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律师费获江苏高院全额支持|姚兵兵:知产保护的合理开支关键看值不值!
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被侵害时,不要舍不得花钱请优秀的律师,因为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的律师费最终将由侵权方承担。
在近日举办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园区企业发展论坛”上,南京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姚兵兵一语惊醒梦中人。据姚兵兵介绍——
去年,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全额支持了一起商标侵权案的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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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
【朝酒晚茶】找到了姚法官所说的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北京赤那思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了律师费发票15万元及查档费、差旅费发票及记账凭证8777.21元。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北京赤那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万元及查档费、差旅费等8777.21元,合计158777.21元,符合本案实际及律师代理工作的实际付出,其要求两公司予以分担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需要肯定的是,本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均提供了大量证据,并围绕争议焦点撰写了详细代理意见,包括检索提供在先生效判决以供参考,对本案裁判意见的最终形成具有一定贡献。
“被指侵权人在胜诉可以得到律师费赔偿,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减少侵权诉讼,而且有利于更多的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从而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和解和调解结案的比率。”业内人士表示——
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法院需考虑 “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
案情简要
根据判决书,【朝酒晚茶】将案情简要概括如下:
北京赤那思公司(一审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项目包括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的电气设备及零配件等,法定代表人战子英。同年3月15日,战子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215343号“赤那思”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第9类,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2009年4月13日,战子英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北京赤那思公司使用,2014年4月13日续签了商标独占许可合同。
北京赤那思公司(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陆 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赤那思公司(一审被告)于2008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奚昊,注册资本50万元。
江苏赤那思公司(一审被告)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沙晨晨,股东为沙晨晨、奚昊、殷晓华、梁兴法、葛冬柳,奚昊为公司监事。江苏赤那思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印有江苏赤那思公司字样。
还查明,2014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听证时,现场打开百度网页,输入关键词“北京赤那思”,搜索显示的排名第一的是江苏赤那思公司的网页。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时,按上述步骤搜索排名第一的网页为北京赤那思公司。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江苏赤那思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2.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将“赤那思”登记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构成侵权,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终审判决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均不仅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充分庭审质证和抗辩,还在上诉请求和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详细阐述了不服一审判决的具体理由。经对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江苏赤那思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南通赤那思公司主张其成立时不知道北京赤那思公司存在,其字号登记注册时间早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时间,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江苏赤那思公司主张北京赤那思公司字号知名度不能及于“赤那思”注册商标,以及两公司承担赔偿额过高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北京赤那思公司主张一审确定200万元赔偿额过低,并有二审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结果有所失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北京赤那思公司第5215343号“赤那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赤那思”文字;
四、江苏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51216.39元;
五、南通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560.82元;
六、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则由北京赤那思公司刊登,内容亦须经一审法院审核,费用由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承担;
七、驳回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594元,由北京赤那思公司负担73797元,江苏赤那思公司负担70000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负担879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94元,由北京赤那思公司负担73797元,江苏赤那思公司负担65000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负担8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