事会上的报告。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并公开联系方式。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等要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有关政法机关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层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或省安全厅备案,并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

《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纳入办案管理、执法考评和绩效考核,建立完善办案人员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还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20条,是在2015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进行重复规定,而是从保障机制、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建立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相辅相成。从人民法院层面看,一方面,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这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法官、律师这两个群体之间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法院、省司法厅制定《实施意见》目的在于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维护法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与法官一道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自觉规范与法官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与法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实施意见》具体细则如下:

为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法官与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诉讼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对有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向送达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各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各类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确保及时知悉案件进展情况。

三、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查阅案件材料的各项规定,规范接待阅卷的工作流程,保障的阅卷权。对于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承办法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确因客观因素无法当即安排的,必须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卷。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阅卷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阅卷室。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建设。通过阅卷平台提出在线阅卷申请的,承办法官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卷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网,方便阅看。

四、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依法保障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要求,保障会见、收集证据以及庭审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依法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对是否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加以说明

五、各级法院应当开通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到法院参加庭审,凭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

六、各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庭审中应当耐心听取的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的言论。对于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除律师违反法庭规则或者法庭纪律外,法官不得训诫律师,不得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执业管理制度,教育引导坚守职业操守,在庭审中保持与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依法表达代理或者辩护意见。

七、各级法院应当允许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具体办法由省法院另行制定。

八、各级法院应当保护在法院期间的人身权利。在审判活动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官和司法警察应当即时制止、处置。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法警护送等方式,保护安全离开法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九、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在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妨害或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

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诉讼服务网通道平台、江苏省服务系统开设律师意见箱,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迅速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

十二、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建设,实现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庭审排期自动避让等诉讼服务功能,为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倡导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诉讼。

十三、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专门服务窗口或者设立专门的会见室,负责接收提交的诉讼材料、约见法官、查询咨询、信访投诉等各类诉讼服务。

十四、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设置专门的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

十五、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保障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反馈保障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十六、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官协会与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交换刊物资料,商讨工作计划。

十七、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拟出台有关重大改革举措,应当主动听取法官、的意见建议或者吸收法官、参与具体改革措施制订工作,凝聚改革共识。

十八、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或者法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双向评价等方式,收集对审判工作或者执业情况、法官或者队伍建设、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法官、参加联合培训、学术研讨、合作申报课题、优秀文书评选、典型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业务交流,共同培育法律思维、提升工作能力。

二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关于依法保障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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